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便利化的标准是指正常的投资活动没有障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均对投资活动予以方便的状态。作为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否完善的评价标准之一,投资便利化的实现包含在自贸区建立的目标之中,可以说这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供给的目标之一。将一项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作为评价制度的标准是合理的,要达到自贸区建立的这一目标,就必须使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能够促使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达到便利化的状态。
矿业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矿业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及可预见性。便利化的要求与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密切相关。在投资领域,指投资政策和投资实践,以及确立他们的程序是可公开获得并可预知的,根据UNCTAD对投资内容的解析,信息披露规则是东道国需采取的加强对市场监督的措施,属于投资涵盖的范畴。APEC认为透明度、简便化和可预见性是投资中最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是一对相伴生的概念,如一项制度的透明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公众对其的知晓不会受阻,那么可以说公众对于该项制度的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此外,对于国际协议而言,可预见性还与该地区的整体安全、合作态势以及外交关系的稳定等因素挂钩,如果这些因素都是比较明朗的,则对国际协议的可预见性程度会比较高。国内制度的可预见性也来自于对各国的国际地位、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判断的基础上。相比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国际协议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比较容易达到,这是由国际协议达成的程序和适用的方式所决定的,但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情况就比较复杂,除了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开放水平差异较大之外,信息沟通不畅及语言不相通可能会成为障碍。另外,科技的发展使得人类利用矿产资源的步伐及偏好多变,加上人们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逐步提升,都可能让矿业投资制度的可预测性减弱。(www.daowen.com)
第二,矿业外资 “进” 和 “出” 的便利。“进” 的便利指的是准入便利,也就是矿业投资制度在准入方面的放宽,进一步扩大鼓励或允许外资进入的矿业领域,并加大外资准入比例,取消限制性规定。在矿业领域,除了有允许或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之分外,还存在外资进入的规模与比例的问题。相对于透明度而言,除了需要履行的国际义务之外,准入制度的放宽更多地取决于各国的国家意志,矿业又是与国家经济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紧密联系的特殊产业,所以要考察准入制度是否便利,一方面可以考察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中是否有准入便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综合考虑该国几年内准入制度的变化情况,第三方面可以将各国的矿业外资准入制度放在自贸区范围内进行横向比较。“出” 的便利指的是收入汇回及退出便利,即矿业投资制度在外资经营利润汇回其母国,或者退出输入国市场时是否会面临任何的限制条件,比如时间限制及外汇管制等。外资收益的汇回及资金的退出关系着外国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真正实现,如果资本输入国对此设置了诸多限制,即使准入制度便利化程度很高,外国投资者也将面临实际收益无法兑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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