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竞争秩序:体现国家意志

竞争秩序:体现国家意志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私有化的各个铁路公司或公开拒绝,或暗箱操作,甚至出现向最高法院的投诉,认为伊利诺斯州违背宪法。而截至1875年,美国的“格兰其”组织已经发展壮大到3万多个,成员囊括250万人。这一判决,为美国各州对铁路运营和包储业务的管制确立了原则。其次,它体现了美国由分散的各州的公共权力与市场权力的博弈,逐步转向由联邦政府实施的国家权力规制。而其组织机构的体现,在于各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与市场权力之间的“专门委员会”。

竞争秩序:体现国家意志

我们的分析,以美国的市场形态开始。就市场形态而言,19世纪中叶,围绕铁路运输的“芒恩诉伊利诺斯州”判决以及随后机构的设立,恰是美国外部性市场形态逐步建立的最佳例证,无疑,它也是美国“公共利益”逐步成为美国经济秩序体系核心的最佳例证。

1867年始,美国上密西西比河谷地区兴起“格兰其”农民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推动相互间的合作,保护农民的利益。在运输价格公平方面,“格兰其”与铁路公司发生垄断和经济自由的冲突。1871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明尼苏达州,1874年,爱荷华州、威斯康星州先后制定法律,管制铁路运营和货栈租赁的行为。对此,私有化的各个铁路公司或公开拒绝,或暗箱操作,甚至出现向最高法院的投诉,认为伊利诺斯州违背宪法。而截至1875年,美国的“格兰其”组织已经发展壮大到3万多个,成员囊括250万人。187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对“芒恩诉伊利诺斯州案”的判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州对铁路的管制合法;在国家制定涉及州际关系的法律之前,州可以行使管理州际关系的全部权利”。这一判决,为美国各州对铁路运营和包储业务的管制确立了原则。1887年,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各州对商业的管制,这就与先前高等法院的判例发生了冲突,为此,为了继续加强对铁路运营的管制,专门成立了联邦州际商业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成立,直接导致了反托拉斯法案的提出,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这一例证的衍生效应,是美国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委员会”,而这些专门委员会成立的原因,全部是因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宪法所限定的权力,不得不做出的突破。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成立于1913年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在经历了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第一、第二银行时期之后,自1837~1862年,美国并没有正式的中央银行,而在1862~1913年,始终由私营系统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1913年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标志着美国正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地位和职责。

肇始于1875年的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行为的介入,一直在美国得到有效的推进,渐渐演化出“委员会政府”的规制模式,这对于美国市场形态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它体现了国家对于私人(企业)经济活动并不再是一味的鼓励、放任和促进,而是转向有效而适度的控制,因为社会普遍认同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家必须承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伤害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它体现了美国由分散的各州的公共权力与市场权力的博弈,逐步转向由联邦政府实施的国家权力规制。以为数不多的专门委员会取代了庞大的麦迪逊政府机构[73],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效降低了自由市场秩序所引致的巨大社会成本。而这一切,皆源自1877年的“芒恩判例”。恰如修斯所指出,“芒恩把最高法院的印记烙在这样一种观念上,即在美国资本主义体制中,私人财产要服从于政府管制,即使私有财产并没有得益于某种政府特许,私有财产也要受到国家征用权的制约”[74]。这无疑是美国外部性市场形态的最佳诠释。

事实上,在美国国家权力的扩大之前,曾经经历了一个相对短暂的约束时期,在这一时期,政府经济职能受到了限制。这不仅缘于英国殖民地历史背景,也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有关,出于普通法系角度,美国一度对国家权力具有天然的抵触和畏惧。在“1787年宪法”中,强调了国家的权力,但更突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力求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导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托马斯·杰弗逊之间激烈的交锋,而焦点就是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汉密尔顿“工业建国之路”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主张,对亚伯拉罕·林肯、威廉·麦金利、西奥多·罗斯福以及富兰克林·罗斯福等美国总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75]。在经历了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对国家权力的全面限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进。而其组织机构的体现,在于各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与市场权力之间的“专门委员会”。

一个更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竞争秩序必然以国家利益为第一要务,出于国家利益在“垄断优势”上的考虑,发达国家对于竞争问题的态度,会彻底让位于政治目的要求,对军事目的和技术领先型民有目的的产业,完全奉行一边倒的垄断地位扶持政策。1988~1994年,为了追赶居于半导体领先地位的日本,美国为政府部门引导下的12个半导体厂商准备了2亿美元的扶持资金,而五角大楼为工厂设施建设所提供的资助,达到5.87亿美元[76]。其实质,是美国在基于垄断优势考虑时,会选择对外政策与对内政策的不同,这种不同实质上并不体现于技术垄断和自然垄断,而是体现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权力垄断。1997年,微软的浏览器软件和Windows操作系统被视为非法捆绑销售,直至2000年,上诉法庭推翻针对微软的裁决,美国社会普遍认为这一案件完全是“不合时宜的空穴来风”[77]。之所以出现这一共识,源于美国民众和政界,普遍认为“微软”的拆分既不利于美国的技术垄断优势,更不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在市场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找到了均衡的支点。其突出表现,是德日等国反对过度自由竞争的认识是明确而坚定的,而其实践方面的探索,就是有组织的竞争。

1948年,联邦德国开始实施经济改革,其领军人物艾哈德[78]将市场经济作为秩序原则来理解和对待。他坚信,在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分配的可能性方面,没有任何一个经济制度可以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媲美。但同时,他所追求的不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物质目标,而是秩序目标,市场经济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这种市场经济的实质主要在于,经济过程,也就是说生产、物品和收入分配过程,不是由当局的强制措施所控制的,而是一个在经济政策上设置的秩序框架内通过自由价格的运作以及自由的效率竞争的发动机自行调控的”[79]

如果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观点及其积极尝试的基础,是将社会经济活动,视为一个二元结构,即市场结构和社会结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当市场结构出现原则性缺陷时,由社会结构给予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当社会结构不能满足个人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时,由市场结构给予效率推力。其中,特别强调不能用市场经济工具来替代建设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将维持扩张性的、稳定的市场结构,视为社会政策本身最根本的利益[80]。简言之,这一手段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市场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找到一种均衡。这也就解释了,“德国的经济奇迹”为什么是在没有经济自由化、没有工业的全部私有化、没有德国马克的自由兑换、又存在众多的外贸限制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原因。在这种社会市场形态下,国家给予国民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机会。国家的政治目标在经济权力上的体现,并不是通过这些权力具体改善某些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而是要建立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www.daowen.com)

我们以德国最具特点的卡特尔管理体制,说明国家经济权力对市场形态的作用机制。在德国,一家独大的通过兼并组建的托拉斯被严格禁止,因为德国学界和工商界普遍认为托拉斯是违背市场原则、操纵市场价格的祸首。但是在德国,卡特尔自1897年即取得了合法地位,因为在德国社会,卡特尔被认为是一种“协作式竞争”形式,只有“个人主义狂热分子”才会主张要消灭它。从内心深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德国经济学家们对亚当·斯密所持的个人财富的无限追求终将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论调持怀疑态度。他们不相信无序的决定会自动生成优良的经济秩序[81]。这一传统即使在借助垄断资本拓展德意志“生存空间”的纳粹德国时期,也没有改变。

二战结束以后的社会市场改革,人们一度认为,“必须从德国资本主义大厦上抽调的一根支柱就是卡特尔体系”[82],导致卡特尔的合法性抗辩,成为德国国家经济权力及市场形态选择的风向标。1957年,在颁布《反抑制竞争法》的同时,联邦德国组建“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它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行一种“有组织的竞争”,或曰“可行性竞争”。其根本性理念在于,认为竞争本身并不只是市场的目的,换言之,市场的目的绝不只是单纯的竞争。那种无序竞争的状态,既不利于控制社会成本,也不利于控制产业的结构和规模。但竞争必须存在,因为它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正如195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党纲所言,“可能的时候使用市场,必要的时候诉诸国家”[83],德国的竞争结构中,市场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有效组合,始终是其社会—市场形态构建的指导思想。至20世纪90年代,德国始终保有约200家的卡特尔企业。为德国适时调整产业结构,控制生产规模,特别是保障基本就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情况大抵如是。如前所述,德国的国家主义学说以及相同的君权政治背景,特别是同为帝国主义第二序列国家的相同地位,使日本的市场形态选择,更加贴近于德国。一段颇具代表性的文字,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1897年,日本社会政策联盟成立,这是首家全国性经济学学术团体,也是德国历史学派在日本的主要代表。在成立宣言中,日本的经济学家们郑重地表明了自己的思想立场:“我们反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因为极度自私的动机和过度的自由竞争,将会加深贫富差距。我们也反对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破坏现存经济制度,消灭资产阶级,而这一目的将会扰乱国家发展的进程。我们的信条是维持私有经济体制,我们将会在这一认识框架内,通过个人努力和政府力量来避免阶级冲突,寻求社会和谐”[8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占领军在麦克阿瑟的主持下,对日本深具军国主义背景的社会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造。但是日本的经济思想始终延续着对大陆法系的模仿传统。20世纪50年代末期,官厅经济学(有别于德国近代的官房学派)作为一个有别于英美经济思想的流派出现在日本经济学界,这一流派将有组织的竞争、规模经济国际收支瓶颈作为关注的重点。其中,在国家经济权力限制下的私营企业的有序竞争,成为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末进入经济“起飞”[85]阶段并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市场形态基础。而战后日本基于国家发展要求,对日本产业生产秩序的“规制”,充分说明在面临市场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自由竞争与有组织的竞争问题时,国家经济权力的不可或缺。

针对本国产业的脆弱性,日本于1948年,由企业、政府和研究机构组成产业研究会,1949年,就“合理化”、“经济自立”和“工业融资”三项课题分别组成三个委员会来进行研究。当时,冀图通过机械工业振兴经济成为共识,而突破口在于造船业。造船业代表指出,即使将造船企业的成本减少一半,也只能使船的全部成本降低20%,若不对相关产业乃至整个日本经济进行合理化,就不可能使船业的成本充分降低。由此,船用钢的钢铁业降价成为焦点,而钢铁业指出,原料货运价格和煤炭价格应当降低,从而引发日本产业联合会对机械行业和钢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专门研究,得出钢铁市场规模过小和单项投入过高导致出口停滞,而出口停滞不前又进一步导致钢铁市场规模进一步缩小这一结论,而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业以及自发的市场行为都不可能解除这一恶性循环。为此,日本政府通过通产省和大藏省,根据产业之间合理的相互依赖程度,为每一产业设定一个价格系数和成本目标。1950年,《钢铁和煤炭产业合理化计划概要》以内阁发文的形式,予以确认。此后,各个行业的合理化实施方案在政府、行业协会和银行的主导下相继出台,在通产省钢铁局、机械局和运输船运局的协调下,钢铁和机械产业界达成共识,钢铁业降价10~20%,而日本开发银行和伙伴基金以降低贷款利息的方式实现了政府对行业的补贴[86]

从法律层面来看,战后日本于1947年,针对住友、三井和安田等财阀集团对经济生活的垄断局面,在美国占领军的授意之下,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其中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行为给予了法律意义的明确规定,包括公司股份的持有、干部的兼任、企业合并、营业分割及营业的受让五个部分,这构成了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国家行政权力与垄断行为的关系,也即行政垄断问题,却成为学界和业界和始终争论的焦点[87]。直至1984年,迫于欧佩克集团卡特尔价格机制压力,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卡特尔的违法性与行政指导的合法性无关的审决,在最高裁判所“遵从合法的行政指导,协力遵从该合法行政指导而达成的价格协议缺少违法性”[88]的明确意见公布之后,日本产经业终于形成“有组织的竞争”的共识。

综上所述,就竞争结构而言,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不同,前者注重私人权利垄断行为的干预,构建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后者则注重在既定经济秩序下,以引导市场有效发展为指针,构建有组织竞争的市场结构。就包容性增长,特别是肩负市场开拓与驾驭双重使命的中国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以市场拆分促进竞争机制作用的经验,固然值得借鉴,但因其特殊的“判例法”传统,往往表现出“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国家利益”的垄断优势之间的随机性矛盾。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社会历史背景和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阶段,在建立竞争机制的同时,不断合理产业布局,以有组织竞争的方式,引领经济增长的社会选择过程,无疑对包容性增长的市场形态构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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