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名称的标示规定及选用建议

食品名称的标示规定及选用建议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准条文: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就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准条文: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食品名称的标示规定及选用建议

标准条文:

4.1.2.1 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要点:食品名称在标签上的位置应首选主要展示版面,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对于不规则包装,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版面。使用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就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

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的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标准条文: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要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的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命名时应以涉及相应食品名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可选用标准中的一个或与标准名称等效的名称,如“乳粉”与“奶粉”等。

如果某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的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适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称。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属性为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名称“硬质糖果”等。(www.daowen.com)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如“三明治”。

标准条文: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要点:如“松露巧克力”、“芝士”等。对于有一定历史传承,尤其是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应予以认可并保留,如“老婆饼”、“鸡仔饼”、“冬瓜茶”、“马蹄糕”,北京的“驴打滚”、“红虾酥”、“辣酱油”等。使用上述名称时,应按照“4.1.2.1”的规定,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加以说明,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标准条文: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要点:为了方便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的性质和制作方法,食品的制造者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后)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如香肠有腊制、风干、熏制等各种制作方法,可以在“香肠”前冠以“腊制”、“风干”、“熏制”等文字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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