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牢牢掌控公司控股权的重要性

牢牢掌控公司控股权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企业坚定前行的前提,创始人牢牢把握住企业的控制权,才能掌控全局,保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顺利运转。那么,刘强东是如何牢牢把握京东控制权的呢?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创始团队的股东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集中投票权。其表明,企业可以有自身的表决权制度。

牢牢掌控公司控股权的重要性

股权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在不同的股权架构下会形成差异,但是,企业股权管理的一个核心话题,就是企业的控制权是否稳定,股东结构是否平衡。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运行需要要不断地进行融资,而融资的过程会引起企业股权结构与股东关系的变化。由于外来资金不断被注入,企业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不可避免地会被稀释,如此一来,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便会受到威胁。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企业坚定前行的前提,创始人牢牢把握住企业的控制权,才能掌控全局,保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顺利运转。

创业维艰,每一个创始人为了实现心中的梦想,都会拼尽全力推动企业持续前行。企业的成长不仅需要依靠创始团队的支撑,还需要外力的扶持,多数情况下,外力指的是资金。融资可以使企业用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企业也会走得更长远。

但是,创始人不得不承认,融资意味着股份的不断稀释,也意味着控制权受到威胁。如果企业创始人不能在融资时牢牢把握好企业控制权,那么,他也就失去了对企业的掌舵,甚至会将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拱手让人。

所以,创始人一定要牢牢掌握住企业控制权,即使持有较少的股份,也可以掌舵企业行进的方向。京东创始人刘强东便是一位持较少的股权却可以紧握京东控制权的“奇人”。

企业从初创到上市要历经若干轮融资,没有投资机构的资金输入与资源支撑,初创企业很难快速成长,可是创始人的股权也会在融资过程中被稀释得所剩无几。京东也不例外,京东赴美上市之际,刘强东持股不足20%,勉强领先第二大股东老虎基金,刘强东大股东的身份摇摇欲坠,然而他却能牢牢把企业控制权握在手中。刘强东是个喜欢掌控全局的人,他表示,“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它卖掉”。那么,刘强东是如何牢牢把握京东控制权的呢?

首先,刘强东启用了投票权委托策略。“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因此,刘强东虽然只持股不足20%,却掌控了京东过半数的投票权。

其次,实行“同股不同权”的AB股策略。据京东2019年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FORM 20-F年报文件显示,截至2019年2月28日,京东CEO刘强东持有公司15.4%股权,拥有79%的投票权。这是因为,京东在上市前将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投资机构的股票被指定为A序列普通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而京东内部管理层是B序列普通股,每股对应几十倍于A股的投票权。如此,刘强东虽然持股比例不足20%,由于其主要持有B类股票,所以便拥有过半的投票权。

得益于这两种策略,刘强东即使持有的股权比例小,却依然能紧握控制权,掌舵京东。企业创始人要懂得,一家企业股东表决权的构成与演化,是影响企业发展与存亡的重要要素。企业的终极定位根植于创始人心中,企业的未来规划在创始人心中经过无数次演化。所以,创始人要牢牢掌控企业控制权,控权才可掌舵。(www.daowen.com)

创业者要想避免成为失去企业控制权的人,就要学习一些防护措施,学会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而捍卫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除了刘强东所采用的“投票权委托”和“同股不同权”的AB股策略外,还有以下几点策略可以使创始人避免丧失企业控制权。

策略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当股东内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创始团队的股东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集中投票权。如此,创始团队的总股就会对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形成压制,有利于创始人掌控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策略二:创始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创始人股东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这样,即使创始人在持股比例上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但由于一票否决权的存在,创始人股东仍然可以掌握公司的重要决策。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创始人股东必须要明辨事理,不可独断专行,要认真分析特定事项的情况,根据其对企业的利弊,决定是否使用该项权力。

策略三:有限合伙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种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为GP(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和LP(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GP管理并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LP只出资而不参与企业管理

企业中的股东可以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自身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让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企业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了企业股权。同时,企业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GP,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事务,而其他股东担任LP。如此,企业创始人便相当于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实际管理企业事务。

策略四:让表决权与股权比例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表明,企业可以有自身的表决权制度。因此,创始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的设计,将实际表决权与股权比例分离,即企业对某些事情的决策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同时,在章程中表明赋予创始人特定比例的表决权,如此,即使企业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在融资过程中逐渐缩小,却仍可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融资与股权稀释的背后是资本与企业利益的争夺,企业控制权本质上是利益冲突的产物,是股权结构设计的必然结果。创始人拥有企业控制权,就要正当行使权力,平衡、维护各方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股东之间的信任,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创始人更要通过对企业的实际掌舵,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定位,使企业在破浪前行中不断创造估值新高度,实现企业估值从0到1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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