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标示规定:辐照和转基因要标示,营养成分强制标注

食品标示规定:辐照和转基因要标示,营养成分强制标注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准条文:4.1.11.1辐照食品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标准条文:4.1.11.2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食品标示规定:辐照和转基因要标示,营养成分强制标注

标准条文:

4.1.11.1 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要点: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在标签食品名称附近注明“辐照食品”字样;如果某些配料经过辐照,则必须在标签的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附近注明“辐照原料”、“辐照”或“辐照灭菌”等字样。

标准条文: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的规定进行标识。

标准条文:(www.daowen.com)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 13432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要点:特殊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特殊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标示营养标签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要求执行,婴幼儿主辅类食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中关于营养成分指标和标签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要求,标示营养成分表(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标准条文: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要点: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的相应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大米的标签上注明了产品标准代号为GB 1354,该标准为国家标准大米,其中规定了大米的等级有“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则还需根据标准的规定标示相应的等级。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中未规定产品等级的,则不需要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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