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丝路沿线国家共同推进油气合作的宗旨与原则

丝路沿线国家共同推进油气合作的宗旨与原则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据此加强了油气合作力度,进而推进区域能源合作一体化应。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合作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以维持该地区的能源安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丝路沿线各国开展合作的重要前提。沿线国家在合作的过程中,应提倡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丝路沿线国家共同推进油气合作的宗旨与原则

国际组织条例中制定和明确了国际组织的宗旨,提出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成员国,都必须履行自身职能,并以此达成目标。对国际组织宗旨予以达成即为国际组织的原则所在。

(一)丝路沿线国家加强油气合作的宗旨

上文分析了丝路沿线国家加强油气合作的含义与迫切性,下面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20]联合国宪章》条例中确立的宗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据此加强了油气合作力度,进而推进区域能源合作一体化应。

1.维持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能源安全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中的主要能源消费国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似性。如:油气供需矛盾突出,缺乏稳定和持续的油气供应体系;中国尚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能源供应。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合作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以维持该地区的能源安全。

2.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家开展区域性能源合作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也面对着相似的利益,促使这些国家就能源展开竞争与合作。这既是沿线国家展开能源竞争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强化合作力度、构建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驱动力。西方发达国家能源政策变革及世界石油体系变动的事实表明,21世纪国际能源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会是竞争下的合作。身为全球最大能源出口国的俄罗斯和最大进口国的中国,只有双方不断深入合作,才能够保证地区及自身能源安全。

3.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及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

从当前来说,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相互依赖趋势已经具备必然性,任何国家都要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这种联系中来。丝路沿线各国加强油气资源合作,深入推进沿线各国的相互交流,推动丝路经济带的经济一体化,除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应对这一趋势的战略选择之一。受欧洲煤钢联营的历史性启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应该以基础设施建设为起点,最终完全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一体化。

(二)丝路沿线国家加强油气合作的原则

为维护丝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安全,促进地区成员国合作交流,推动沿线国家经济一体化,沿线各国在合作当中应遵循法律义务规定的基本准则。

1.主权平等原则

在国际组织法中,主权平等的意义为:第一,所有成员国在法律上皆具备平等性质;第二,具备主权所涵盖的所有权利;第三,国家领土完整性、法律人格及政治独立性均被尊重;第四,需要对国际义务及职责进行承担和履行。基于此考虑,丝路沿线各国所有成员国主权都是平等的,对内拥有能源政策制定及实行的自主权利,对外则存在着独立权,尤其体现在能源外交活动的开展之上。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丝路沿线各国开展合作的重要前提。换而言之,此原则对于丝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在资源基础之上实行油气资源合作有所要求,例如,为了促进石油贸易市场稳定,增强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需要建立石油市场协商及情报机制,强化自身和产油国间的关联性等等。

2.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形势及现实中的平等性都是存在相应要求的,互利是要考虑所有成员国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够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损害其余成员国权益。公平互利等同于统一体,核心为互利,因此若是互利缺失的话,公平必然不存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平互利是丝路沿线国家进行能源合作的前提,其行动计划与目的都应当具备公平互利性质。后者同时也是各项政策制定与实行的必要依据,普遍的政治认同在公平互利中充当基础角色,只有如此,各国间才能够创建长久合作关系。

3.行动一致原则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的合作,在很多方面是排外性的。国家利益不同、发展模式各异、大国在该地区的纷争不断是制约能源合作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能源经济结构性矛盾在这一区域客观存在,各国之间程度不等地采取协调一致也是客观需要。丝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要有适度的步调一致的团体行为,特别是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之外的能源资源活动更要强调集体性。例如在对外合作中,应当优先考虑区域整体利益,彼此间利益协调需要基于整体及长远眼光之上,从而对各方利益的均衡予以保障。

4.兼容并蓄原则

丝路沿线国是极其多样的,且区别性较大。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能源进口大国;俄罗斯是能源出口大国,正试图重塑大国辉煌;中亚国家处在转型时期,能源立国是该地区能源富集国的发展策略。这一区域存在的多样性决定了开展能源合作必须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如果各个国家只注重本国利益,忽视其他国家存在的差异性,肯定会阻挠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正确的方针是适应客观实际,方式灵活多变的。沿线国家在合作的过程中,应提倡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5.和平解决能源争端及问题原则

国际法之中,涵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原则,且具有基础性。通过调查、谈判以及和解等形式实现的区域或者机构协定,即为和平方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当前世界各国抢夺石油资源的竞争愈演愈烈。在此环境下,丝绸之路经济大国在能源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类矛盾及争端。因此,对这一基本国际法原则的遵循就变得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才能够构建多赢局面。

【注释】
(www.daowen.com)

[1]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7日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题为“弘扬人民友谊共创美好未来”的重要演讲,盛赞中哈传统友好局面,全面阐述中国对中亚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政策,倡议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将其作为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9/08/c_132701675.htm.

[2]参见: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371536/index.html.

[3]张可让:《大力弘扬和传承丝路精神》,载《求是》,2014年第4期。

[4]有关麦金德的理论,请参阅杰佛里帕克:《二十世纪的西方地理政治思想》,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1页。

[5]http://news.cnpc.com.cn/system/2015/03/12/001532069.shtml.

[6]http://www.xjce.cn/index.php/Article/show/articleid/16337.shtml.

[7]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全长1000千米,其中境外段840千米,设计年输量300亿立方米,气源地为土库曼斯坦复兴气田。

[8]李建民:《“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模式研究》,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5期。

[9]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9/07/c_117272280.htm.

[10]参见: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09/c1024-25997464.html.

[11]参见: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8/content_2839723.htm.

[12]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wo Approach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 32,1998,P380.

[13]管清友、何帆:《中国的能源安全与国际能源合作》,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1期。

[14]Michael T.Klare.Resource Wars:The New Landscape of Global[M].New York:Metropolitan Books,2001.p45.

[15]沈飞:《“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我国能源合作影响研究》,载《开发研究》,2015年第11期。

[16]http://news.cnpc.com.cn/system/2015/03/12/001532069.shtml.据悉在2015年哈能源部部长什科利尼科与中石油副总经理汪东进会见期间曾决定成立中哈工作组研究扩大向中国出口石油的问题,其中包括阿拉山口的油价公式协议。目前工作组正在研究扩建管道,确定中哈边境的油价公式,通过采用统一网价节省石油运费等问题。

[17]吴大辉、祝辉:《丝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以能源共同体的构建为基石》,载《当代世界》,2015年第6期。

[18]中俄西线全长2800千米,由西西伯利亚经阿尔泰共和国至中国新疆,最终和中国的“西气东输”管道连接。据俄新社2015年3月18日报道,路透社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西伯利亚力量”项目(中俄东线天然气管线)可能推迟到“阿尔泰”管线(中俄西线天然气管线)建成后完工,原因是“阿尔泰”管线建设费用更低,并可从现有亚马尔天然气田实现对华输气,比“西伯利亚力量”项目更具优势。

[19]1991年12月,48个国家和欧共体委员会签署了《欧洲能源宪章》。《欧洲能源宪章》是一份国际能源合作的政治宣言。随着活动范围的拓展,它越过其最初的地理界限,“欧洲”一词被删除。1994年12月,《能源宪章条约》通过,1998年4月16日生效,为建立开放的国际能源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能源宪章条约》要求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实行市场自由化的能源政策,提高能源部门的开放程度和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能源投资和能源贸易的法律条件。

[20]《欧洲煤钢共同体》第2条规定:欧洲煤钢联营的使命是在配合各成员国的一般经济下,根据第4条所规定的条件,由于共同市场的建立,对于各成员国中经济的扩张、就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所贡献。联营必须做到逐步建立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确保在生产率最高的水平上,对于生产进行最合理的分配,同时仍维持就业的连续性并且避免在各成员国的经济中掀起根本性的和持续性的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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