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哪些内容?
根据2007年《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规定,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3)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有何限制?
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hm2(1hm2=10 000m2),中等城市14hm2,大城市20hm2。
(4)哪些建设项目被禁止土地供应?
根据规定,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被禁止土地供应。
(5)哪些项目禁止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www.daowen.com)
3)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m2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囤积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7)在土地供应时,如何实现住宅用地结构优化?
根据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各地政府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m2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8)对于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以进行分期供地吗?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拍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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