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避免食品标签误导消费者?

如何避免食品标签误导消费者?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在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的真实属性等。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的名称。

如何避免食品标签误导消费者?

标准条文: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要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遵守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品标签的文字、图形清晰、醒目是为了便于识读;持久是为了保证在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会脱落。

标准条文: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要点: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让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深奥难懂的术语或形容词。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

标准条文: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要点: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选用食品名称,真实地标明食品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真实地标示营养成分,真实地介绍食品的特性。

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在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的真实属性等。例如,在植物蛋白饮料的标签上画一头真实奶牛图片;用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香精、维生素A和维生素C配置的果味型饮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果肉,却命名为“蜜桃汁”;使用苹果香精生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或苹果肉,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用真实苹果的照片。

“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的名称。如“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其中“橙汁”、“酸牛乳”的字号明显大于“饮料”的字号,且“饮料”的字色与底色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些食品就是“橙汁”、“酸牛乳”。

标准条文: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要点: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某一产品混淆。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蜜饯食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一颗草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让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是红参。添加维生素C的糖果标示“该产品与三个橙子所含的维生素C含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维生素C含量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维生素C进行对照,具有直观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示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子”,属于对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子”的营养成分含量一致。

标准条文:(www.daowen.com)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要点:强调了标签不得标注有预防、治疗作用的内容以及暗示具有某些保健作用,并且标签必须附着或结合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

标准条文: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要点:标签上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繁体字必须与规范的汉字同时使用,字体大小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使用外文时字体大小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标准条文: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要点: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必须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并且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准条文: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要点: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如果组合装预包装食品具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时(如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消费者就可以在购买时开启外包装并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则在不同组合装的外包装上可以不用重复标示每件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已经标示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