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书在分析设立评价体系的基准问题时,运用了将法的价值分析与经济动因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法的价值本身就是法的应然状态,是人类与法律互动产生的,一方面表现为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类对法的期望。考察需求的满足程度即分析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对我国和东盟国家矿产资源因相互投资活动而获得持续稳定供给的推动力。
本书在分析设立评价体系的基准问题时,运用了将法的价值分析与经济动因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法的价值本身就是法的应然状态,是人类与法律互动产生的,一方面表现为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类对法的期望。因此,法的价值与法的评价密不可分,而法的价值能够间接地揭示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背后的经济因素。故而,将法的价值判断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分析相结合,能够更深刻地揭示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与经济基础间的连接点。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属于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的上层建筑,它根据经济基础——自贸区矿业投资需求和趋势而产生和发展,并且发挥着规范和促进的反作用。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需求及其趋势是决定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内容、性质,以及应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的根本因素,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也应当是规范和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发展的推手。那么,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动力和趋势是怎样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已经发挥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的效果又如何?都是本书设计评价体系需要充分考察的内容。(www.daowen.com)
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建立在需求基础上的,该需求是产生制度的经济基础,利用这一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考察制度现状具有合理性。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产生根源于各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通过投资的形式能够避免直接贸易带来的风险,以达到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目的。考察需求的满足程度即分析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对我国和东盟国家矿产资源因相互投资活动而获得持续稳定供给的推动力。此外,投资制度需要平衡国际协议和国内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满足透明度和便利化的程序性要求,以及保障可持续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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