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是能源税收国际协调的主要内容。建立能源税收协调机制是深化中国与中亚国家油气合作的必要之举。首先,每一个主权国家专属的税收征管权力被定义为税收管辖权,它以国家主权为依据,是能源税收国际协调的前提。在税收管辖权出现碰撞与交汇之时,势必存在主权国对税收国际协调方式的需求,以此解决矛盾;另外,我国与中亚五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及能力上是存在相应差异的,因此税收制度也并不相同,就国际经贸关系来说,发展上存在着消极影响,因此,利用税收国际协调优化制度形式,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需求,且具有客观性;第三,中亚五国与中国的税收政策还可能造成经济资源流动与人为因素关联性的提升,税收国际协调能够推进各方在大问题上获取与实施一致性政策;第四,随着国际依赖性的不断增加,货物、人员、信息以及资金流动力度势必会提升,跨国避税将成为共同现象。通过税务高级人员的沟通以及强化跨国税收管理合作力度等形式,可以弥补各国间的不足。
1.创建关税协调机制
创建区域能源税收协调机制是渐进的,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说,第一步是消除关税壁垒,以此制定与确立区域性统一能源关税。从理论方面来看,一般商品出口关税的增加多会对出口国的企业收益产生消极影响,而与进口国企业间并不存在关联性。然而,油气资源这一商品有着自身特殊性,与一般商品的供需特性不同。无论是天然气还是石油,皆属于化石能源,有着不可再生性,其价值并不完全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地位方面,交易双方并不均衡。另外,双方间的长期合约通常仅仅是确立中准价格,卖方在价格的调整方面是有着一定话语权的。换而言之,尤其能源价格并不具备较大弹性,且有着较强的价格刚性效应。油气商品出口关税一旦增加,是会对出口国政府资金收益情况产生影响的,而出口国的企业利益则依旧不变。由于中国石油多元化战略及方针的不断推进与实施,现阶段俄罗斯以及中亚五国之于我国石油战略重要性呈现出显著增长态势。所以,怎样合理对中亚国家石油出口政策进行应用,以此实施国内石油进口多样化战略,也就成为当前中国石油企业所急需关注的重点;如何充分利用中亚国家扩大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国策,积极推进构建自身和中亚国家的关税同盟,尤其是共同能源关税同盟的达成,最终形成经济一体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2.建立区域能源税收协调机制的具体措施(www.daowen.com)
参与国际能源税收协调的可能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正日益成为现实。为从国外进口更多能源,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降税政策。中国的降税措施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区域能源合作,最终建立能源关税协调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着眼于完善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机制,中国需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首先,中国要设立服务于税收协调工作的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要负责收集整理中亚国家税收信息,对税收国际协调的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其次,专项研究与分析各方面问题,例如国际区域间的税收矛盾、国际组织征税问题以及国家间税制的区别性等。再次,派驻税务参赞前往与中国经贸交往活动相对频繁的中亚国家,并对税收信息的获取与税务问题实行专业处置。第四,重点进行税收国际协调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我国在能源税收国际协调领域的世界影响力。
目前世界其他地区的区域性能源税收调节机制已经开始建立。扎实推进税收一体化的进程,对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税收合作与协调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在国际能源税收合作以及协调上取得了实质性进步与发展。新世纪初,泰国陆上运输的首车液化石油气自我国云南运送至西双版纳气库,这同时也是东盟与我国“降税计划”开启的标志,从“合作共赢”方面来看,能源的开发和合作都为双方经济领域协作注入动力及活力。东盟和中国的合作形式同时也为中国深化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提供了借鉴。这种模式有利于缩减能源进出口关税,对于中亚国家而言,富足的油气资源能够更好输运到中国市场,对中亚国家拓展东亚市场从而实现能源兴国战略意义重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