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矿业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而矿业投资是影响矿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将制定合理的矿业法律规范和政策以吸引矿业投资作为促进投资的重要手段。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稳定供给的重要途径,关乎自贸区深化合作与和平发展的前途命运,且目前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完善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 保障我国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重要途径
我国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主要的矿产资源自给自足程度不高,自贸区的矿业投资活动可以对矿产品贸易形成良性的补充和促进,但需要更加完善的矿业投资制度来规范和促进投资活动,才能发挥矿业投资应有的效果,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保障我国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储备品种虽然比较齐全,但人均资源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目前我国除煤炭自给外,石油、铁矿石、铜矿石及钾盐等重要矿产的进口量已经超过需求量的一半。随着工业化进程推进,我国将更加依赖矿产资源的进口以满足需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这就对我国矿产资源提出了持续、稳定供给的要求。而目前我国国内资源不足、自给程度下降,传统的依靠进口来获取矿产品的途径也因为定价及贸易保护等问题变得艰难,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的支撑力度正在逐渐下降。因此如何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缓解我国经济建设的资源约束矛盾,是关乎我国按期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长远发展问题。
另外,党的报告要求我国进一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带动区域发展的开放高地,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这为解决目前的矿产资源供给问题提出了新的出路,即进一步加深区域合作,尤其是通过矿业投资来弥补矿产品贸易所不能满足的需求。自贸区的建成已经搭建了良好的投资合作平台,我国周边的东盟各国无论在资源的储量和种类上都适合我国对其进行矿业投资。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够规范促进和引导自贸区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我国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给,缓解矿产资源的供给需求矛盾,所以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二) 推动自贸区深化合作与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贸区建成已至第七个年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众多领域的合作也有所深入,但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合作现状并不理想,甚至自贸区的和平发展也受到挑战。
实质为能源之战的南海争端为自贸区和平发展道路造成阻碍。由于目前我国陆上石油资源日益减少,海上石油开发逐渐成为我国能源的战略重点。南海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海域,从目前估计或已探明的油气资源储量及其能源通道的独特地理位置来看,在解决我国能源需求问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近年来,南海能源争端不断升级,周边国家在南海我国传统疆界内油气开采量的持续增加,以及外围一些大国的疯狂参与,都已严重威胁到我国的主权和南海能源安全,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面对这些挑衅行为,中国甚至提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的理念,目标只为建立一个和平的发展环境。
一些东盟国家对中国称霸的担忧也为自贸区的深入合作造成困境。中国驻东盟大使杨秀萍指出,近些年中国快速发展给东盟国家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猜疑、担忧甚至误解。个别东盟国家担心中国 “国强必霸”,对中国的防范心理有所上升,一些问题开始集中出现。虽然当前国内外有一些人不太看好中国—东盟关系,认为两者之间问题很多,但这些问题并非中国—东盟关系的全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不让个别争议问题影响双方合作大局方面是有共识的。[20]
尽管如此,中国—东盟关系总的发展态势是良好的,中国也有意愿推动自贸区的进一步发展。2013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倡议,尽快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打造更全面、更高质量的自贸区协定,以促进自贸区合作的不断进步。自贸区的矿业投资合作作为区域内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应自贸区合作程度的因素之一,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完善能规范自贸区的矿业投资合作朝着合法和良性健康的角度发展,并维护中国的不扩张、不称霸的大国形象和地位。
[1] 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载http://www.aseansec.org,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1日。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东盟国家投资合作的指导原则之一就是要提供投资促进和便利,其适用范围包括采矿业及与之相关的服务,每个成员国应给与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或投资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给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等。
[2] 参见TRIMs第6、10条等条款,载http://www.wto.org.
[3] 参见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具体条款,载http://www.mofcom.gov.cn。
[4] 参见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具体条款,载 http://www.mofcom.gov.cn。
[5] Glossary term:Transparency,载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 e/glossary e/transparency e.htm,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1日。
[6] 中新双方签署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的议定书》,载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ftanews/201108/7474 1.html,访问日期:2011年10月28日。(www.daowen.com)
[7] “印尼外资准入制度”,载 http://hzs.mofcom.gov.cn/article/h/m/ae/201312/20131200444680.s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14日。
[8] “Malaysia List of Promoted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which are Eligible for Considera-tion of Pioneer Status and 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under The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载http://my.mofcom.gov.cn/index.shtml,访问日期:2011年10月12日。
[9] “马来西亚贸易投资管理体制”,载 http://my.mofcom.gov.cn,访问日期:2011年10月12日。
[10] Thailand Board of Investment:Criteria for Foreign Shareholding,载 http://www.boi.go.th,访问日期:2011年3月30日。
[11] Regular 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载http://twbusiness.org.twH,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2] 2012 minerals yearbook-Burma,载 http://minerals.usgs.gov,访问日期:2014年12月1日。
[13] “新加坡外资政策”,载 http://www.caexpo.com/infotrs/c6/c61/c611/2006-03-19/ff8080810a0d0add010a12e61f7f08c8.html,访问日期:2012年3月25日。
[14] 《印尼2009年第4号法律 〈矿产和煤炭法〉 (摘译)》,载http://id.mofcom.gov.cn/aarticle/yinhang/sbmy/201007/20100707032932.html,访问日期:2010 年10 月28日。
[15] ASEAN Investment Report 2012,载http://www.aseansec.org,访问日期:2013年8月5日。
[16] “商务部六大举措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载http://www.chinanews.com/cj/cj-gncj/news/2009/10-27/1933318.shtml,访问日期:2010年9月27日。
[17] About IE Singapore,载http://www.iesingapore.gov.sg,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4日。
[18] “新加坡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政策”,载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 1276/2007/0725/54213/content 54213.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14日。
[19] “泰国将制定法规鼓励本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载http://th.mofcom.gov.cn,访问日期:2010年9月27日。
[20] “杨秀萍谈中国—东盟关系总体发展态势与未来合作重点”,载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ocal/20140801/c 1111900033.htm,访问日期:2014年8月6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