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三)形成评价意见在取得声明和缺陷沟通以后,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最终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为出具报告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取得书面声明内容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董事会应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任。
(2)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
(3)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
(4)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5)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6)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www.daowen.com)
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沟通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且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
(三)形成评价意见
在取得声明和缺陷沟通以后,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最终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为出具报告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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