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价标准之二:平衡性协调要求

评价标准之二:平衡性协调要求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衡性协调标准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划分,即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两类公共产品供给的协调,两类制度都因涉及矿产资源而离不开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理论的考察,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与自贸区矿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具有两类公共产品性质的必然要求。如何对矿业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制度进行选择即为平衡性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评价标准之二:平衡性协调要求

平衡性协调标准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划分,即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两类公共产品供给的协调,两类制度都因涉及矿产资源而离不开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理论的考察,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与自贸区矿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具有两类公共产品性质的必然要求。尽管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都是互利共赢,选择满足各国利益的合作内容和方式是各国进行合作的途径,但要真正平衡各国利益并非易事。如前所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催生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但对于向外输出矿业资本的国家来说,如果一味鼓励而不对输出资本进行监管,可能因环境问题等违反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对于矿业资本输入国来说,如果对矿业外资采取过于严苛的态度,就会导致外资流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本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如何对矿业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制度进行选择即为平衡性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39]国家经济主权与自贸区经济利益的平衡评价是衡量相关制度的重要指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其全部自然资源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40]政治主权相互依存,共同构筑了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法原则形成于世界大战之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展开了争取包括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在内的经济主权,以期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 《统筹规划的经济发展及通商协定》、《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1970年 《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本国经济发展资金积聚来源的扩展》 和1972年 《发展中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两项决议以及1974年的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和 《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新行动纲领》 等多个联合国文件及决议均反映了这一斗争过程。直至1974年的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才规定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就是国家的经济主权,即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土、领海和领空内的自然资源及行动拥有完全的无限制的主权权利。[41]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权利内容已经被各类国际法文件所丰富,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自由处置、勘探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核心权利之一;其二,国家恢复对自然资源的有效控制权和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害的权利,这表明了该原则对遭到外国占领的土地内的自然资源也是有效的;其三,国家按照自己制定的环境政策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家有制定自身环境政策的权利,一国不得以环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其四,国家平等地分享跨境自然资源惠及的权益,这体现在许多领土相连的国家之间如何通过协议平等分享自然资源;其五,国家对外国投资有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42]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然而当今的国家主权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正如国际经济法学家约翰·H﹒杰克逊所说,传统的威斯特法利亚主权概念已经过时和不再可信,[43]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正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化。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削弱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其他类型的经济主权一样,部分地让渡于国际合作;其次,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关心改变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行使方式,自然资源虽然属于主权国家,但它和良好的环境一样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有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使主权国家不仅有权管理自己的自然资源,而且被赋予了合理地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www.daowen.com)

在制度层面,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赋予了国家在制定包括矿业外资制度在内的矿业制度,或者在制定矿业的产业政策,以及达成相关国际协议时让渡该主权权力,这种让渡也体现在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上。UNCTAD的 《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指出,投资政策应以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战略为基础,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所有影响投资的政策都应保持连贯性和协同性。[44]

平衡性协调标准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关于矿产资源主权让渡的情况。自贸区各国将自己对矿产资源的永久主权部分让渡给自贸区的区域矿业安排,如根据区域矿业投资的要求,让外国矿业投资人在资本输入国从事矿业投资的管理经营等,并享受特定的待遇,使区域矿业投资便利化安排取代了自贸区各国管理矿业外资的部分主权权力,自贸区矿业投资便利化制度中的国际协议反映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安排,各国矿业外资制度虽然受自贸区矿业投资安排的影响,但却是在各国主权范围内调整矿业外资活动。

第二,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两个层面内容的相互协调性。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由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与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所组成,两种制度分别属于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内公共产品,两种制度供给的主体和过程如何,在内容上是否相互协调,是否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及在适用过程中的衔接性均为考察的对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