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双重含义。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表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对其实行占有、垄断,拥有对土地支配的权力。所谓经济意义上的权利应该表述为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只有具有上述双重意义上的所有权才是完整的所有权概念。
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www.daowen.com)
集体土地,是指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包括开发权、收益权、处置权。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住宅而言,房屋一经购买并取得产权后,即作为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居住年限的限制。但对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来说,因为土地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所取得的为该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时间为70年,自开发商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计算。在该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将由国家收回。业主可以在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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