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与国内公共产品供给的平衡问题

区域与国内公共产品供给的平衡问题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国内公共产品与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及特点1.区域公共产品由各国政府联合协商一致供给。从地域范围来看,国内公共产品在一国范围内提供,全球和区域公共产品在不同的国家间提供。其次,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为了应对地区问题,国际协议的形成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自贸区具有区域公共产品属性的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供给过程如图8。

区域与国内公共产品供给的平衡问题

矿产资源永久主权与自贸区矿业投资发展的协调是自贸区整体利益与各国国家利益间的协调在矿业投资领域的体现,而自贸区整体利益与各国国家利益分别体现在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与各国矿业外资制度中,所以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永久主权与自贸区矿业投资便利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先探讨如何协调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与各国矿业外资制度这两类公共产品之间的供给平衡。

(一) 国内公共产品与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及特点

1.区域公共产品由各国政府联合协商一致供给。供给公共产品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之一,也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基本途径之一,国家的政治经济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供给公共产品的诸多优势,因此,国家是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如同一国国内的公共管理事务不能交由他人完成一样,提供公共产品也是国家不可让渡的责任。[1]但是政府作为供给主体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失灵现象的出现和人们对公共产品的不断需求使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开始向私人开放,如教育银行等领域,尽管如此,像制度这样的纯公共产品,成本和收益完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交换,但却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产品,就必须由政府来提供。所以,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

首先,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由各国政府协商一致供给。从地域范围来看,国内公共产品在一国范围内提供,全球和区域公共产品在不同的国家间提供。收益范围覆盖全国的产品就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供给,收益范围覆盖的全球公共产品就要由全球来负责。[2]同理,收益范围覆盖几个国家的区域公共产品由该几个国家来负责供给。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国际协议作为区域公共产品,其供给主体不再是一个主权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因为自贸区并不存在凌驾于各国政府的权力,要通过一个单一的机构来供给区域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是行不通的,所以该国际协议只能由自贸区各国政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提供,故而将这个供给主体称为政府联合。

其次,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为了应对地区问题,国际协议的形成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国家或非国家主体在各自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下,通过多边谈判开展讨价还价而最终获得用于区域治理的公共产品,[3]即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供给区域公共产品。自贸区具有区域公共产品属性的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供给过程如图8。

图8: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供给过程

根据图8的分析可知,自贸区各国因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及开发矿产资源的资金、技术等的不足而开展多边谈判,各国自身利益使各自的偏好显示不一致,因此在多边谈判中需要找到共同利益才能让协商一致达成,这个供给方式决定着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与否,不论谈判过程怎样,只要不能实现协商一致,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就不可能实现。

2.国内公共产品由单一政府通过表露国家意志供给。

首先,自贸区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是各国国内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国内公共产品,所以,矿业外资制度只由一国政府供给。(www.daowen.com)

其次,就自贸区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供给方式而言,是国家通过表露国家意志,经过权力博弈的过程来提供的,即国家意志在管理国内公共事务时的表现形式,所以国内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是国家意志的表露。国家意志在本质上就是政府意志,如我国 《立法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政策的出台相比起来没有十分严格的法定程序,这是由其本身灵活性和时效性决定的,但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集中表现了国家意志。资本输入国的矿业外资制度的供给流程如图9。

图9:自贸区各国矿业外资制度供给过程

对于资本输出国来说,矿业外资制度体现在国家对境外矿业投资的监管和鼓励,供给的流程与资本输入国相似,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与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不同的是,导致自贸区各国供给矿业外资制度的原因一方面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的国际义务的存在,如矿业投资相关协议已经达成,在这些协议中各国需要根据协议的义务来完善国内的矿业外资制度,或者在国际协议的漫长谈判过程中,各国根据将来可能要承担的国际义务提早着手完善国内法,并加快相关制度的制定,如老挝、越南等国在 《框架协议》 实施后和 《投资协议》 尚未签署期间,就开始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最终出台了新的外资法;另一方面原因是在没有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各国为了增加外资进入以促进本国矿业发展,或为了保护本国矿业而对外资的进入进行限制和管理,主动自发地制定或完善矿业外资制度,如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早在 《框架协议》 达成之前就已经完善了外资制度。上述两方面原因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够截然分开,往往两种原因共同作用,使各国政府据此表露出国家意志,进入立法或形成政策的程序,如果这个矿业外资制度符合该国负有的国际义务与本国利益,那么该制度就能成功地供给,反之则不能供给。其中国际协议的义务与本国利益的协调就成为供给自贸区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关键性因素。

(二) 二者的供给协调思路

一方面,国内和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当一种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时,国内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可以作为其补充,但是这同时也可能破坏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比如当自贸区没有足够的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时,自贸区各国矿业外资制度放宽外资准入并加大优惠力度,一样可以促使外国矿业资本进入本国,即该国内矿业外资制度的供给可以作为相关国际协议的补充,但一旦国内的矿业已经处于高度发达状态,矿产资源的供给充足,与矿业相关的技术业已成熟,那么该国将会没有动力再去通过集体行动达成区域矿业投资制度,导致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供给不充足。从这一个意义上说,国内和区域的公共产品互为替代。如果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是各个国家供给量的总和,那么每一个国家提供更多的话,所有国家的情况就会好转,在这个 “囚徒困境” 中,国家有着较为复杂的动机,每个国家都希望别国来供给公共产品,但是每个国家也都清楚,如果它们都依赖别国来供给公共产品,那么结果一定是大家的情况都变糟,所以,通过集体行动来供给公共产品就会带来集体益处,但是主权又意味着国家不一定要成为此类协议的参加者。[4]

另一方面,国内和区域公共产品间的联系又体现出二者的相互依赖。区域公共产品在供给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部分供给了国内公共产品,而国内公共产品在供给时,也反映了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目标。如中国与东盟的 《投资协议》 规定自贸区一成员的投资人在另一成员境内的矿业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者其他形式的处置活动享受国民待遇,自贸区各国在制定或修改自身的矿业外资制度时,也必须履行国际协议给本国带来的开放义务。国内公共产品与区域公共产品反映的利益实质都是各国的矿业经济利益,只是前者反映得更为直接,而后者反映的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是各国利益并不能完全地、毫无遗漏地反映在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所以在区域矿业投资发展中,各国的自身利益如何博弈才能达到共赢的结果,平衡两类产品的供给就为完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提供了思路。

自贸区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国家缺乏矿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如果这些国家不以积极的态度形成集体行动,那么 “囚徒困境” 的局面就在所难免,最终导致各国获利甚微。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供给的完善需要从国内公共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平衡角度出发,以积极推动自贸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各国矿业经济共赢为宗旨,加大集体行动的力度,供给更为完善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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