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越南跻身亚太地区第七大产油国,除石油外,越南还生产了世界2.3%的锡、1.8%的水泥和1%的重晶石。该国还生产铬矿石、煤、天然气、铅、原油、磷酸盐石、盐和锆。主要的加工矿产品是精炼铜、轧钢、精炼锡和锌。
根据越南统计总局 (General Statistics Office of Vietnam) 公布的数字,2012年,越南矿业 (包含矿物燃料和非燃料性矿产) 的产值为112亿美元,比2011年108亿美元增加了3.5%,矿业占2012年1 166亿美元GDP的9.57%。
(一) 法律和政策
2012年,越南发布了多项法令来支持2010年 《矿业法》 的实施,提高了该国矿业对国际资金的吸引力。2012年1月9日,政府发布了02号指令,在矿业开发、加工和利用方面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该指令规定了如磷灰石、铝土矿、水泥、铬铁矿、煤、铜、金、铅和锌、锰和稀土等矿产许可证的具体审批程序。这些新的条款与新的矿业法和国家矿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吻合。国家矿业发展总体规划号召利用合理、经济和有效的方法来利用和开发矿产资源,同时要保持技术进步、保护文化遗址和环境。02号指令规定,只有等到位于林同和达农的Tan Rai and Nhan Co.Mines开始经营,新的铝土矿和氧化铝相关产品的勘察和开采许可证才能发放。煤和制造水泥相关矿石的勘察许可证,只要内容符合矿业法的规定即可发放,但禁止颁发开采砂矿金的许可证。从2012年7月1日开始禁止出口未经加工的钛矿石,并规定所有的开采项目都应该交由国家工业和贸易部的评估委员会 (Ap-praisal Council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建设部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及州市委员会 (Provincial or municipal committee) 进行评估。2012年3月,越南发布了第15号法令,并于当年4月25日生效。该法令指明部级政府部门应监督国家矿业相关事务的运作,国家工业和贸易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MIT) 会同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MONRE) 共同负责协调矿物贸易的规定,MIT为除建设材料之外的大多数矿物的出口设定条件和标准,建设材料的出口由建设部来协调。MONRE中的地质和矿产部门 (General Department of Geology and Minerals) 负责处理矿业许可证及矿井封闭的申请,矿产资源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the Council for Assessment of National Mineral Resources) 负责证明矿产资源有效性的评估 (对可行性研究的结论进行分析)。另外,该法令规定被许可人在有权益的情况下,不晚于许可证到期前45日,提交载明初步工作情况的报告,才能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通过政府拍卖获得的采矿许可证,由政府发布的第22号法令来规制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许可证的要求,该法令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
2012年11月21日,MIT发布第41号通知,为矿物出口提供了指导,该通知于2012年2月4日生效。通知包括允许出口的矿物的清单、矿物的具体质量 (含有矿物的百分比) 及出口的条件,允许出口的矿物包括金属矿物和工业矿业,但没有对煤、石油、天然气、建筑矿物和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材料的出口进行规制。允许出口的矿物包括重晶石粉末、铋 (含量≥70%)、铝土矿石的加工产品 (氧化铝含量≥98.5%或铝氧化物含量≥64%)、钛矿石 (含钛氧化物的一等钛矿渣含量≥85%,含钛氧化物的二等矿渣含量为70%~85%之间)、Nui Phao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公司生产的铜 (含量≥20%) 和钨锰铁矿(≥55%)、白色大理石 (粉和块)、Ban Phuc Nickel Mines LLC生产的镍矿石和稀土氧化物粉末 (含量≥99%)。41号通知规定只有在 《企业法》 项下运行并符合国家 《商业法》 的企业才能进行矿物出口活动,这两项法律要求企业满足与出口、加工、贸易相关的条件。所有进行出口的企业应符合41号通知的规定,包括矿物必须处于已经加工了的状态 (为了鼓励国内矿石加工活动)、属于允许出口的矿种,并有最低含量的要求,这些矿物需是有效许可证项下的合法开采物或合法的进口物。所有出口的矿物都必须附有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和质量的文件。
越南规范矿业活动的主要法律是2010年 《矿业法》,由越南立法机关于2010年11月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新的矿业法取代了1996年 (2005年修订) 矿业法。新法规范了矿产资源地质调查、对未开发矿产资源的保护、勘察和开采,以及对越南所有领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确保矿产品有效利用,政府每十年公布一次包含20年展望的矿业总体规划。该规划覆盖国家矿产资源的未来发展方向,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国家防御和安全。此外,该规划通过规定矿物开采需用环境友好和最有收益的方式进行,来确保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二) 矿业生产及结构(www.daowen.com)
2012年,越南矿业生产领域最大的增量是盐 (增长了36.7%)、钛 (增长36.1%)、镀锌板 (增长12.5%)、锆 (估计增长11.4%)、天然气 (增长10.9%) 和石油 (增长10.2%)。减产的矿产品包括锰(减少 26.5%)、建筑用石材 (减少 12.7%) 以及沙砾和碎石 (减少10.8%)。
在矿业工作的人数大约是27.91万,少于全国劳动人口的1%,对矿业的投资达到26亿美元,占全国投资额的6.9%。
(三) 矿业贸易
2012年,越南的进出口总额从2011 年的2 037 亿美元,增长至2 283亿美元,增长了12%。出口总额是1 145 亿美元,比2011 年的970亿美元增长了18%。原油出口量增长至0.68 亿桶,比2011 年的0.606亿桶增加了 12.3%。进口总额为 1 138 亿美元,比 2011 年的1 067亿美元增加了 6.6%。钢材的进口量增加了 3%,至 7.6 公吨,2011年为7.4公吨。进口铜减少了5%,为1.10公吨,2011年为1.16公吨。
越南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澳大利亚、缅甸、中国、德国、中国香港、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美国是越南最大的出口目的国,2012年美国从越南进口了197亿美元的商品,占越南出口总额的17.2%,排在第二位的是日本,从越南进口了131亿美元的商品,占越南出口总量的11.4%。第三位是中国,从越南进口了124亿美元的货物,占越南出口总额的25.3%。越南的进口产品主要来自印度 (占越南进口总额的25.3%,为288亿美元)、中国香港(占越南进口总额的13.7%,为155亿美元) 和中国 (占越南进口总额的10.2%,为116亿美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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