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议完善路径规划方案

建议完善路径规划方案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现有特征是:第一,国际协议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适用于所有的投资领域,无法反映矿业投资的特殊性;第二,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虽有鼓励外资进入矿业的内容,但无法体现自贸区对矿业的整体发展思路。对于采掘业等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实施了限制性投资政策。总体而言,各国政府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在本国经济不同行业中的参与程度采取了更加挑剔的态度。

建议完善路径规划方案

首先,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现有特征是:第一,国际协议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适用于所有的投资领域,无法反映矿业投资的特殊性;第二,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虽有鼓励外资进入矿业的内容,但无法体现自贸区对矿业的整体发展思路。国际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本国矿业外资制度时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即国际制度没有在敏感的外资准入、设立及扩大方面要求高于最惠国待遇时,自贸区各国有权在不违背国际承诺的情况下,自行建立外资准入和运行条件,这就使得各国制定国内矿业外资制度的上述几个方面内容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尤其是准入和设立的门槛一旦树立,将可能导致自贸区矿业投资推动力量的不足。

其次,从世界范围上看,UNCTAD 《世界投资报告2013》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9]中指出,在2012年间,各国政府更多地利用产业政策,调整先前的投资自由化措施,收紧了筛选和监测程序,并严格审查跨境并购。对于采掘业等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实施了限制性投资政策。总体而言,各国政府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在本国经济不同行业中的参与程度采取了更加挑剔的态度。随着各国更多采取前述措施,出于保护主义目的而采取这些措施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10]则认为,在2011~2012年间,更多的国家调控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政策领域:(1) 通过引入新的进入壁垒或强化甄别程序 (如农业医药行业),对直接外资流入政策进行调整;(2) 针对采掘业,制定更多监管政策,包括国有化要求;征用或撤资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率和特许使用费以及合同重新谈判的要求。这两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www.daowen.com)

既然主权让渡困难导致现有国际协议规定得过于原则化,而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基于各国自己的产业政策的考虑而趋于严格,根据对现有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评价结论以及完善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在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中,我国是最具有矿业资本输出意愿和需要的国家,完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路径应由我国主导来进行:在国际制度层面,由我国主导达成《中国——东盟矿业投资合作宣言》 作为矿业投资领域的专门国际协议,带动更深层次的谈判进程;在国内制度层面,我国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姿态,积极完善国内矿业外资制度,以带动自贸区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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