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矿业投资制度是一个特定国际区域内规范和促进区域内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则的总和,该制度是上层建筑,而矿业投资活动属于经济基础,除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之外,国际矿业投资制度的优势也表现为能够更为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进入矿业领域的便利条件,通过在区域内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 促进和规范区域矿业投资活动的保障
1.法律制度对经济应有的反作用。自从马克斯·韦伯提出 “法律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其中合同法和财产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一理论后,一些西方学者就法律对经济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形成了 “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 这一研究领域。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公法和政府管制很重要。但是这些理论在70年代到90年代的新自由市场论 (Neo-liberal Market) 阶段就失败了。学者们主张自由竞争的市场,完善的财产法和合同法是市场的基本保证,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从90年代以来,新自由市场论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效果,特别是东欧国家大规模私有化以及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理念的失败,新自由市场论受到了强烈的批评。学者们通过对捷克和俄罗斯的改革对比发现,由于捷克的改革是在政府的控制下有步骤地进行,其效果要好于俄罗斯,因此学者们认为政府管制的存在是必须的。这些针对国内法的理论同样也映射到了国际法层面。各国普遍认识到在鼓励外资进入,保障区域经济带来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应加强对外资的合理管制,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首先,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区域内矿业投资情况如何,决定着有什么样的矿业投资制度。该制度必须适应矿业投资的发展和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制度要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其次,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对于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反映在该制度一方面通过制定某些限制性规则,确认和维护各种矿业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矿业市场秩序,规范区域内的矿业投资活动朝着良性的、有质量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鼓励规则,可以促进矿业投资活动数量上的蓬勃发展。
2.对区域矿业投资的保护、鼓励及管制作用。
(1) 保护区域矿业投资的作用。国际投资对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国际投资中也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和风险,特别是矿业投资这类直接针对自然资源的国际投资,其高投入和高风险性更加显而易见。所以,无论矿业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法律手段,给区域内的矿业投资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建立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保证矿业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2) 鼓励区域矿业投资的作用。区域矿业投资制度给予矿业投资保护的同时,也具有鼓励和促进投资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这类制度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直接鼓励矿业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外国矿业投资人提供了各类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包括对矿业投资者可能给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对外国矿业投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矿山大型机械设备减免关税,简化外国投资人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等等。这些措施在缺乏矿业资金和技术,而本国又需要开发矿产资源来发展经济的资源丰富国家最为典型,通常在引进外国矿业投资的同时,外资所建立的生产企业也能够将先进的采矿、选矿及冶炼技术带入资本输入国,能够满足该国对资金和矿产品的需求。
(3) 管理外国矿业投资的作用。除了保护及鼓励区域矿业投资的作用之外,区域矿业投资制度还能够也必须对外国矿业资本进行有效和合理的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矿业资本输入国对外资的管制,包括对外资进入哪些矿业领域的限制、对合资企业外国投资人的股权比例限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获得矿业权的限制,以及出于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考虑出台的管理制度;其二是矿业资本输出国对本国人向外矿业投资的管理措施,如申请、备案以及汇报制度等。外国投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涉及矿产资源这类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如果管理不当,会造成经济命脉被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局面。对于资本输出国而言,则会失去良好的国际经济合作信誉。
(二) 较之全球及双边矿业投资合作安排的优势
对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优势的归纳来自于将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与全球国际矿业投资制度及双边矿业投资制度进行比较,前者的实质是区域经济合作与全球性多边投资安排的对比,后者却是区域经济合作与双边合作的优劣分析。同时,该种优势亦是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应然性的体现,即国际区域矿业投资活动对相应制度的要求。
1.比全球矿业投资安排更具有可操作性。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是在区域内国家有矿业投资需求的大前提下产生和发展的,比起全球的矿业投资安排,该制度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多边投资安排的推进困难重重。多边贸易和投资等经济合作的推进以WTO的几轮谈判为典型。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就已显现其不易,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原定在四年内完成,但实际上却整整耗时八年才达成一致,WTO 成立后,多哈谈判在2001 年重新启动,但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严重对立使得多哈谈判再次陷入前途未卜的境地。2013年底,在经历了整整十二年后,多哈回合终于迎来了首枚果实——“巴厘一揽子协定”,这个被称为多哈回合的 “早期收获” 成果,内容涵盖了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具有更多选择权、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内容,均属于 “容易摘取的成果”,虽然来之不易,但也仅仅是为多哈回合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并不扎实的基础。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反对激进自由化的呼声逐渐加强,这使得签订较高合作程度的贸易与投资协定变得更加困难。正如“集体行动的困境” 一样,成员国越多,越难以协调,何况成员国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所希望从组织中获取的利益就更加难以平衡。
其次,区域经济合作容易达成,优势明显。在多边贸易投资安排困难的大背景下,为了适应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实现国家的各类经济与贸易发展的目标,各国只能将目标转向涉及国家相对较少、谈判速度和效率较高的区域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去,在区域集团内部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从参加国的多寡而言,区域性矿业投资制度的建立优势较为明显,即高效且容易达成,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2.比双边矿业投资协议更具有前瞻性。首先,从国家间合作的历史来看,双边合作是最古老也是最便捷的形式,其短期效应明显,但缺乏全局性。由于参加国只有两个,协调彼此间利益的困难程度远远不如区域合作或多边合作,但从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看,双边合作是起点,但绝不是终点。虽然区域谈判或全球多边谈判由于参与国众多而加大了谈判成本,延长了谈判的时间,但一旦谈判达成协议,必定是惠及众多国家的重大利好。相比双边谈判的成果只能使两个国家受益,区域和多边谈判的成果即使由于全局性的考虑而暂时导致合作程度不高,但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进步,不发达国家脱离贫困,从国际经济合作中受益的必要手段,而这些益处是双边合作所不能给与的,所以区域的贸易投资安排应更能够体现出其全局性。
其次,具体到矿业领域,为什么需要区域矿业投资协议而不是双边矿业投资协议?矿业由于涉及矿产资源而属于特殊领域,各国对于特殊领域的投资管制措施本来就较为严格,利益更难以协调,之所以要将矿业投资纳入区域经济合作的范围中来,是由于:第一,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矿产品和矿业开发的资金技术的需求较为明显,如某个国际区域内存在数个有类似需求的国家,那么区域合作的效率优于双边合作。如前所述,区域合作谈判所花费的时间介于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之间,其受益范围虽不及多边合作,但却远远大于双边合作。如果将受益范围的宽窄与合作程度的高低归纳为相反,即受益范围越广,合作程度越低,受益范围越窄,则合作程度越高的话,那么在多个互有矿产品和矿业开发的资金技术需求的国家间,区域间的矿业投资合作无疑是一个折中并不失效率的途径;第二,区域矿业投资合作如果是在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进行,那么已经存在的区域合作成果和平台能够让矿业投资合作更为有效。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搭建起了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平台,区域投资协议也比原有的双边投资协议更为优惠,则在这样的合作大背景下探讨区域内的矿业投资合作,使矿业资金的流动更为自由和便利,满足各国对于矿产品和资金的需求就是十分有效的。(www.daowen.com)
所以,要在国际区域范围内寻求矿业投资合作,建立并完善区域性的矿业投资制度是必然的选择。
[1] 李瑞林、骆华松:“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效应与实现途径”,载 《经济问题探索》 2007年第1期。
[2] 马静、郑晶:《FDI、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增长》,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载 fta.mofcom.gov.cn/dongmeng/annex/acf.,访问日期:2011年9月7日。
[4] 王玉主:《东盟40年:区域经济合作动力机制 (1967~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5] 王贵国:《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6] 李荣林:“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的关系:文献综述”,载 《世界经济》 2002年第4期。
[7] 袁积余、吴炜杰:“中国矿业现状与可持续发展”,载周光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 (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544页。
[8] [美] 罗伯特﹒J﹒凯伯著,刘兴坤、刘志彬、李朝气译:《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页。
[9] 高兵:“国际矿业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矿业权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国地质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页。
[10] 张世超:“我国非能源类矿业海外拓展企业战略与风险控制研究”,中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4页。
[11] 杨明:“可持续发展的矿业开发模式研究”,中南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7页。
[12] 王立君:《国际投资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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