理论教育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概念解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概念解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它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概念解析

(1)房屋征收。它是指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2)拆迁。它是指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妨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的行为。拆迁可简单理解为人的搬迁和建筑物的拆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均由土地储备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的地块均为熟地,不需要土地受让方进行征地拆迁。若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征地拆迁的,该工作原则上是在国土资源局取得建设拆迁临时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即可提出申请。实际操作中只要与土地出让方达成协议,即可进行拆迁。征地、拆迁都是项目开工前的重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是申请项目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3)拆迁人。它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4)被拆迁人。它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5)强制拆迁。它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www.daowen.com)

(6)房屋拆迁补偿。它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即回迁或搬迁)。

(7)拆迁房屋承租人。它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8)拆迁许可证。它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9)拆迁纠纷裁决。它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0)产权调换。它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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