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的概念
国际投资制度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12]是规定跨国界投资活动的法律和惯例的总和。依照国际投资法理论对国际投资制度渊源的界定,[13]国际投资制度源于各国国内法律中的涉外投资法律、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组织决议等。自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投资制度得到极大的充实,如1992年世界银行通过的 《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1994年的 《能源宪章条约》、WTO 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和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以及 《华盛顿公约》 等国际法律文件,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多边及双边协议、区域性安排之外,各国的内国法也直接影响着国际投资,这些内国法中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为法律规则的规定也是国际投资制度的内容之一。
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是针对矿业的区域性国际投资制度,即调整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区域投资制度中规范和促进矿业投资的规则。
(二) 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的构成
根据国际投资法理论及国际投资立法的实践,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可以被分解为与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与区域内各国矿业外资制度两个部分,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包括与矿业投资相关的多边及双边协议,各国矿业外资制度包括一国作为矿业资本输出国与矿业资本输入国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的国际层面制度通常都散见于各类投资协议之中,基本上没有单独成为国际法律文件,而国内制度则通常散见于矿业法、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国际区域矿业投资制度的构成内容十分庞杂,呈现多样性的特征。
1.与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涉及国际法的所有主要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国家行为、主权豁免等,但与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不同的是,目前尚无一个全面协调跨国投资的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国际规范散见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单项规定,如WTO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TRIMs)、国际组织的决议、双边条约等,这些多边和双边文件共同构成了国际投资的国际制度。
与矿业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包括多边协议与双边协议,多边协议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规范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内容的国际制度,双边协议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并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于WTO成员国来说,首先应当在WTO框架下进行贸易与投资等经济活动,所以WTO的投资相关协议应适用于成员国间的矿业投资活动。而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国不仅要遵守WTO的相关协议,区域间的投资相关协议也是规范和促进矿业投资活动的制度之一。另外,如果两国间存在双边投资协议,则国家间的矿业投资活动也应受到双边投资协议的调整。(www.daowen.com)
2.国内矿业外资制度。国际矿业投资制度中的国内制度是国家作为矿业资本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进入本国矿业而制定的保护、鼓励和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及政策,以及各国作为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制定的保护、鼓励和限制本国私人对外矿业投资的法律及政策。这些制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映射出的矿业对外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外资进入矿业的态度以及利用外资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国矿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依据矿业投资活动流程划分,资本输入国制度可以分为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部分。资本输出国制度可以分为资金准出 (鼓励) 制度、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和资金及收益回流的监管三个主要部分。
(1) 资本输入国外资制度。资本输入国的矿业外资制度通常包括对矿业具体准入领域、投资方式及比例、经营活动的方式,以及是否允许外资自由退出等的规定,以下图表示:
图4:资本输入国矿业外资制度构成
(2) 资本输出国外资制度。资本输出国制度体现在对本国境外投资的准出、管理、监督和鼓励,内容如图5所示。
图5:资本输出国矿业外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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