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次,自贸区的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都较为笼统,没有针对矿业领域的特殊规定,自贸区内也没有矿业投资的专门协议,这样,各国在制定矿业外资制度时就只有依据国际协议原则性的规定,而无法以整个自贸区的矿业发展为基调。
首先,主权让渡是国际合作的必经阶段,主权让渡的内容由国际合作成果的主要形式——国际协议,以及根据国际协议修改或制定的国内制度所体现。矿产资源永久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种,由自贸区各国在签订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时就将其部分让渡给区域的矿业投资安排,如 《投资协议》 规定的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等,让区域矿业投资安排部分取代了自贸区各国管理矿业外资的主权权力。但是由于矿业具有其产业特殊性,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主权让渡内容的效果应置于矿业内部进行探讨,现有的让渡内容是针对整个投资领域而设置的,缺乏专门针对矿业投资的主权让渡内容,所以还有更加合理的让渡空间。
其次,自贸区的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都较为笼统,没有针对矿业领域的特殊规定,自贸区内也没有矿业投资的专门协议,这样,各国在制定矿业外资制度时就只有依据国际协议原则性的规定,而无法以整个自贸区的矿业发展为基调。但是近年来自贸区内矿产资源利用需求增加,矿业投资领域发展速度加快,如果各国还是只从自己利益出发,无法通过集体行动来获取自贸区的集体福利,那么自贸区的辛苦建立只能满足基本的合作需求,而无法向更高层面的合作推进,更加不能发挥地缘优势形成强大的区域经济体。(www.daowen.com)
另外,矿产资源的稀缺及主权性使得矿业投资的推进较之其他领域有一定的困难,所以,面对目前的制度现状,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与各国矿业外资制度之间缺失的部分就是针对自贸区矿业投资的专门国际协议,并且可以考虑在该协议项下建立一个自贸区矿业投资协调部门来对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进行统一的协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中国—东盟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研究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