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秩序价值的根本基准

秩序价值的根本基准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秩序这一价值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设立的根本基准。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视野下,秩序价值直接体现为该制度对自贸区矿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即对投资活动合理有序进行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秩序价值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二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国际部分与国内部分制度的相互平衡协调的要求。

秩序价值的根本基准

鉴于完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具有必要性,且国际区域矿业投资活动也对相关制度提出了要求,所以需要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价,才能进一步考察该制度的完善途径。本章通过判断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价值,进而借鉴公共产品原理等经济学理论,将该制度的秩序和效益两个价值细化成为可持续发展、平衡性协调、矿产资源安全及矿业投资的便利化几个基准点,据此设计了该制度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并对评价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的设立基准是该制度的应然性问题,只有将该制度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作出对比,才能得到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的差距,进而分析得出如何跨越障碍、弥补差距。所以,设立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的基准就是该制度本身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及效益等。法的价值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各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却有一定的偏向,比如刑法偏向秩序和正义,经济法偏向秩序、自由和效益,等等。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属于国际法范畴,笔者认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偏向秩序和效益。然而,秩序和效益却无法直接作为评价标准来对该制度进行评价。原因在于法的价值具有共性的同时,也兼备特殊性,秩序和效益两个方面的价值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表现形式不同,即便同属国际法,不同的制度也具有不一样的秩序和效益的内容。故而,秩序和效益应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视野下进行分析归纳,结合上一章总结的国际区域制度应具有的多样性及可操作性等优势,制定出专属于该制度的具体价值内容。

秩序是事物之间包括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的身与心之间等的一种相对确定而可预期的状态。自然界有规律有秩序,人类社会生活也同样有规律有秩序。人是社会动物,社会生活需要基本的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起码的安定或安全。秩序不仅包含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安全需要,而且还构成了自由、平等、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基于此,秩序这一价值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设立的根本基准。

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视野下,秩序价值直接体现为该制度对自贸区矿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即对投资活动合理有序进行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秩序价值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二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国际部分与国内部分制度的相互平衡协调的要求。

(一)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一词最初属于生态学的范畴,其概念最先在1972 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被正式讨论。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定义是在1987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的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 中给出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1989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通过的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中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战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走向国家和国际平等;第二,要有支援性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维护、合理使用并提高自然资源基础;第四,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关注和考虑。“可持续发展” 的概念自提出后,从生态环境领域迅速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除了国际组织之外,各个国家也在积极地针对自身情况丰富着 “可持续发展” 的内涵,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左右发展决策的强有力理论体系[3]

UNCTAD在 《世界投资报告 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中提出了 《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4](以下简称 《投资政策框架》),认为 “新一代” 投资政策以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旨在吸引投资并从投资中获益,《投资政策框架》 列出了投资政策的核心原则 (表4-1)、国家层面上的投资政策指南和国际投资协定设计与使用选择三项内容。

表4-1 UNCTAD 《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 核心原则内容

国家投资政策指南将核心原则转化为很多具体详细的指引,其中一个重点是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指南的可持续发展特征包括:注意发展战略与投资政策的结合,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投资政策中,不仅包括设立和运营、投资待遇和保护、投资促进和便利化,还包括投资者责任,为实现共享式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投资和使用奖励措施的指南,确保投资政策的关联性和有效性。投资政策目标最好能包括一系列针对吸引投资和投资对发展所作贡献的可计量目标,其中属于可持续发展的有:劳动、社会、环境和发展影响指标,还包括投资贡献指数。[5]

《投资政策框架》 对设计国际投资协定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纳入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和便利投资的具体承诺。完善条约中投资促进方面的选择包括具体的促进机制 (信息共享、投资促进论坛)、外向型投资促进计划 (保险与抵押) 以及旨在实现可持续投资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举措,长期合作的适当体制安排为此提供支持;②协调国家承诺与投资者的义务并促进负责任的投资。例如,国际投资协定可以要求投资者在投资立项或运作时,甚至进入运作之后,遵守东道国与投资相关的国家法律 (只要这些法律与东道国的国际责任相一致)。这类投资者义务可以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进一步约定投资者未遵守国内法律后果的依据,包括东道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有权进行反驳。此外,国际投资协定可援引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 (例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以及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传播;③保证保护义务与为发展留出的监管空间之间适当的平衡。国家可以通过仔细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框架,清晰阐述协议中含糊的条款 (例如公平与平等待遇原则和征用) 的含义和范围,以及运用具体的灵活机制 (例如一般安全或国家安全免责条款与保留条款) 保护政策空间。应根据每个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确定保护外国投资与维持国内监管政策空间之间的合理平衡;④保护东道国免受不公正索赔以及过高的诉讼费

利用国际投资协定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主要涉及三个机制:通过保证政策空间以及限制国家赔偿责任的条款,调整现有条款,使条款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增加新条款或者在条款里增加更有力的新段落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协调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负责任的投资,加强母国的支持力度,对欠发达国家实行差别待遇 (对现有和新条款都有效力),使责任大小与国家发展水平相一致。

可持续发展是评价不可再生资源利用情况的最有效标准之一,用它来考察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以及对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基于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投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UNCTAD 《投资政策框架》 涵盖的内容较为丰富,可以作为自贸区国家在制定国家投资政策以及谈判或审视自贸区投资协定时的一个重要参考。

(二) 平衡协调两个层面制度的要求

秩序价值包含的第二个内容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间的平衡协调,可以借鉴公共产品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制度因其符合公共产品的两个核心特征而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两个层面内容分别属于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内公共产品。虽然公共产品理论作为用于评价公共产品供给是否充分有效的供需平衡标准,由于需求无法量化且仅限于对国内公共产品的考察,而不能直接运用于评价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但公共产品理论为实现两类公共产品供给的协调性提供了思路。

1.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

(1) 公共产品原理

公共产品 (public goods) 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一项基本理论,[6]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收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早在20世纪末,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研究上,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经过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理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保证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供给领域。

萨缪尔森 (Samuelson) 的论文 《公共支出的纯理论》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goods) 中指出,从效用是否可以分割 (产品是否可以被分割为许多能够买卖的单位,且其效用只向为其付款的人提供)、消费是否具有竞争性 (是如果某个人消费了该种产品,其他人是否还能再消费该产品的状态) 和受益是否具有排他性 (是否可以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即谁付款谁受益) 方面看,公共产品的三个属性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其中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7]

公共产品具有两大核心特征。公共产品的第一个核心特征是非竞争性,指某个社会成员对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如果某种产品是非竞争性的,则新增任何人参加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或接近零。边际成本是产品的每一单位新增生产 (或者消费) 带来到总成本的增量,它表明每一单位的产品的成本与总产品量有关。通常来说,产量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边际成本的计算方式显示,这一变化并不是完全的直线上升。以私人产品为例,仅生产一台挖掘机的成本是极其巨大的,而生产第101台机器的成本就低得多,而生产第10 000台的成本就更低,这就是规模经济的效应,将X轴定义为消费或生产数量,Y轴定义为总成本,当消费或生产为X1时,总成本为Y1,当消费或生产为X2时,总成本为Y2,显示了总成本随着消费或生产的增加而增加 (如图6),边际成本曲线Z为一条斜线。但是,考虑到机会成本,随着生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可能会增加。如生产新的机器时,所用的材料可能成本更高,所以要尽量用最少的材料生产出最多的机器,才能提高边际收益。

图6:私人产品边际成本曲线

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与私人产品截然不同,如果不考虑机会成本,私人产品随着消费的增加,边际成本会逐渐下降,而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并不因消费的增加而增加,或者消费对其影响不大。经济规律表明每一单位产品的消费与总产品量有关,但是于纯公共产品而言,这种关系微乎其微,如适用制度的人增加,并不会让制定制度的成本增加。

公共产品的第二个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无论从技术上、政治上或是经济上都不能将某个社会成员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尤其是指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它支付费用的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以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不喜欢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排除在其消费范围之外。排他性的产生基于没必要排他,排他成本太高或不应该排他。因为消费者的增加不会提高供给成本,也不会对其他消费者的效用产生影响,所以就没有必要排斥不付费的消费者,且公共产品提供后,难以排斥其他消费者的 “搭便车”现象,因为排他是低效的,不排他才是有效率的,或者由于排他技术的成本太高而难以做到,如无法阻止人们呼吸洁净的空气。除此之外,有的公共产品即使具有竞争性质,但从社会公平、道德伦理考虑不应该排他。非排他性与竞争性一样,是历史的、不断变化发展的,产品的竞争性程度会随着市场或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排他性程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技术的进步降低了排他的技术成本,使原来不可能排他的变为可能,且由于社会伦理观的变迁,导致不应该排他的产品范围缩小。如社会的发展要求提供更多的福利性公共产品。

作为公共产品的两大核心特征,非竞争性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定位了公共产品的性质,非排他性从社会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在两个属性中,非排他性导致了产品的共用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个人只要能够有效、方便地排斥其他人的使用,这一产品对这个人来说就是私人产品 (一盒巧克力);相反,如果不能将其他人排斥在消费之外,即便这个消费者为某个产品支付了对价,该产品也不会是他的私人产品,这就是准公共产品 (如有限电视网络)。所以,产品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决定了产品是由个人使用还是许多人共用,非竞争性却和是否共用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在非竞争性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非排他性带来的共用与否来判断产品的公共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三个属性特点,可以将其具体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萨缪尔森的定义是对纯公共产品的描述,而准公共产品的三个属性却是不纯粹的。纯公共产品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即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消费上产生 “拥挤效应”,即消费人群的增加不会对该产品的消费效果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也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如港口灯塔可以指引任何过往船只,不可能将其中任意船只排除在外。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社会生活中的纯公共产品比较少,大多数的能归为公共产品的产品因其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不绝对而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与纯公共产品相比,准公共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且他们的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介于私人物品与纯公共物品之间。

公共产品根据其性质不同,有多种分类方式。早期公共产品理论根据其具有的核心属性是否完全,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随着国家交往的日益频繁,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的地域范围,也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国内、全球和区域公共产品,国内公共产品在一国范围内提供,全球和区域公共产品在不同的国家间提供,但是,国内公共产品与另外两类具有国际性质的公共产品的区别不仅仅来自地域范围的大小,全球和区域公共产品还关系到跨国引发的国家间利益的协调,是国家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产物。因此全球公共产品与区域公共产品是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在国际经济合作发展中的研究成果。

经济学对公共产品所下的定义及赋予的属性可以完全运用到国内公共产品上,所以笔者在此所称的国内公共产品无非是要与全球、区域公共产品作出区分,在传统公共产品理论中就称为公共产品。某些公共产品,如法律、国防等,其收益能延伸至所在国家的全部区域,其他的如地方公路或交通灯等公共产品,其收益却只能覆盖一个有限的区域,这表明收益范围狭窄的产品要由地方来选择并支付,收益范围覆盖全国的产品就要由中央政府来负责供给,收益范围覆盖的全球公共产品就要由全球来负责,[8]同理,收益范围覆盖几个国家的区域公共产品由该几个国家来负责供给。

全球公共产品 (又被称作国际公共产品) 的概念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被广泛运用于探讨全球化问题。国际公共产品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一词最早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其论文 《加强国际合作的激励》 (1971) 中首次使用,从国际公共产品的角度分析应如何在国际合作中加强激励。[9]国际性文件中较早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 发起的,之后一些国际组织 (如世界银行、OECD),国家 (如法国、瑞典) 和基金会或慈善机构 (如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和索罗斯基金会等) 又逐渐整合了这一概念。UNDP 对全球公共产品的定义是:其收益或如犯罪及暴力等 “劣品” 所造成的代价超越国家及地区界限。[10]一个产品要被归为全球公共产品,除了具备传统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之外,还必须具有收益的广泛性,即其影响必须超越地域上临近的国家群体,否则只能是一个区域公共产品,对任何公民或时代都不得区别对待,并且全球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从国家层面 (如不仅仅覆盖一个国家群体)、人群层面 (如赋予更多的人群) 和世代 (如从目前世代扩大到未来的世代,或者至少满足目前世代的需求且不阻碍未来世代的发展) 看必须是具有全球性的。[11]如果一个全球性的产品具备公共性,但却是使人们受害的劣质产品,我们称其为全球公共劣品 (public bads),可以理解为产生负面效应的全球公共产品,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能为全球带来广泛的益处。本书所指的全球公共产品是那些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如投资制度、自由贸易安排、金融稳定、健康等,是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使其充分供给的公共产品,而全球公共劣品具有负外部性,如贫困、疾病、气候变化等,是已经过度使用而需要被消除或减少其外部性的产品。

UNDP列举的全球公共产品包括互联网、自由贸易、和平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以及多边性质的贸易与投资安排,以WTO的相关协议为代表的众多规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国际协议均属于全球公共产品的范畴。全球公共产品是全球化的结果,同时,全球化带来的全球公共问题,需要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来解决。如全球的能源危机、气候变化等问题,只有通过各国的集体行动,提供应对问题的全球性措施才能有效解决。但全球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很广,只能反映范围内成员的最基本需求,在众多国家间达成一致是十分困难的。WTO在多哈回合谈判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障碍致使该回合至今尚未有实质性成果。

表4-2 1999年UNDP列举的全球公共产品

来源: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and Marc A.Stern,eds.,Global Public Goo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区域公共产品是指其利益惠及一个确定区域的公共产品,从外溢范围来说,区域公共产品是指介于国内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之间的那类产品。[12]有学者认为,对全球公共产品的研究主要针对应对全球问题及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而区域公共产品的研究则更多地立足于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间的合作。[13]作为一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是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产生的根源,全球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发展势头。欧盟的建立,东亚地区、北美地区的区域经济集团的发展,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以及被以美国为代表的超级大国所 “私物化”,使全球化表面的巨大成就下隐藏的内在矛盾浮出水面,所以,那些仅仅是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供给和消费而非遍及全球范围的公共产品日益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关注。

与全球公共产品相比,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其优势。首先,区域公共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 “搭便车” 现象。由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涵盖范围较小,各国付出的成本和收益比较清晰,从而能避免全球公共产品中普遍存在的 “搭便车” 现象。正如经济学家奥尔森在 《集体行动的逻辑》 中指出的那样,在大集团中,集体行动的困境是不可避免的,小集团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个体的数量比较少,行为体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当小集团成员联合行动来提供公共产品时,更容易实现有效的供给;其次,能防止公共产品的 “私物化”。区域公共产品有地域限制,区域内的国家基本上都具有地缘关系,从目前有合作关系的区域现状看,大部分区域都没有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国家,且区域内各国对成本的分摊使区域公共产品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某个大国 “私物化”。即使在一些大国占主导地位的区域合作中,由于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的存在,该大国也不能毫无顾忌地行事。如美国在以其为主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内也不能不对其他国家的核心利益予以尊重。《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 规定,三国在投资、金融和知识产权领域里给予对方国民待遇。要求墨西哥在逐年提高美、加对墨西哥金融业投资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允许其继续限制美、加对墨金融业投资持股比例。这样就限制了优势大国利用国民待遇的要求侵吞弱势国家的财富;再次,区域公共产品因其具有的天然优势使得它能更直接地反映区域内不同类型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需求,从而制定出因地制宜的,符合发展需要的,也更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如欧盟比较重视区域内工业国家和传统农业国家利益的协调,而北美自由贸易区则更重视发展差异而形成的特殊诉求,并将环境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对待。[14]在自贸区中没有明显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国威胁论” 不过是西方大国为了牵制中国发展而对中国周边国家的煽动,也就谈不上 “私物化”。

(2) 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区域公共产品属性

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其非竞争性表现在无论适用制度的人数如何增加,制定制度的总成本基本上不会增加,边际成本仍然为零。对于适用制度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在一项制度实施后,无论企业或公民的数量怎样增加,或者适用国家的数量增加,制定或达成制度的总成本基本上都不会增加,边际成本仍然为零。以图7表示,将X轴定义为对制度的适用,Y轴定义为制定制度的总成本,当适用制度的人数或国家从X1增加到X2时,制定制度的总成本依然是Y1,不会发生变化,即制定制度的总成本不随适用制度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边际成本曲线Z为与X轴相平行的直线。

图7:制度的边际成本曲线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它支付费用的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制度由于其适用范围的不同也分为一国国内的制度和国际制度,其中国际制度根据其适用国家的多少又可以分为几个国家之间的区域性的国际制度和全球性的国际制度。对于国内制度而言,排除域外适用的情况,一般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内适用,适用的对象是该国的自然人、各类单位或企业等,以及在该国领土内进行法律行为的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和机构等。虽然某些国内制度只针对特定的群体,但那些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制度就不可能将某一个或某一些公民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即使该某一个或某一些公民被法定免除纳税义务,即并没有为该制度的提供而买单,但是其行为仍然要受到一国制度的调整。国际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之间的特定跨国行为,如国内外资制度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而国际投资协议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国家的外来或向外投资者,有时没有为供给这些国际制度付出过谈判成本的国家的 “搭便车” 行为是一种公共产品不可避免的非排他性表现,这类国际制度适用的国家越少越能避免 “搭便车” 情况的出现,但这并非由于适用范围窄的国际制度的非排他性不强,而是国际社会缺乏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所造成的局面。

所以,无论是国际制度还是国内制度,都因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是公共产品。

自贸区协议是在自贸区合作过程中供给的公共产品。UNDP 认为,一个正式的一体化协定,比如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应该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区域性公共产品。[15]所以自贸区的国际协议属于区域公共产品,该协议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体现在,自贸区每一个矿业投资活动主体的适用并不会增加该协议的制定成本,即该协议的边际成本为零。且该协议一旦供给了,就不能排除任何自贸区成员国内的矿业投资活动主体适用,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矿业投资的合作。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国际协议是覆盖整个自贸区范围内的,能使自贸区各国都受益的区域公共产品。

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由来已久,可以追溯至中国古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也十分重视与邻近的东南亚国家政治、经济的往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双方合作历史上的重大飞跃,从有意愿建立自贸区开始到自贸区启动的十多年时间,是双方不断加强各领域,尤其是经贸、投资领域合作的历程。

20世纪末,双方领导人就针对合作的方针和立场进行了协商,1997年12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确立了双方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为了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在两年后的马尼拉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中国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联系的愿望,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迈入21 世纪,双方的合作有了重大进展。2000年11月,朱镕基正式提出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设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设想和提议均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2001 年 3 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主要针对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进行了仔细深入的研究,研究结论是建立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双方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该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由最初的设想及建议进入正式的建设阶段。之后,经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 日在金边举行的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双方的经贸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并创造透明度高和便利的投资机制等全面经济合作的总目标,协议还决定中国—东盟自贸区于2010年建成。《框架协议》 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并为自贸区开始实质性建设走好了第一步。2004 年1月1日,自贸区的 “早期收获计划” 顺利实施。当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率为 40%,超过了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并约定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实施全面降税的第二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就达到1 608.4 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23.4%。同年签订的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规定任何根据 《框架协议》 及其附件和将来的文件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来解决。2007年1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 签署,并于2007年7月顺利实施。2009年8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泰国曼谷签订的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关系迈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使2010 年1月1日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如期建成。[16]在 2001年确定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之后,特别是 《框架协议》 的签署,带动了东盟与日本、韩国、印度和澳新的自贸区的逐步建设,目前这些自贸区都已经达成。[17]

2015年11月22日,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 (升级版 《议定书》),这是自贸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自贸区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

自贸区目前提供的区域公共产品主要是 《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投资协议》 和升级版 《议定书》,这些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依附于自贸区的建设过程,即依赖于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进程,合作进程与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情况如下表:

表4-3 自贸区建设进程及供给的区域公共产品简表

(续表)

(3) 自贸区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国内公共产品属性

国内公共产品是与区域公共产品相对的概念,由于其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提供,所以它除了要满足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且内容上只规范矿业投资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由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所决定。自贸区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增加矿业投资活动主体并不能减少其他主体适用该制度的效用,也不能将自贸区其他国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另外,对于资本输入国而言,由各国政府根据矿业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开放程度来供给外资准入制度、外资经营制度和外资退出制度;对资本输出国而言,由各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来供给对境外投资的监管与鼓励制度。

自贸区建设进程的每个阶段供给的区域公共产品,其供给过程就是自贸区区域合作成果形成的过程。在自贸区的构想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虽然还没有供给任何公共产品,但中国与东盟各国达成了睦邻互信伙伴关系,这是自贸区各国合作的基础;自贸区建设阶段是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中阶段,一共提供了七个区域公共产品,《投资协议》 是针对专门的合作领域最后供给的。资金作为一项流动性极强的生产要素,是一切生产过程中起基础性决定作用的要素,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外资对其国内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东道国来说,投资是一个相对敏感的合作领域,《投资协议》 的形成与供给也相对谨慎,需要自贸区各国间的合作达到一定的程度,表现为货物、服务贸易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达成,为资金的便利流动做好了铺垫。所以 《投资协议》 的形成与各国间不断开展深入的合作密不可分,是各国在各个领域深度合作的成果,同时为投资合作揭开新的篇章,为各领域的投资发展提供了平台。

2.公共产品理论对本书的启示

评价公共产品充分有效供给的判断标准是供需平衡,即供给与需求在一个平衡的最优点上,可视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充分有效的状态。

第一,公共产品供需平衡的考量存在困难。供给与需求是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需求被分为个人需求和市场需求,供给也被相应地分为单个厂商的供给和市场的供给,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加总,但市场需求还受到消费人数多寡的影响,市场供给是单个厂商供给的加总,但是市场供给还受到生产该商品的厂商数量的多寡及市场竞争的影响。[18]公共产品较之私人产品有不同的特点,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不能完全照搬微观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但是由于公共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联系十分密切,微观经济学研究价格机制、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而公共经济学认为政治领域的参与者与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一样,政府也是一个经济活动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生产或消费。因此,微观经济学的优化资源配置的研究目的同样适用于公共经济学。如公共经济学把税收看成是政府行为的成本和价格,通过财政收支的研究来弄清纳税人的每一笔税金是否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政府的每一笔开支是否实现了收益最大化。

从纯公共产品的角度看,其供给大多是数量不足或效率不高的,如公共绿地在城市中永远显得太少,所以有了对此项规划的最低限制要求。制度的有效充分供给不仅反映在是否有足够的制度可以让人们适用,还反映在这些制度的本身内容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所以经济学偏向于研究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即怎样才能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充分供给。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使用需求曲线分析供给状况,尽管公共产品的需求分析是公共产品的理论难题之一,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供给公共产品的供需过程。

在传统公共产品理论中,准确判断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是个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他们消费公共产品所得到的满足——边际效用 (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量每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 是一致的,此曲线被称为 “虚假的需求曲线”。其原理是如果假设政府会根据每个人从公共产品消费的不同效用,收取相应的费用,那么人们一般不会明确表示他消费一定量的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是多少,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也无法计算他对公共产品消费的边际效用。尽管需求不能明确,但是借助这个曲线,可以对公共产品的供需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同于私人产品,后者在面对相同价格时,可以通过调整消费量来使自己的边际效用等于既定的市场价格。而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任何人都可以消费它,不管是否出于本人意愿,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量都是相同的,但边际效用不会相同,这就意味着每个人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人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会有较高的评价,从而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全社会对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愿意支付的价格应由不同个人愿意支付的价格加总形成。公共产品的价格实际上就是税收,关于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分析基本上假定以个人缴纳的税收来负担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应由个人的受益程度决定,也就是应由个人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决定,所以税收要实行差别待遇,[19]这也意味着每一个消费者对公共产品支付的价格是不同的。

基于公共产品需求的特殊性,经济学家用均衡论来分析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问题。庇古均衡的结论是,个人对公共产品消费的边际正效用 (收益) 等于纳税的边际负效用 (放弃私人产品消费的机会成本) 时,公共产品再供给就没有纳税人购买了,所以庇古认为公共产品供给的标准应为:一直持续供给到公共产品的边际正效用等于纳税的边际负效用;林达尔均衡试图找出民主国家选定公共产品的合理水平和决定人们之间税负合理分布所需的原则和决策标准,认为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的大小,来承担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产品的资金费用,则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达到最佳水平。均衡论是分析公共产品供需的主要分析工具,但是由于消费者很难描述自己真正的需求曲线,并且很可能隐瞒其真实需求,所以公共产品消费者的偏好难以揭示,导致公共产品的均衡往往难以实现。[20]

第二,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评价标准与供需平衡标准存在差异。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理论上应可以运用供需平衡的方法进行评价,但由于不能明确消费者偏好,无法完全考察供需平衡的状态,而且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国内公共产品与区域公共产品的组合,已经超出了传统公共产品供需均衡论所考察的国内公共产品的范畴。所以,传统的供需理论虽然可以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需求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以揭示制度供给的动因,但是却无法直接用于评价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供给状况。

首先,边际效用的内容不同。边际效用是反映需求与激励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关键性因素,传统公共产品供需均衡无法真正实现的原因,就在于消费者偏好的不明确进而引起的边际效用的无法计算。与国内公共产品不同的是,区域公共产品的消费带来的边际效用是区域经济的规模经济收益,即经济因为在一个更大的规模内实现分工而促进生产的规模化和成本的降低,从而带来的效率的提高与产出的增加,这种效用的追求就是供给区域公共产品的动因。在自贸区范围内,发展整个自贸区矿业的需求就是适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带来的边际效用,将各国的矿业放在自贸区范围内以期实现资金流动带来的整体经济利益的增加,那么追求自贸区矿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就是供给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的需求。同理,国内产品公共产品的消费带来的边际效用是国内经济的收益,对这一效用的追求就是国内公共产品的需求,增加国内矿业经济收益就是供给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需求。那么,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的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边际效用与传统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是否变得一致了呢?事实上,如果单从各国制度具有国内公共产品的属性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从各国制度与国际义务的关联性 (各国制度不得违反国际义务) 以及各国制度的适用对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影响来看,则并非纯粹的国内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所能涵盖。

其次,供给过程和主体不同。传统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是国内单个消费者的偏好表露引起的政府提供,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国际协议部分的供给是由自贸区各国需求的表露引起的集体行动,在合作型博弈基础上完成的。但集体行动的前提是各国需要表露其偏好,即表明在自贸区矿业投资领域中,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然后在各国的偏好之间进行博弈,协商一致达成国际协议。各国矿业外资制度就是更加典型的代表国家矿业经济利益的国家意志的产物了,虽然有时是在必须履行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履行国际义务无疑能使国内矿业经济的利益增加或者不产生影响,[21]所以虽然国内制度的制定本身具有技术性,但实质却是国家意志的表露过程。

再次,由于自贸区矿业制度是在自贸区的框架下形成和发展的,必然要符合自贸区成立的宗旨,体现在 《框架协议》 的内容中,即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自贸区内的投资,通过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制度的透明度,提供投资保护。自贸区在相互投资领域所追求的上述目标均可以作为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评价标准,这与传统的公共产品供给评价标准相比,更加具有针对性。

UNDP认为对一项国际制度供给的充分有效性进行评价是相当困难的,比如有些合作协定 (如 《框架协议》) 仅具有象征意义,而有些合作协议 (如 《投资协议》) 的内容则相对深入,事实上,合作协定的效果可以通过它所提供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效用来进行衡量。[22]虽然除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数量之外,其供给的质量和效用都无法量化,但公共产品理论提示我们,可以根据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公共产品属性的角度来思考该制度的评价标准,利用二者所反映出来的边际效用差异,考察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间供给的平衡协调。

效益是指法律确保人们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意义。[23]效益本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之比,也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与需求。在被引入到法学领域之后,效益便成了法功利价值的基本要求。与秩序一样,效益也是法律价值之一,相比秩序的基础地位,效益应该是经济类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首要目标,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国家间经济合作的法律制度,它首先要保障的必然是区域内矿业投资活动的发展,所以将效益这个法的价值作为设立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的目标基准。既然效益是要使用社会资源满足人们的需求,那么此处的效益基准就包含了满足自贸区国家对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需要,以及区域内矿业投资活动的便利化发展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 矿产资源安全的要求

矿产资源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永不可缺的必需品,它与材料、信息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矿产资源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而且是衡量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国家文明发达程度的指标。保证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是各个国家发展战略的优先领域。目前,世界已进入环境外交的新时代,矿产资源已成为环境外交的重要领域。研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的意义在于,矿产资源战略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各大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战略问题;同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当前也成为了国际外交舞台上的重要筹码,是引发军事冲突和战争的重要因素。矿产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是我国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宏伟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资源安全的概念。矿产资源安全标准来源于资源安全的概念。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地、足量地、稳定地并经济地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处于良好的或免受毁灭性破坏的状态。具体来说,资源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资源能够保障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其特性却无法满足人类社会经济的无限发展。自然资源要能够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功能上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但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耗竭性、稀缺性、地理分布不均等特性,某些资源的供给无法满足或无法持续稳定地满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与经济的需求或无限的发展。第二,资源的安全状态是在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和资源供给与生态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这就要求自然资源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功能上,不仅是稳定满足,而且是经济地、可持续地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也要求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要保证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遭到难以恢复的破坏。[24]

2.矿产资源安全的概念与内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矿产资源安全是一种状态,一种供需均衡状态。首先,矿产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在均衡点相等;其次,均衡状态下的资源供给,能够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再次,均衡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价格是国家经济建设可以接受的合理的价格;第四,这种均衡状态是一种动态的均衡,任何可能影响供给、需求和价格的因素都会破坏均衡,如政治因素、投机因素、技术水平、运输方式、消费结构,等等。最后,这种动态的均衡一旦被破坏,就会自动调整到另一个均衡点。当然,新的均衡点下的供给量、需求量及价格不一定能够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及人民生活的需要,或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除非是非经济原因的需求减少或投机导致的价格非理性降低)。[25]

矿产资源安全即针对矿产这种自然资源的安全状态,一国能够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以合理 (可以接受的) 的价格和方式,持续、稳定、足量获得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矿产资源的状态,是一国或地区稳定、适时、持续地控制和获取矿产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当前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社会等各个方面。矿产资源安全的主要特征为稳定持续的供给、及时经济的获得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它不仅包括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安全,作为国家经济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应矿产品市场、进出口贸易与行业发展战略的安全,还包括未来资源保障和相关行业发展的安全。

矿产资源安全是资源安全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国家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矿产资源安全问题产生的本质是由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以及矿产资源的特性所决定的。[26]矿产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一切分布于陆地、海洋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天然矿物及岩石资源。它提供了人类所需的主要物质来源,人类正是在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诞生与发展起来的。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来源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产业支撑了占我国 GDP70%的国民经济的运转。因此,拥有矿产资源量的多少,尤其是人均矿产资源消费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矿产资源长期以来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是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的焦点与重要筹码,矿产资源问题历史上一直是国际争端的根源之一。战略性关键矿产供应的不稳定,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性。以石油为例,在世界石油供应史上曾多次发生重大的供应中断事件,对石油进口依赖程度高的国家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经济社会的大动荡。美国民间著名的世界观察研究所在其报告 《全球预警》 中指出,“在整个人类历史进程中,获取和控制自然资源 (土地、水、能源和矿产) 的战争,一直是国际紧张和武装冲突的根源”。[27]

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资源供给的持续性: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类资源,都能够保障持续供给。这是矿产资源经济安全的最基本特征;

第二,资源获得的经济性:一方面,以合理的价格获取需要的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安全的一个必要因素,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我们就必须具有掌握或控制价格的能力;另一方面,针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经济性,资源获得的经济性还意味着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与环境构成任何威胁,不会对后代利用矿产资源造成不经济的影响;

第三,资源供给的及时性:是指供给能够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矿产资源的即时需求;

第四,资源供给的安全性:是指通过特定的运输渠道和方式保证矿产资源的安全运输,对于影响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的各种突发事件,如战争、经济封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能够进行有效控制或防御 (避险);

第五,资源需求的稳定性:是指可预测的、稳定的需求将极大地提高矿产资源安全的可靠性。

因此,矿产资源安全状态要求国内自有资源足够丰富,本国开发利用水平高、资源利用效率高,而国内的需求在可预测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如果短期内国内资源不能满足国内需求,能够从国外及时、安全、经济地获得足量的矿产资源。但是在国内矿产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国内需求,且国外供给保障也有限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调整矿产资源的需求结构、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开发替代资源和非传统矿产资源等方式减少对特定矿产资源的需求,非常时期 (战争、政治风波或自然灾害等) 有充足的矿产资源储备满足对矿产资源的需求。[28]

可见,矿产资源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持续稳定供给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安全,这与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设立的宗旨之一——满足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是一致的,故而考察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能否保障矿产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稳定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形势,来判断该制度是否完善具有合理性。

(二) 矿业投资活动的便利化要求

作为经济一体化在投资领域的反应,便利化是国际投资活动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矿业投资便利化能否实现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制定的基本宗旨和完善的目标。运用投资便利化的内涵判断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能否实现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便利化,进而探讨该制度的完善途径具有可行性。以下国际组织的文件对投资便利化的规定,尤其是便利化的内涵及其要求,是设计投资便利化的具体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

便利化 (facilitation) 的含义是简便化与促进,为……提供方便。[29]投资便利化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就是为跨国投资活动提供方便,使投资过程简便化。投资便利化的内涵是由国际组织的众多文件逐步确立的。

根据UNCTAD的解释,投资便利化需包括以下内容:(1) 减轻或消除市场扭曲的影响。市场扭曲是指市场没有按照正常秩序运转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外国投资方面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来自一国外资法中的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典型的如外资准入及在进入一国市场后经营方面的障碍;其二是给予或不给予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或补贴的规定。改变或取消一国外资法中的上述两方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减轻或消除市场扭曲影响的效果;(2) 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在这方面,一国的措施可以包括很多内容,如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等;(3) 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市场监督。市场机制是市场通过竞争来配置资源的方式,是价格与供求、竞争与风险等市场要求的相互联系。为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东道国需采取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

亚太经合组织 (APEC) 在成立之初就背负着提高贸易自由化的使命。1993年西雅图会议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经济技术合作并列为该组织的两大目标。1994年的 《茂物宣言》 中,表示要继续减少资金自由流动的障碍,致力于提高投资自由化,最终使组织内的发达成员在2010年,发展中成员在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30]1995年的《执行茂物宣言大阪行动议程》[31](简称 《大阪行动议程》) 细化了茂物目标的具体内容,详细描述了亚太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内容的四个部分: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或消除、服务的市场准入、投资的非歧视原则,并把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大阪行动议程》 中对实现投资自由化的重要途径的归纳为两个 “通过”,即通过逐步提高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确保透明度,使各成员的投资制度和整个组织投资环境自由化;通过合作和技术援助促进投资活动来实现上述目标。各成员应利用WTO协议的原则、APEC非歧视性投资原则及其他有关国际协议及在APEC内制定并通过的任何准则作为初步框架,逐步减少或取消实现投资便利化的例外和限制;探讨双边投资协议的扩大,包括采取措施增加投资制度的透明度;促进与投资环境相关的商业团体间可持续的对话机制等。[32]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八个原则是:全面性 (Comprehensiveness)、与 WTO 一致性 (WTO-Consistency)、可比性 (Comparability)、透明度 (Transpar-ency)、维持现状 (Standstill)、同步启动、持续推进和采用不同的时间表 (Simultaneous start,Continuous Process and Differentiated Timeta-bles)、灵活性 (Flexibility) 和合作 (Cooperation)。全面性是指APEC便利化进程是全面的,以消除阻碍实现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的障碍;一致性是在APEC 行动议程之下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应符合WTO 原则;可比性是在已经达到不同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水平的成员之间努力保持总体可比性;非歧视性是APEC 经济体将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中采用或尽量采用非歧视原则;透明度是APEC 成员都应确保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和维持一个开放和可预测的贸易投资环境;维持现状是指APEC成员不使用可能使保护主义升级的措施,确保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发展遵循一个稳定的进程;同步启动、持续推进和采用不同的时间框架是APEC成员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大方向下适用不同步但持续推进的时间框架;灵活性是允许APEC成员灵活处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合作原则要求各成员积极开展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意义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大阪行动议程》 还进一步对自由化和便利化进行了区分,指出为了实现亚太地区自由、开放的贸易目标,自由化和便利化二者在此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应该被一起看待。总的来说,贸易自由化是通过削减关税、非关税壁垒等手段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开放,贸易便利化是为了清除国际交易过程中的机制性和技术性障碍,减少交易成本和困难。但是,并没有文件专门针对便利化提出行动原则或框架,直到2001 年,APEC 的 《贸易便利化原则》 才作出规定,除了透明度、非歧视及合作等传统的并能够运用到贸易投资每一个领域的原则外,各成员应当可行和有效地简化有关规则和程序的原则。

2008年APEC提出的专门针对投资便利化的 《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 (APEC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IFAP) 对投资便利化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最终结果主要引导投资有效流动和创造最大收益的行为,并明确透明度、简便化和可预见性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33]APEC意识到:投资制度的不透明所造成的障碍的成本将比提升透明度的成本高许多。投资者在寻求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能提供国际惯例下对投资的保护,包括一个反应迅速、公正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健全的投资便利化战略保证了所有的投资申请都受到迅速公平和合理的对待,投资便利化还要求建立和维持透明健全的行政程序来对投资进行全程管理,包括有效的反腐机制。最后,可利用的基础设施、高质量的商务服务、有才能的灵活劳动力和合理的财产保护制度都能提升投资便利化。(www.daowen.com)

IFAP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地区经济一体化、提高各成员的竞争力以及可持续性的经济增长力、扩大繁荣以及就业机会和为最终实现茂物目标而准备。IFAP的框架性原则是:第一,提高投资政策的制定效率,增加管理中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帮助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提高其信心;第二,提升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财产的安全性,加强对投资的保护以降低非商业风险。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提供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工商业界对国内法律体系充满信心;第三,提高投资政策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从而减少商业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简化交易环节并树立商业信心,努力消除腐败,缩小腐败范围;第四,简化投资的规章制度,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使投资审批过程更加快捷,减少企业的商业成本以建立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第五,通过建立政府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咨询和对话机制,加强公私部门间的伙伴关系,并确保迅速解决争端;第六,用新科技改善投资环境。新科技可以改善投资过程中软件和硬件服务,降低商业成本并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鼓励企业投资新科技及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第七,对投资政策实行监督和评估机制;第八,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鼓励投资便利化。[34]

经济合作组织 (OECD) 在其 2006 年编写的 《投资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中指出了投资政策框架的原则与组成部分。

首先,投资政策框架有三个原则贯穿其中:政策凝聚原则,即不同政策领域和投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重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原则,即政府机构要对其各种行为负责;定期评估现在的和拟议的政策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原则:将根据对所有投资者都给予公平对待的原则 (包括外国的或国内的,规模大的或小的投资者) 和投资机会公开原则,探求和帮助评估政府的政策是如何充分地支持已确立的良好做法,并要考虑到投资者经营所在地的更广泛的利益。这些问题都特别强调制度框架的变通性和周期性评估的作用,以便较早就能认识到新的挑战和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

其次,投资政策框架有十个组成部分:第一,投资政策。投资政策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所有投资者的决策,无论这些投资者是规模大的或小的,国内的或国外的,透明度、财产之保护和非歧视性是投资政策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努力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础;第二,投资促进与便利的措施,包括激励性的措施,是吸引投资的有效手段,如果它们的目标是为了矫正市场的失败并根据可达到加强国家投资环境目的的方法制定的话;第三,贸易政策。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政策可以通过扩大获得规模经济的机会和促进全球供应链的一体化来获得更多、质量更优的投资,从而提高生产力和投资的回报率;第四,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有助于创新,形成对新投资有利的条件。良性的竞争政策也有助于将更广泛的投资益处传输给社会;第五,税收政策。每个政府为履行其职能都需要税收收入。然而,税负水平和税收政策的制定,包括如何实施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投资的回收。良好的税收政策既能使政府实现公共政策的宗旨,又能帮助形成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第六,公司治理。公司遵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程度是投资决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它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资本的成本、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并最终影响到更多的可持续性融资来源的发展。公司治理的这些关键性问题都是决策者和其他方应该应对的;第七,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政策。促进已得到认可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概念和原则的公众政策,例如 《OECD跨国公司行动指南》 所推荐的,能有助于吸引那些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此类政策包括:提供可行的环境以便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角色;促进关于商业行为准则的对话;支持私人主动对商业行为负责;以及参与有关支持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国际合作;第八,人力资源发展。人力资源发展是发现和抓住投资机会所需要的前提条件,然而许多国家在人力资源发展方面投资不够,部分原因是由于一系列的市场失败。那些能够发展和维持熟练的、适应能力强的和健康的人口,并且能够保证全面、大量地部署人力资源的政策有助于形成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第九,基础设施和金融部门的发展。良好的基础设施的发展政策能够保证让贫乏的资源通往最有希望的项目和应对有限的私人投资瓶颈。有效的金融业政策有助于企业和企业家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实现其投资计划;第十,公共管理。管理质量和公共部门的诚信是公共管理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不仅关系着所有投资者的信心和决策,而且关系着获得投资利润。尽管良好的公共管理模式并非单一,但共同所接受的公共管理的标准却有助于政府有效地承担其角色。[35]

自贸区 《投资协议》 规定协议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便利的投资体制,促进投资便利化,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包括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并且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东盟矿业合作行动计划2005~2010》 明确将便利化和提升矿业的贸易和投资作为该行动计划战略的首要位置,具体内容是:(1) 以提升矿业在区域内的合作、贸易和投资为视角来识别采矿、生产和选矿的机遇与障碍;(2) 设立机构或指定规则框架来提升矿产资源发展、矿产品及与矿业相关的服务及技术的贸易和投资,在每个东盟成员国内建立一站式矿业贸易和投资中心;(3) 在东盟的公共和私人部门建立灵活的伙伴协议,便利及加强东盟成员国、东盟对话伙伴和相关的国际机构间的合作;(4) 创造便利化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矿业和矿业为基础的工业中的采矿、发展、利用及有附加价值的活动信息;(5) 通过发展诸如东盟矿业信息库、东盟矿业网站等来共享信息,以期使矿业投资便利化;(6) 组织贸易和投资的活动、会议、研讨会、展览会、交流项目等来促进东盟内外的矿业投资。[36]UNCTAD 《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中指出,根据国际承诺,为了公共利益及尽量减少潜在负面影响,每个国家都有权建立外国投资准入条件,并确定外国投资的运行条件。依据每个国家的投资战略,投资政策应设立公开、稳定和可预测的准入条件。[37]可见,外资的准入条件在国际承诺下可以自由建立,只是应满足公开、稳定和可预见性的要求。

总的来说,投资便利化是旨在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简化并协调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包括减少投资者权利限制、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持、减少与行政效率和腐败行为等有关的 “紊乱成本” 和融资便利活动及国际政策协调等极其广泛的范畴。[38]基于投资便利化的内涵,评价现行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否有利于区域内矿业投资的便利进行就有了依据,可以根据其具体内容来设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包括价值评价标准问题,即法的价值问题往往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在法律调整和安排背后 “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法的价值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需要的满足,还包含了人类对法律的期许和追求。可见,一部法律的价值可以作为该法的评价标准。根据前述秩序和效益两个价值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反映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秩序和效益两个基准点所涵盖的内容可以作为具体的评价标准来使用。

矿产资源安全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矿产资源的持续、稳定供给,我国对东盟国家进行矿业投资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建立国外的矿产资源生产基地,以满足国内的需求。但是,在获取东盟国家矿产资源的同时,也应对东盟国家的需求予以考虑,以不损害其利益为宗旨。因此,矿产资源安全的评价标准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对我国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推动情况。矿业投资属于获取国外矿产资源的活动,是利用本国之外的矿产资源,来弥补国内矿产资源供给的不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合理利用全球资源配置的平台,实施全球矿产战略,获取国外资源可以有效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量,从而提高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保障程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书的研究背景之一是我国矿产资源的持续稳定供给面临困境,而自贸区的建成为各国矿业投资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那么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和启动后,尤其是 《投资协议》 生效后,我国对东盟国家的矿业投资数量是否有所增加并发展良好,是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标准的判定内容之一。

第二,东盟各国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满足程度及供应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利益,通过深化合作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自贸区的合作宗旨是共赢,获取本国之外的矿产资源,来弥补国内矿产资源供给的不足,并不意味着要牺牲其他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来满足一国的利益,而是在保证本国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同时,能够不损害他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利益。所以考察东盟各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供应及满足情况,是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标准的判定内容之二。

矿产资源安全通常在一国范围内进行考察,但是,国家一方面鼓励向外投资以获取国外矿产资源,一方面对外资进入本国矿业领域持谨慎态度,如果两者无法平衡,那么促进相互投资并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将会成为空谈,所以,本书将上述的平衡性协调的实现作为针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第二个评价标准。

平衡性协调标准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划分,即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两类公共产品供给的协调,两类制度都因涉及矿产资源而离不开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理论的考察,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与自贸区矿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具有两类公共产品性质的必然要求。尽管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都是互利共赢,选择满足各国利益的合作内容和方式是各国进行合作的途径,但要真正平衡各国利益并非易事。如前所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催生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但对于向外输出矿业资本的国家来说,如果一味鼓励而不对输出资本进行监管,可能因环境问题等违反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对于矿业资本输入国来说,如果对矿业外资采取过于严苛的态度,就会导致外资流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本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如何对矿业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制度进行选择即为平衡性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39]国家经济主权与自贸区经济利益的平衡评价是衡量相关制度的重要指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其全部自然资源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40]与政治主权相互依存,共同构筑了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法原则形成于世界大战之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展开了争取包括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在内的经济主权,以期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 《统筹规划的经济发展及通商协定》、《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1970年 《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本国经济发展资金积聚来源的扩展》 和1972年 《发展中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两项决议以及1974年的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和 《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新行动纲领》 等多个联合国文件及决议均反映了这一斗争过程。直至1974年的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才规定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就是国家的经济主权,即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土、领海和领空内的自然资源及行动拥有完全的无限制的主权权利。[41]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权利内容已经被各类国际法文件所丰富,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自由处置、勘探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核心权利之一;其二,国家恢复对自然资源的有效控制权和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害的权利,这表明了该原则对遭到外国占领的土地内的自然资源也是有效的;其三,国家按照自己制定的环境政策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家有制定自身环境政策的权利,一国不得以环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其四,国家平等地分享跨境自然资源惠及的权益,这体现在许多领土相连的国家之间如何通过协议平等分享自然资源;其五,国家对外国投资有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42]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然而当今的国家主权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正如国际经济法学家约翰·H﹒杰克逊所说,传统的威斯特法利亚主权概念已经过时和不再可信,[43]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正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化。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削弱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其他类型的经济主权一样,部分地让渡于国际合作;其次,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关心改变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行使方式,自然资源虽然属于主权国家,但它和良好的环境一样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有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使主权国家不仅有权管理自己的自然资源,而且被赋予了合理地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

在制度层面,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赋予了国家在制定包括矿业外资制度在内的矿业制度,或者在制定矿业的产业政策,以及达成相关国际协议时让渡该主权权力,这种让渡也体现在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上。UNCTAD的 《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指出,投资政策应以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战略为基础,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所有影响投资的政策都应保持连贯性和协同性。[44]

平衡性协调标准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关于矿产资源主权让渡的情况。自贸区各国将自己对矿产资源的永久主权部分让渡给自贸区的区域矿业安排,如根据区域矿业投资的要求,让外国矿业投资人在资本输入国从事矿业投资的管理经营等,并享受特定的待遇,使区域矿业投资便利化安排取代了自贸区各国管理矿业外资的部分主权权力,自贸区矿业投资便利化制度中的国际协议反映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安排,各国矿业外资制度虽然受自贸区矿业投资安排的影响,但却是在各国主权范围内调整矿业外资活动。

第二,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两个层面内容的相互协调性。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由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与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所组成,两种制度分别属于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内公共产品,两种制度供给的主体和过程如何,在内容上是否相互协调,是否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及在适用过程中的衔接性均为考察的对象。

投资便利化的标准是指正常的投资活动没有障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均对投资活动予以方便的状态。作为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否完善的评价标准之一,投资便利化的实现包含在自贸区建立的目标之中,可以说这也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供给的目标之一。将一项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作为评价制度的标准是合理的,要达到自贸区建立的这一目标,就必须使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能够促使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达到便利化的状态。

矿业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矿业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及可预见性。便利化的要求与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密切相关。在投资领域,指投资政策和投资实践,以及确立他们的程序是可公开获得并可预知的,根据UNCTAD对投资内容的解析,信息披露规则是东道国需采取的加强对市场监督的措施,属于投资涵盖的范畴。APEC认为透明度、简便化和可预见性是投资中最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是一对相伴生的概念,如一项制度的透明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公众对其的知晓不会受阻,那么可以说公众对于该项制度的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此外,对于国际协议而言,可预见性还与该地区的整体安全、合作态势以及外交关系的稳定等因素挂钩,如果这些因素都是比较明朗的,则对国际协议的可预见性程度会比较高。国内制度的可预见性也来自于对各国的国际地位、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判断的基础上。相比各国的矿业外资制度,国际协议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比较容易达到,这是由国际协议达成的程序和适用的方式所决定的,但各国矿业外资制度的情况就比较复杂,除了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开放水平差异较大之外,信息沟通不畅及语言不相通可能会成为障碍。另外,科技的发展使得人类利用矿产资源的步伐及偏好多变,加上人们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逐步提升,都可能让矿业投资制度的可预测性减弱。

第二,矿业外资 “进” 和 “出” 的便利。“进” 的便利指的是准入便利,也就是矿业投资制度在准入方面的放宽,进一步扩大鼓励或允许外资进入的矿业领域,并加大外资准入比例,取消限制性规定。在矿业领域,除了有允许或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之分外,还存在外资进入的规模与比例的问题。相对于透明度而言,除了需要履行的国际义务之外,准入制度的放宽更多地取决于各国的国家意志,矿业又是与国家经济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紧密联系的特殊产业,所以要考察准入制度是否便利,一方面可以考察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协议中是否有准入便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综合考虑该国几年内准入制度的变化情况,第三方面可以将各国的矿业外资准入制度放在自贸区范围内进行横向比较。“出” 的便利指的是收入汇回及退出便利,即矿业投资制度在外资经营利润汇回其母国,或者退出输入国市场时是否会面临任何的限制条件,比如时间限制及外汇管制等。外资收益的汇回及资金的退出关系着外国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真正实现,如果资本输入国对此设置了诸多限制,即使准入制度便利化程度很高,外国投资者也将面临实际收益无法兑现的风险。

矿产资源是一种非再生性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眼光来看,其总存量是有限的,所以要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最为根本的,就是尽可能延长其耗竭时间,而这完全取决于矿业开发和利用的合理性。[45]事实上,这个 “合理性” 涉及的制度范围较广,从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开始,包括投资经营,矿山环境的维护等,因本书主要针对资本输入国矿业外资准入、投资形式及股权比例制度和资本输出国对海外矿业投资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制度,所以衡量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包含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有利于自贸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自贸区各成员国均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区域经济面临的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能为发展提供的支撑却越来越有限,如何提高资源效率的生产难题亟需解决,况且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基础。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约有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来自矿物,70%的农业生产资料与矿产资源有关,现代畜牧业、化工业、食品工业等都离不开矿物原料,[46]这一比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将上升,矿产资源的应用范围只会越来越广。所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 “可持续发展” 概念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反映,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矿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矿产资源,同时促进一国矿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自贸区各国致力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的大背景下,保护自贸区发展重要支持的矿产资源是各国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法律人在考量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时也应将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的长期利益放在首位,制度的协调研究也应当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主要宗旨,使矿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可持续利用是自贸区矿业整体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障,是自贸区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矿业投资制度从立法开始就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贯穿始终。

第二,是否有利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矿业投资可持续合作,即长久的、愉快的和共赢的合作,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业投资的合作是资金流动的结果,资金的流动又能促进矿业投资的合作,要实现矿业投资的合作在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可持续进行,不仅需要矿业领域对外资的开放,而且需要建立使合作过程变得愉快共赢的制度。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对进入矿业的外资进行管理和监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有些国家政府迫于发展矿业的需求而盲目引资,只顾眼前利益,对外资监管不严,导致外商投资项目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如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甚至滋生了政府部门的腐败,等等。这些情况在自贸区的矿业合作中并非没有先例,而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当地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影响两国之间的继续合作,进而不利于自贸区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所以,资本输出国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能减少本国的境外投资对输入国的负面影响,保障矿业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将使资本输出国成为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可持续合作不仅需要资本输入国对矿业外资持有开放的态度,还需要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境外矿业投资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境外投资不损害资本输入国的如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相关利益,才能维护资本输出国的国际声誉,进而促进双方间的矿业投资发展。

本书为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量身设定的评价体系之所以能够为该制度的完善途径提供思路,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表现在将法的价值分析与经济动因的考察相结合,运用法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制度的经济动因,再借鉴经济学理论充分考察,并且评价体系中各个标准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在设定具体的评价标准时运用了联合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等权威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和报告作为参考,体现了该评价体系的合理性。

本书在分析设立评价体系的基准问题时,运用了将法的价值分析与经济动因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法的价值本身就是法的应然状态,是人类与法律互动产生的,一方面表现为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类对法的期望。因此,法的价值与法的评价密不可分,而法的价值能够间接地揭示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背后的经济因素。故而,将法的价值判断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分析相结合,能够更深刻地揭示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与经济基础间的连接点。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属于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的上层建筑,它根据经济基础——自贸区矿业投资需求和趋势而产生和发展,并且发挥着规范和促进的反作用。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需求及其趋势是决定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内容、性质,以及应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的根本因素,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也应当是规范和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发展的推手。那么,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动力和趋势是怎样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已经发挥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的效果又如何?都是本书设计评价体系需要充分考察的内容。

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建立在需求基础上的,该需求是产生制度的经济基础,利用这一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考察制度现状具有合理性。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产生根源于各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通过投资的形式能够避免直接贸易带来的风险,以达到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目的。考察需求的满足程度即分析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对我国和东盟国家矿产资源因相互投资活动而获得持续稳定供给的推动力。此外,投资制度需要平衡国际协议和国内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满足透明度和便利化的程序性要求,以及保障可持续的发展前景。

本书设计的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评价体系包含四个评价标准:矿产资源安全的保障、平衡性协调的要求、投资便利化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如前所述,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本质需求即各国对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要求,矿产资源安全的保障标准直接来源于这一需求,则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催生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则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对待矿业外资的不同态度应如何协调,即平衡性协调的要求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主权性质和自贸区矿业合作的互相平衡,即各国愿意让渡多少的主权。投资便利化的实现是各类投资制度的主要目标和宗旨,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也不例外,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及矿业外资的进出便利程度反映出资本输入国对待外资的态度。由于矿产资源安全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可持续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证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遭到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可持续发展与矿产资源安全的标准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更广,在本书中除了要考察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外,还应包含投资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可见,四个评价标准是有机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地,共同组成对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合理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的各个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大多都参考了权威国际组织的文件内容。投资便利化标准是公认的判定投资制度的标准之一,主要参考了APEC 《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 (APEC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 设定的内容,和WTO对透明度的定义;平衡性协调的标准参考了联合国众多文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分析;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主要参考了联合国相关文件及UNCTAD的 《世界投资报告》,特别是 《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中的 《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 的具体内容。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评价体系参考国际组织文件的原因在于:第一,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自贸区矿业投资合作在制度层面的体现,反映了自贸区经济合作的发展和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组织又是国际合作的产物,其文件和报告多数在于探讨国际合作的进展、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这对判断自贸区投资制度是否符合国际趋势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鉴于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中的各国矿业外资制度需要在国际承诺项下制定,并不得违背国际协议设定的义务,所以尽管国际组织文件中的内容不涉及国别制度,同样也对国内外资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三,上述的权威国际组织是那些参加国众多,成立较早,在经济合作领域具有号召力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WTO,它们拥有众多的调查机构和可用资源,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进行一年一度的数据调查、实地取证工作,然后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这些数据和证据进行高度的整合归纳,形成报告和文件。这些报告和文件中的数据来源不仅真实可靠,其归纳整合后的结论更是极具专业性,对于使用者而言,是绝佳的论证依据了。

[1] 张志铭:“法的价值”,载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51,访问日期:2014年8月26日。

[2]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3] Declarat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载 http://www.un.org,访问日期:2012年9月10日。

[4]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载www.unctad.org,访问日期:2012年9月20日。

[5] UNCTAD直接外资贡献指数在2012年 《世界投资报告》 中出台,根据直接外资和外国子公司对经济的重要性,从增值、就业、工资、税收、出口、研究和开发 (研发) 支出,以及资本形成等方面 (如外国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占各国正式就业总人数的比例),对经济体进行排名。这些变量是衡量直接外资经济影响的最重要的指标。指数显示,2011年从直接外资中受益最大的东道经济体是匈牙利,随后是比利时和捷克共和国。在发展中国家,外国子公司对当地经济体在增值、就业、创造出口和研发支出方面的贡献相对较大,非洲尤为如此。直接外资贡献指数是系统性比较分析直接外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的首次尝试,这一领域的数据极少。UNCTAD将继续研究投资的影响,并力求改进指数的数据与方法。UNCTAD愿与决策者商讨如何解读指数结果,并帮助各国改善国家数据收集情况。

[6] 樊勇明、薄思胜:《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解读区域合作新视点》,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7] 肖兴志、王倩倩:“公共产品视角下的政府规制及最优供给研究”,载 《现代财经》 2008年第10期。

[8]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研究中心编写,[美] 英吉·考尔等著,张春波、高静译:《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9] Olson Mancur."Increasing the Incentive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71,25 (4) pp.866~874.

[10]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美] 英吉·考尔等编,张春波、高静译:《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1] Maurizio Carbone,"Supporting or Resisting Global Public Goods:The Policy Di-mension of a Contested Concept",Global Governance,2007,13 (2),pp.179~198.

[12] [西] 安东尼·埃斯特瓦多道尔等著,张建新等译:《区域性公共产品——从理论到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13] 樊勇明、薄思胜:《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解读区域合作新视点》,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14] 樊勇明:“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解析区域合作的另一个理论视点”,载《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8年第1期。

[15]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美] 英吉·考尔等编,张春波、高静译:《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16] 商务部国际司: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2007 年9 月,载 http://wenku.baidu.com/view/416a588b680203d8ce2f248a.html,访问日期:2009 年 11 月23日。

[17] 王玉主:《东盟40年:区域经济合作动力机制 (1967~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18] 朱善利:《微观经济学 (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9] 张光、曾明主编:《公共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134页。

[20] 张光、曾明主编:《公共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134页。

[21] 国家有时会允许设定不直接产生正效应的国际义务,那是因为履行这一国际义务可能会对其他产业带来正面效应,或者履行该国际义务的总体正效应大于总体负效应,如矿业外资的进入虽然会使相关国有企业受到冲击,但却会在提升矿业整体经济利益方面带来正效应。

[22]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美] 英吉·考尔等编,张春波、高静译:《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23]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

[24] 贺庆平:“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矿产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载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1年第1期。

[25] 邓光君:“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理论与评价体系”,中国地质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第5页。

[26] 张大超、汪云甲:“矿产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载 《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3年第5期。

[27] 邓光君:“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理论与评价体系”,中国地质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0页。

[28] 邓光君:“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理论与评价体系”,中国地质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29] 薛波:《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页。

[30] 1994 Leaders’ Declaration.Bogor,Indonesia,15Nov 1994,载http://www.apec.org/Meeting-Papers/Leaders-Declarations/1994/1994 aelm.aspx,访问日期:2010年7月25日。

[31] 1995 Leaders’ Declaration.Osaka Declaration,载http://www.apec.org/Meeting-Papers/Leaders-Declarations/1995/1995 aelm.aspx,访问日期:2010年7月25日。

[32] 谈毅主编:《国际区域经济合作》,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33] APEC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2008 (IFAP),载http://www.apec.org,访问日期:2010年9月13日。

[34] 沈铭辉:“APEC投资便利化进程——基于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载 《国际经济合作》 2009年第4期。

[35] The Policy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2006,载http://www.oecd.org/document/61/0,3746,en 2649 34893 33696253 1 1 1 1,00.html,访问日期:2012年6月13日。

[36] ASEAN Minerals Cooperation Action Plan 2005-2010,载http://aseansec.org,访问日期:2012年3月30日。

[37]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载www.unctad.org,访问日期:2012年9月20日。

[38] 卢进勇、冯涌:“国际直接投资便利化的动因、形式与效益”,载 《国际贸易》 2006年第9期。

[39]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40] 胡德胜:“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载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

[41]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载http://www.wto.org,访问日期:2009年10月13日。

[42] 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载 《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43] [美] 约翰·H.杰克逊著,赵龙跃等译:《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44]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载www.unctad.org,访问日期:2012年9月20日。

[45] 杨明:“可持续发展的矿业开发模式研究”,中南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8页。

[46] 赵美珍:“可持续发展与矿产资源政策研究”,载 《金属矿山》 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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