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日本颁布《粮食管理法》,该法律规定农民除自己留有一部分粮食外,余粮都要按规定价格出售给国家,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粮食的收购和流通。虽说这一法令是战争时代法西斯统治的产物,但是它淘汰了过去地主收购粮食的落后生产方式,摆脱了农业社会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层层环节,可以说日本后来推出的一系列粮食政策都是以此为基础的。1994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关于主要粮食的供求及其价格稳定的法律案》(以下简称《法律案》),前文提到的《粮食管理法》也随即废止。该《法律案》将主要着眼点放在确保粮食流通计划的顺利执行上,其本质与1942年的《粮食管理法》是相通的,都是施行“计划流通体制”。关于稻米的计划流通体制包括:计划销售,稻米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数量向政府交售自己生产的稻米;计划收购,只有具有政府批准的收购粮食资格的企业才能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稻米;贩卖粮食的商家也必须向地方政府备案,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计划流通粮食的销售。关于如何形成合理的稻米计划流通价格,该《法律案》规定,应由农林水产省大臣指定一个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价格形成中心,指定后要在政府文件中向公众公示。
除“计划流通米”外,还有一部分稻米由政府购入用作战略储备粮,即“政府米”。其收购价格虽由政府规定,但是要符合三个原则:参考生产条件和物价水平规定;要广泛征求意见;一经决定后立刻公示。由于日本麦类产量小,该《法律案》规定,对于麦类(包括大麦和稞麦)作物,生产者申请出售的全部麦类,政府应该无限量全部购入。进口麦类要缴纳税金,该税金由农林水产省大臣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受政府委托进口的麦类,不交进口税。除具体的稻米麦类流通管理规定外,该《法律案》还有其他规定,其中包括要求地方财政设立专门的风险基金,作用是在粮食价格发生波动时用这部分资金平抑物价。具体各地基金额度由中央每年核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针对粮食歉收、大米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该《法律案》规定这时候可以变更流通计划,可以命令稻米的收购者、流通者、零售者转让其稻米,并可以对数量、价格进行限制,可以直接对稻米生产者发出指示,让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将稻米出售给指定收购者或者直接出售给政府。在上述措施还无法缓解危机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粮食采取配给制。从这一《法律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由于粮食自给率低,对于粮食安全问题特别有忧患意识,尤其对于稻米的生产销售环节高度重视,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行政权威之下。对于各种突发事件会造成的后果都做出了详细安排。(www.daowen.com)
中国于2012年2月发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从生产、储藏、加工到消费,把有关粮食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规范,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也对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的额度。但该法案没有触及每一个粮食生产者即普通农民身上。与日本相关法律相比,没有对粮食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这才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最基本因素。粮食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的“剪刀差”一直存在,这是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最主要因素。应该以什么样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这个价格应该以什么样的政策制定出来,这是亟待用法律手段明确的。同时,还应审慎制定粮食补贴政策,在保障粮食安全和不破坏市场活力之间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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