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者的异同上看,多边协议与双边协议共同构成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的国际层面的制度。二者的宗旨都在于促进自贸区的投资发展,并给予缔约方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投资待遇上,《投资协议》 规定自贸区一成员的矿业投资人在另一成员境内的矿业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但是在矿业投资的准入、设立、获得和扩大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双边协议规定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的矿业投资及投资活动给予最惠国待遇,多边协议对矿业投资待遇层面的规定已经比双边协议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自贸区各国间互相给予的矿业投资的国民待遇范围越来越广,也体现出自贸区的矿业投资制度趋于完善。另外,多边协议在内容上比双边协议要更加详尽,并且将建立矿业投资的自由化制度作为目标。
从二者的适用上看,《投资协议》 规定除其另有规定外,该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所有投资,无论这项投资设立于该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但是该协议的规定不对任何缔约方,涉及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行动或事实或已终止的任何状态,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说明,如果投资设立于该协议生效前,但是一直持续到协议生效后,则协议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该投资,但对于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不具有持续状态的投资行为或事实,或已经结束了持续状态的投资,都没有溯及力。(www.daowen.com)
目前,自贸区范围内供给矿业投资的国际层面制度最多的是中国与东盟的 《投资协议》。纵观相关的国际协议,从多边协议来看,自老挝正式加入WTO之后,TRIMs协议对自贸区所有成员国均适用。中国与东盟的 《框架协议》 开启了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新纪元,在其指导下,中国与东盟的 《投资协议》 的签署,是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发展的直接指导规范,明确了双方在所有投资领域都必须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些规定也直接适用于矿业投资领域,促进了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都签订过双边投资协议,无论这些协议目前尚在有效期与否,它们的规定远没有 《投资协议》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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