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要点:配料中各配料的标示要真实、准确,各配料间应有分隔,如用顿号等分隔,标签上列出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应冠以“配料”或“配料表”字样,以示醒目。某些发酵食品(如酒、酱油、食醋等),其加工过程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也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标示配料清单的引导词。
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标准条文: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要点:各种配料应按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本身含有的成分或者在食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不属于配料。
标准条文: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要点: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标示方法的要求,复合配料应先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的量大于或等于食品总量的25%时,无论该复合配料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都必须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五仁月饼(广式月饼)的配料表:五仁馅〔冬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杏仁,芝麻,核桃,瓜子仁,花生仁40%,冬瓜粒,桔粒,椰丝,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小麦粉、转化糖浆、大豆油、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钾)。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无论其加入量的多少,都必须将其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如“盐焗鸡”的配料:鸡、盐焗鸡料(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沙姜)。盐焗鸡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当使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时,如果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可标示复合配料的标准名称,无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与食品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排列顺序应在将同一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最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标准条文: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要点: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附录B给出了标示形式的参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应参考执行。具体有以下三种标示形式:
(1)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
(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3)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对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过敏原)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www.daowen.com)
对于列入GB 2760中“食品用辅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的酶制剂,如果在最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进行标示,如果在最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名称应标示GB 14880或相关标准公告中的名称。姜黄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营养强化剂生物物质,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如发挥食品添加剂作用的,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发挥营养强化剂作用的,标示其在GB 14880中的名称。
对于味精(谷氨酸钠),标示“味精”或“谷氨酸钠”都可以反映食品中该配料特性。如果在配料中作为食品使用,应标示“味精”;如果用作食品添加剂,则应标示“谷氨酸钠”。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其中的添加剂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最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标准条文: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要点: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中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标准条文: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要点: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可以和其中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需要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始配料,如包装糖果的糯米纸等。
标准条文: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要点:部分食品配料的标示方式可按表1标示。
标准条文: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要点: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的重视时,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当GB 2760未批准某种添加剂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时,不应再使用“不添加”该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