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关问题解答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关问题解答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表1-2。

1-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m2

978-7-111-47317-6-Chapter01-2.jpg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谁来缴纳?

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能随意乱用,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www.daowen.com)

(3)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4)国家对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何规定?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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