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与矿业投资相关的多边协议是两个以上国家达成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协议:
表2-1 自贸区矿业投资相关国际多边协议
(续表)
(一)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际协议,其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它首次把投资问题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TRIMs是WTO一揽子协议中涉及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协议,在自贸区范围内也应该适用,因为自贸区国家都是WTO成员国,其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于1995年就一起加入了 WTO,柬埔寨和越南也分别于2004 年和2007 年成为WTO的成员。东盟的六个老成员都是第一批加入WTO,在东盟的四个新成员 (柬埔寨、老挝、越南和缅甸) 中,缅甸加入WTO的时间最早,而老挝是东盟国家中最后成为WTO成员国的国家,从1997年递交申请以来,其 “入世” 谈判走过了艰难的15年,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正式加入了WTO。
TRIMs首次把投资问题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虽然并没有明确“投资” 这一概念的内涵,但其中出现了 “便利投资” 的字眼,且规范的内容旨在建立自由、便利的国际投资安排,如在目标中称该协议“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投资的安排包括了透明度的要求,在TRIMs第6条对于透明度的规定中,要求WTO的每一成员通知秘书处刊载TRIMs的出版物,包括成员领土内地区及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不要求成员方披露那些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此外,GATT中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也被引入国际投资领域,禁止东道国的当地成份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2]
总的来说,TRIMs的内容是较为简单的框架性质,仅针对投资的大原则,没有就投资的征收、转移或利润的汇回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更没有涉及矿业投资的相关内容。由于TRIMs是缔约方遍及全球的国际投资制度,所以它提供的投资自由和便利安排是全球公共产品,严格来说,TRIMs没有为自贸区提供任何区域公共产品,因为它是全球合作的产物而并非形成于区域合作,但是这一全球公共产品的范围覆盖了自贸区的地理区域,所以自贸区成员都能享受到TRIMs提供的投资自由和便利安排的效益。自贸区的区域公共产品是由自贸区经过区域合作形成的协议来提供的。
(二)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是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第一个合作协议,对其后的 《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 及 《投资协议》 等具有统领和指导全局的作用。《框架协议》 没有明确 “投资” 这一概念的内涵,但出现了 “便利的投资机制” “投资措施” 等字眼,如协议各方 “期望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明确了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是该协议目标之一,此外,《框架协议》 不仅在全面经济合作措施中,而且用专门条款规定了投资措施,在第2条 “全面经济合作措施” 中,规定中国与东盟通过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来加强和增进合作,在专门的 “投资” 条款中,约定各缔约方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同意通过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并提供投资保护。在 “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条款中将投资列为各缔约方同意的五个优先加强合作的领域之一,加强合作的措施包括便利投资。《框架协议》 还更进一步地规定,中国应给与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符合WTO规则的最惠国待遇,在该协议签字时指的是柬埔寨、越南和老挝三个东盟成员国。在一般例外条款中,规定在不构成任意不合理歧视和变相限制前提下,协议不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公共道德以及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在 《框架协议》 第7条第2款中规定了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应该扩展到的领域,其中就包括矿业,所以矿业投资也是被《框架协议》 所明确的自贸区合作范围。[3]据前述分析的结论,《框架协议》 为自贸区提供的区域公共产品是中国与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安排。
(三)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
中国与东盟长期以来致力于吸引外资,外国投资也是与其他国家合作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协议囊括了投资目标和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政治风险的补偿、投资转移和利润汇回、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争端解决等投资相关内容。
首先,《投资协议》 对 “投资” 范围的界定中就包括了矿业投资:一缔约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投入的 (包括但不限于) 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商业特许经营权、金钱请求权等,其中,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了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
其次,《投资协议》 依据 《框架协议》 第5条及第8条的规定确立的投资原则中明确包括了投资便利: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投资成为一项原则。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具体措施,要求缔约方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实现自贸区的投资:简化投资批准的手续;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投资人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发放在内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投资协议》 还对投资中的另一个内容——透明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及时并至少每年向其他缔约方通报可能显著影响其境内投资或本协议项下承诺的任何新的法律或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指南的任何变化,并要求缔约方各自建立或指定一个咨询点,以便让其他缔约方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可要求并及时获取承诺应当公布的所有相关信息。(www.daowen.com)
再次,《投资协议》 规定缔约方在各自境内,应当给予其他方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给投资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每一个缔约方都必须给任何其他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的国民待遇,以及在外资准入、设立、获得、扩大,及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此最惠国待遇并不当然包括任何缔约方与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将来可能出现的更加优惠的情况,也不包括在现存的缔约方与非缔约方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任何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以及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优惠待遇等。
最后,《投资协议》 规定东道国只有在为了公共目的时,才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按照东道国国内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征收,并且应当按照征收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给予及时的补偿,东道国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应当支付迟延利息,该补偿款项允许自由兑换和转移,但是如果根据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的规定,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强制许可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投资者遇到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东道国从优按照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进行补偿。投资利润的汇回方面,协议规定任一缔约方应允许任何其他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的投资以及利润 (包括初始投资以及追加资本、各种投资收益、销售或清算所得、减少投资资本所得款项、已认定的投资借款或贷款、员工的净收入和其他补偿、对所订立合同进行的支付,以及根据该协议征收和政治风险损失补偿) 及时自由地,遵守国民待遇的转移,不得歧视,但是居于对东道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保障,在东道国发生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外部金融困难或威胁时,可以本着无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投资以及与此类投资相关的支付和转移采取限制措施或保留措施,并且应尽量避免对其它缔约方的商业、经济和金融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目的是确保维持适当的外汇储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规定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应依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解决。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不构成任意不合理歧视和变相限制前提下,协议不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遵守与本协议不冲突的法律法规 (涉及违约、个人隐私和安全),保证对任何一缔约方的投资或投资者公平有效地课征和收取税收,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在这些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情况下)。[4]
(四) 《中国—东盟关于修订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
2015年11月22日,在李克强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东盟十国部长分别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政府,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 (以下简称 “升级版 《议定书》”)。升级版 《议定书》 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在现有自贸区基础上完成的第一个升级协议,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是对原有协定的丰富、完善、补充和提升,体现了双方深化和拓展经贸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和现实需求。
目前还无法从官方渠道获取升级版 《议定书》 的文本,就商务部发布的消息,升级版 《议定书》 关于投资内容集中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合作,为投资者和其投资创造稳定、有利和透明的商业环境。在投资促进领域,双方同意通过包括组织投资促进活动、增强行业互补性和促进生产网络化、举办投资相关的研讨会和信息交流等方式促进相互投资。在投资便利化领域,双方同意简化投资批准手续,促进投资相关规则、法规、政策的信息发布,并在必要时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或相关机制,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议定书》 的达成和签署,将为双方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助力,加快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推动实现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并将促进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
(五) 小结
上述几个多边投资协议是针对整个投资领域设计的,范围包括了自贸区各行各业的投资行为,矿业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多边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在国际层面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内容:
首先,确立了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原则。投资便利是上述三个国际协议共同确立的投资合作原则,TRIMs和 《框架协议》 没有涉及具体领域,但 《投资协议》 却在对投资范围的界定中明确包括了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矿业作为以自然资源为对象的产业,勘探、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是矿业投资中的核心内容。所以,自贸区的矿业投资应遵循以上国际协议确立的原则,各国在开放矿业领域的投资时应以建立矿业投资的体系为目标。
其次,确立了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WTO确立的多边贸易投资合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含义是贸易政策和实践标准,以及确立他们的程序是可公开获得并可预知的,[5]在投资领域,指投资政策和投资实践,以及确立他们的程序是可公开获得并可预知的,根据UNCTAD对投资内容的解析,信息披露规则是东道国需采取的加强对市场监督的措施,属于投资涵盖的范畴,APEC认为透明度、简便化和可预见性是投资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透明度原则是投资中的重要内容,只有东道国投资制度的透明度提升了,才能真正带来投资。纵观上述三个国际协议,都无一例外地将透明度原则列为投资领域的必须原则之一,则自贸区矿业投资的实施也必须遵循透明度原则。
再次,确立了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TRIMs 的成员方可以援引GATT的相关规定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框架协议》 没有规定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投资协议》 中用专门条款明确了自贸区成员间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必须给任何其他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的国民待遇,在外资准入、设立、获得、扩大及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投资者及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范围比最惠国待遇窄,体现在对外资的准入、设立、获得和扩大方面只承诺最惠国待遇而不承诺国民待遇。因为国民待遇作为平等待遇,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人及其投资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除了超国民待遇之外,几乎是对外国投资者最高级别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不歧视待遇,是相互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实质是使所有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待遇,旨在保证外国投资者之间的非歧视性,也可以称其为 “外国投资间的平等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水平没有国民待遇高,所以享受国民待遇的范围会相对较窄。在矿业投资领域,自贸区一成员的矿业投资人在另一成员境内的矿业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即与东道国的公民在投资相同矿业时享受的待遇是一致的,或者享受不低于东道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但是在矿业投资的准入、设立、获得和扩大方面只能享受最惠国待遇。
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投资协议》 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允许东道国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而采取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限制措施,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那么自贸区的矿业投资东道国就可以在不构成不合理歧视前提下,对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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