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亟待优化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亟待优化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贸区矿业投资的蓬勃发展和旺盛的需求下,作为规范和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活动的现有制度,是否能够顺应该领域投资的发展,且满足相应需求呢?而自贸区各国的矿业合作中反映出来的主权让渡水平并不高,这是由自贸区国家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决定的。如菲律宾矿业投资制度环境不良,法规较为苛刻,特别是对外资的政策可预见性差。

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亟待优化

在自贸区矿业投资的蓬勃发展和旺盛的需求下,作为规范和促进自贸区矿业投资活动的现有制度,是否能够顺应该领域投资的发展,且满足相应需求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该制度是自贸区各国矿业投资合作中各国让渡了国家对矿业经济的部分主权所达成的,能够让渡的主权越多,合作就越充分。而自贸区各国的矿业合作中反映出来的主权让渡水平并不高,这是由自贸区国家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决定的。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反映了各国对国家利益的取舍,取舍的前提便是基于各国的发展水平,如果国家间发展水平基本平衡,那么为了实现区域经济的共赢,国家主权让渡的水平较高,反之,即使有愿望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碍于发展水平的限制,主权让渡水平也难以提高。

(一) 自贸区与东盟合作的特点

国际矿业的投资活动表面上只是矿业资本在国际间流动,实际上它带来的效益还包括一国矿产资源在国际范围内被利用,一国无论是拥有资金技术还是矿产资源,国际合作都是这些资源实现最大化利用的最好途径,所以矿业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签订促进合作的合同,搭建合作平台并构建合作制度是规范和促进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途径,东盟是一个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而达成的区域联盟,目前尚未达到关税联盟状态,与已经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有统一的财政货币政策的经济联盟的一体化程度相比还相差甚远。自贸区也是最低等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否能够更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东盟的一体化进程。

(二) 发展不平衡及东盟国家 “资源民族主义” 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 发布的 《2015 人类发展报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5) 中 “人类发展指数”[19]的情况,自贸区各国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十个国家遍布人类发展水平的四个层次,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0-3 UNDP 《2015人类发展报告》 中自贸区各国的指数及排名

根据UNDP的统计,自贸区十一国中,新加坡和文莱的经济发展相对发达,人均国民总收入水平已经超过7万美元,其中新加坡的人均国民总收入是前11位中数额最高的,已经超过了挪威、荷兰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文莱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也超过了美国、荷兰等国,达到了极高人类发展水平。马来西亚以人均国民收入超过2万美元,中国和泰国超过1万美元,而进入了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的行列。印尼、菲律宾、越南、柬埔寨和老挝是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缅甸属于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UNDP 的测算是以一国的国民平均寿命、平均受教育年限,加上人均国民收入和非收入的人类发展数值为基础的,反映的是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比传统的只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更加科学。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地反映出该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包括矿业领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www.daowen.com)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获取资源的途径虽然增多了,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却越来越依赖于外部资源的稳定供应。不幸的是,全球矿产资源分布呈现高度的不均衡性。有些资源的集中程度难以想象,如50%以上的锡矿分布在东南亚,新一轮 “资源民族主义” 的盛行,让矿产的不均衡分布情形雪上加霜。UNCTAD 《世界投资报告 2013》(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中认为,在全球范围内都积极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今天,各国政府却更多地利用产业政策,调整先前的投资自由化措施,收紧了筛选和监测程序,并严格审查跨境并购。对于采掘业等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特别实施了限制性投资政策。[20]《世界投资报告201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2) 认为更多的国家调控主要体现在针对采掘业,制定更多监管政策,包括国有化要求、征用或撤资要求,及提高企业所得税率和特许使用费以及合同重新谈判的要求。[21]在各类政策中,通过征收高额开矿税和加大投资审查力度来阻止本国资源遭到过度开发的例子,在矿产国当中并不少见,如澳大利亚,但无论是征税还是审查,都要依照既定法律程序操作,然而有些国家的做法带有更加明显的保护主义的色彩,且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这些做法有随意性。[22]

2011年11月7日,在 “2011中国国际矿业大会” 上,中银国际执行总裁李彤表示,资源民族主义、成本增加等因素,增加了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难度。我国矿企对外投资的区域除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之外,主要集中在拉美、非洲和亚太三个地区,而根据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发布的年度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亚太地区的政策投资环境相比其他地区来说是最差的,其中东盟国家菲律宾和越南排在倒数前10位中。[23]虽然东盟国家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特别是镍、铜、铬等金属矿产与我国经济有较强的互补性,但是部分国家反外资反采矿情绪浓厚,存在明显保护主义政策。如菲律宾矿业投资制度环境不良,法规较为苛刻,特别是对外资的政策可预见性差。越南也存在政策可预见性不强的情况,且由于害怕 “被中国控制” 而掀起过专门针对中国矿企参与当地矿业开发的反对浪潮。2008年中铝国际工程公司承包的越南林同氧化铝项目就曾遭到越南国内 “罕见的批评浪潮”,指责中国企业破坏当地环境,渲染中国控制越南能源和战略地区,对越南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虽然2009年越南政府同意了该项目的继续进行,但这些反对的声音使环境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与领土主权等传统安全问题结合在一起,引起反华民族主义的反应,对中国矿企在越南进行矿业投资极为不利。[24]

(三) 自贸区合作机制使主权让渡困难

发展的不平衡是形成东盟现行合作机制的基础。东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于1967年由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和菲律宾发起成立的区域联盟,东盟的宗旨是本着平等与合作精神,共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根据2007年通过的 《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东盟内部在2015年底要形成统一市场和生产基地,实现货物、服务、投资和技术工人的自由流动。根据 《东盟宪章》 确立的原则,东盟国家的议事规则有其特殊性,即以坚持不干涉内政为基本原则,在会谈时尊重各个成员国的独立和主权,仅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加强磋商机制,所以使得许多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因为无法达成共识而遭到搁浅,这不同于其他一些区域性联盟,以超国家机构 (如欧盟委员会) 来行使成员国部分主权的方式,所以东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范围十分有限,这也是自贸区各大协议的缔约方是中国与东盟各国而非东盟的原因。故而,中国并不是在和一个一体化程度很高的国家联盟合作,而似乎是与十个披着国家联盟华丽外衣的单个国家在打交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现阶段想要充分地让渡国家主权达成更高层次的合作是难以实现的。但是基于需求的合作又是势在必行的,合作所遵循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投资制度的形成是各国主权让渡的结果,同时也能推动主权让渡的进步。所以,在自贸区主权让渡有限的情况下,自贸区投资制度具有天然的不完善因素,同时,主权让渡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自贸区矿业投资制度是推动区域内矿业投资的必然要求。国际投资法理论对于投资制度的完善分析主要强调主权让渡的进步,但主权让渡难以进行量化,需要在经济需求和现有制度之间建立一个评价体系来充分说明现有制度的核心弱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探讨该制度的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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