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标准条文: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中的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标准条文: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www.daowen.com)
要点:生产日期是指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括“包装日期”和“灌装日期”。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中的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可以标示生产日期加保质期,如生产日期: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6个月;也可以标示生产日期加有效期限,如生产日期: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至2015年9月9日。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GB 7718-2011附录C的“C.4”列举了多种的标示形式,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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