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日等国干扰影响自贸区合作深化

美日等国干扰影响自贸区合作深化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盟一体化进程的不顺利以及美日等国的干扰,导致了投资领域实质性开放的制度欠缺。但是东盟一体化面临着两重困难:内部推动力不足和美日等国的干扰。目前希望购买日本武器的潜在买主不少,其中包括与中国存在领土纷争的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家。此外,按照国际法理论,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硬法只能适用于国家,目前国际硬法的规定原则性强,则可以用软法来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的进步。

美日等国干扰影响自贸区合作深化

东盟一体化进程的不顺利以及美日等国的干扰,导致了投资领域实质性开放的制度欠缺。除了国家间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外,投资领域一直无法实现真正实质性的开放,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水平与合作机制的进步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有关。第一,根据 《东盟宪章》 确立的原则,东盟国家的议事规则有其特殊性,即以坚持不干涉内政为基本原则,在会谈时尊重各个成员国的独立和主权,仅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加强磋商机制,所以使得许多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因为无法达成共识而遭到搁浅;第二,东盟制定了在2015年建成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东盟共同体将由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组成,这一目标已经按期实现,2015年12月31日东盟共同体正式成立。但是东盟一体化面临着两重困难:内部推动力不足和美日等国的干扰。东盟由于内部成员国宗教政治制度的多元,一些国家在领土与海洋问题上还存在争端,在地区安全问题上尚无法达成共识,造成了其一体化进程中自我整合意愿,即共同意志这种内在驱动力的缺失,东盟共同体虽已成立,但东盟一体化程度仍然是适度、渐进和松散的,一体化道路不会一帆风顺。

另外,美国自从提出 “重返亚洲” 战略后,通过和一些东盟国家实行所谓双边、多边演习来拉拢这些国家,对其作出所谓的安全保障和承诺,对像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和中国的对抗起到了怂恿作用。[3]此外,美国还试图将中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2010年9月美国和东盟领导人在纽约举行的第二次峰会上,奥巴马明确表示美国希望在亚洲充当领导者的角色,美国和东盟之间的合作将主要集中在创造可持续经济增长以及加深政治和安全方面。在2011 年的APEC会议上,美国曾借东道主之便,力推原本不在会议议程中的“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 (TPP),希望在军事之外的经济层面对亚太地区施加影响,但是这份协议却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同样身处亚洲的中国排除在外。有专家认为,TPP 实际上将帮助美国扭转对东亚的巨额贸易逆差走势,一个一个建立起这种伙伴模式就会确立起一个以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安排的结构[4],先把中国排斥在外,然后逼迫中国接受新的贸易规则来换取加入的资格。2017年1月20日,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宣布从TPP中退出,根据TPP的规定,至少要有六个成员国,且需占所有成员国GDP85%以上的国家批准,该协定才会生效,没有美国的批准,TPP 便成为不可能。日本与东盟国家的安全保障合作正逐步推进,日本 “积极和平主义” 的主张以及海洋秩序应当由国际法而非强制力量支配的观点得到东盟国家的认同。对于东盟国家而言,日本的防卫装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舰船与飞机,东盟一些国家有着整体吸纳日本防卫装备成果的需求。目前希望购买日本武器的潜在买主不少,其中包括与中国存在领土纷争的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家。而国家之间凭实力说话,如果日本通过长期贷款等优惠条件向与中国有领土争端的国家大规模出售武器,不仅增强这些国家的军事实力,还可能让它们在争端中立场更强硬,从而使爆发冲突的可能性上升。[5]

相比之下,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支持作用就在于,中国是非常支持东盟在地区合作中发挥中心地位作用,能够为地区国家提供一个合作平台,促进东盟内部凝聚力和一体化的进程。这对于地区以及中国和东盟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取得一定程度的国际地位和国际话语权的今天,我们应当以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身份,对现有的国际秩序,尤其是国际经济秩序进行修正,使之朝着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有利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方向发展。(www.daowen.com)

此外,自贸区国际软法 (international soft law) 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通过不断的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获得公认;国际条约则是由政府签署,同意受条约的内容约束,一般以具体的规则直接规定各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并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效力,因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国际硬法的范畴。相对于国际硬法而言,国际软法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被国际法主体,尤其是国际经济法主体所广泛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非条约义务 (non-treaty obligations)、国际组织决议等。有学者认为,国际硬法是指由国际社会中的超级大国或大国集团,凭借其军事、经济等领域的强势地位,在国际社会创设、推行并保证其实施的某种法律制度;而国际软法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6]然而,与硬法在国内社会存在失灵的情形相类似,国际经济条约也不可能适用于处理所有的全球经济问题。[7]如依此观点,属于国际硬法范畴的自贸区相关协议不能解决所有的区域经济问题。此外,按照国际法理论,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硬法只能适用于国家,目前国际硬法的规定原则性强,则可以用软法来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的进步。

加快自贸区软法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间的合作,我国应积极与东盟国家矿业职能部门开展合作和建立工作联系,适时建议制定本领域内的操作规则或工作守则等;第二,大力发展矿业非政府组织机构,鼓励非政府组织制定行业内的自律性规范,并使之在自贸区范围内推广;第三,我国主动承担起建设自贸区软法的主导责任,积极提升各方面的软实力,注重在自贸区软法的 “造法” 过程中发挥作用,通过和平协商、国际合作及循序渐进的方式,为区域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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