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一种非再生性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眼光来看,其总存量是有限的,所以要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最为根本的,就是尽可能延长其耗竭时间,而这完全取决于矿业开发和利用的合理性。[45]事实上,这个 “合理性” 涉及的制度范围较广,从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开始,包括投资经营,矿山环境的维护等,因本书主要针对资本输入国矿业外资准入、投资形式及股权比例制度和资本输出国对海外矿业投资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制度,所以衡量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包含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有利于自贸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自贸区各成员国均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区域经济面临的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能为发展提供的支撑却越来越有限,如何提高资源效率的生产难题亟需解决,况且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基础。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约有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来自矿物,70%的农业生产资料与矿产资源有关,现代畜牧业、化工业、食品工业等都离不开矿物原料,[46]这一比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将上升,矿产资源的应用范围只会越来越广。所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 “可持续发展” 概念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反映,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矿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矿产资源,同时促进一国矿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自贸区各国致力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的大背景下,保护自贸区发展重要支持的矿产资源是各国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法律人在考量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时也应将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的长期利益放在首位,制度的协调研究也应当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主要宗旨,使矿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可持续利用是自贸区矿业整体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是自贸区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矿业投资制度从立法开始就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贯穿始终。(www.daowen.com)
第二,是否有利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矿业投资可持续合作,即长久的、愉快的和共赢的合作,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业投资的合作是资金流动的结果,资金的流动又能促进矿业投资的合作,要实现矿业投资的合作在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可持续进行,不仅需要矿业领域对外资的开放,而且需要建立使合作过程变得愉快共赢的制度。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对进入矿业的外资进行管理和监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有些国家政府迫于发展矿业的需求而盲目引资,只顾眼前利益,对外资监管不严,导致外商投资项目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如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甚至滋生了政府部门的腐败,等等。这些情况在自贸区的矿业合作中并非没有先例,而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当地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影响两国之间的继续合作,进而不利于自贸区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所以,资本输出国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能减少本国的境外投资对输入国的负面影响,保障矿业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将使资本输出国成为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可持续合作不仅需要资本输入国对矿业外资持有开放的态度,还需要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境外矿业投资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境外投资不损害资本输入国的如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相关利益,才能维护资本输出国的国际声誉,进而促进双方间的矿业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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