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解答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m2左右。4)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定,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解答

(1)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可享以下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2)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m2左右。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标的前置条件。

(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4)如何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1)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2)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3)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5)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5)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www.daowen.com)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6)经济适用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有什么不同?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

(7)哪类城市低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1)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

2)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8)经济适用房能否用于出租?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9)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

根据规定,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10)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2)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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