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各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尽相同,但是总体而言有一个共性,即现行土地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的冲突。大部分非洲国家实现独立之后都经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0世纪80年代之后,又有很多非洲国家仿照西方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但是“新出台的土地政策时常与非洲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土地产权产生矛盾,造成非洲诸多国家出现双重土地管理系统,城市及郊区范围土地产权不明晰、不稳定”[20]。尤其是在一些仍然实行部落制的国家,政府是作为社会部落的委托人而掌管土地所有权的,部落首领仍然在土地问题上拥有很大的发言权,特别是在土地的用益权方面。
非洲国家政府从理论上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如果想要把土地从其实际使用者——当地村民手中转让给国外投资者,会牵动部落社会和小农等各方的利益,这就涉及对土地交易中权益受损方的补偿问题。在很多案例中,国外投资者都许诺了相应的利益补偿,但并未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补偿能否最终落实仍然存疑。
与这种不明确的土地权益密切相关的是,在“新圈地运动”中,每一次跨国土地交易基本上都是在非洲国家政治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土地交易政策引导,决策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决策者在将原本属于本国居民耕种的土地出售或者租赁给国外投资者之前,并未与本国民众进行充分的协商,大多数时候当地社会组织和居民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尽管决策关系到他们的核心利益乃至日后的生计。事实上,由于土地产权的模糊,非洲国家的民众、地方社会组织甚至对于他们拥有哪些合法权益都不清楚。(www.daowen.com)
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可以保护地方权益的合理决策机制在法律和制度上并不存在。即使在少数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地方社会组织和小农的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护。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交易和政府财政收支的信息都缺乏透明度。
在政策引导缺失、交易信息隐秘前提下进行的土地交易往往非常草率,缺乏严谨性和周密的考虑。这些土地交易合同都有一个特点,篇幅之短、内容之粗略超出常规,不但对交易细节的规定不够详细,而且没有将对地方社会组织和小农进行补偿的条款列入其中,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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