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是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共同体的核心依据与基础。中亚地区与我国的能源合作共存在六种形式,具体为:第一,直接进口天然气与石油资源;第二,直接参与中亚五国的油田开发项目;第三,通过我国在中亚地区相关项目中的投资或者入股形式,获取项目中石油的产出量;第四,通过并购或者收购形式,获取国家油气能源;第五,利用合资办厂形式,承包劳务或者是相关工程;第六,灵活结合上述形式,共同实行。
尽可能地增加石油进口量、获取海外份额油、实现进口石油渠道多元化是中国海外能源战略目标。我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在未来是能够在投资形式基础之上实行油田及天然气能源联合开发的。从油气勘探开发方面来看,我国在技术、理论方面存在相应优势,而在石油与石化工程上,则存在可行性研究与成果,同时具有管理服务、设备采购等多方面优势。总而言之,双方能够在多元化领域中探讨新的合作机会和模式。
石油或天然气产品分成合同属于国际油气合作的形式,在国际上较为通用,该合同的重点内容为国家自身拥有能源资源,承包公司则需要利用油气开发、勘探等形式实现产品收入的分成及获取。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球首个石油产品分成合同被签订,签订国家是印度尼西亚。该产品分成合同有其自身特点:一是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归中亚油气国家所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油气资源的多方免专营权,例如开发、运输以及生产等等;第二,承包商需要对勘探风险予以承担。假设商业并未发现油田,则风险及损失全归承包商;第三,合同区之中勘探到油田并且实际投产之后,所有产量是需要进行两大类划分的,其一是“成本回收油气”偿还资金,其二则属于“利润油”,由承包商共享;第四,不管哪种收益,都是需要经由承包商利用能源获取的。(www.daowen.com)
基于这种合同模式考虑,作为承包商的我国石油公司要为中亚国家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提供全额资金,产量低于预期而带来的亏本风险必须由自己承担。但是,对于储藏潜力较大的油田,我国石油公司能够得到此油田中期以及后期所产生的收益。除此之外,就产品分成合同来说,我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是油气实物而非现金,这对我国来说十分重要。我国石油公司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可以考虑把产品分成合同作为同中亚国家进行能源合作投资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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