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市场辩护者们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是对市场经济客观事实及其经济实践的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在经济增长的研究范式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显现,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试图通过市场的“完备”,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当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经济行为主体对市场模式下意识形态的离散日呈崩塌之时,仍然迷信市场是万能的,社会正义的问题,将由市场自生自发秩序终结。而这一方面最现实的体现,就是里根时期提出的“涓滴效应”(Trickle Down)论,该理论的实质,是只要保持经济增长,尽管市场存在种种弊端,但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将导致富人自上而下的“涓”难以“滴”到穷人的掌中。而这一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来自库兹涅茨在1955年《美国经济评论》所提出的“倒U假说”[60]。与这种理论相似,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纳克斯的“贫穷恶性循环理论”、纳尔逊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理论”,都强调经济增长中所存在的问题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解决。而既定的市场秩序是维持经济增长的根本途径,人们唯一要做的就是不断拓展市场的边界,以谋求社会正义在市场秩序之内的体现。
事实上,即使是在美国的学术界,也并不是完全由自由秩序和市场正义构成意识形态的全部,约翰·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观点使其成为20世纪最为著名的思想家之一[61]。其1971年提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62]的名言,至今指导着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制度的构建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只是在这样做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两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即使在别的方面无疑存在不完善,但满足了这两个原则的制度仍然是正义的”。同时,“公平合理的社会必须具备公平合作(意愿)、效率和稳定三要素。在这三个要素中,公平合作是最基本的,效率必须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持久的稳定也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这就为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解读。回顾历史,东西方所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历史的国家,无不曾陷入经济增长与社会危机并存的时代,并为此付出过沉重的代价。究其原因,就是以市场权力等同于社会利益,将经济行为主体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始终置于“市场正义”的而不是“社会正义”的经济伦理之中。
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本质的揭露,首先就是从资本主义私人产权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固有的矛盾开始的,正是对社会正义的漠视,使资产阶级丧失了其自由、平等、博爱的初始禀赋,最终以市场正义的自说自话,使自己成为社会正义的敌人。仅从这一点上看,包容性增长的意识形态,必须建立在捍卫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否则,其存在的意义及实现的路径,必然成为西方学者所诟病的“建构主义”标靶,而这一标靶是理想主义与宗教主义相结合的代名词,是不可“证伪”的虚幻梦想。而事实并非如此,就意识形态而言,自市场经济行为诞生之日起,经济行为主体平等的利益权利和与之对应平等的社会权力,始终是人文关怀的焦点,固然截至目前,已有的经济实践并不足以支撑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新创建,但这绝不意味着,包容性增长只是一种终极理想。人们从未认定,“自然人”的“自然选择”,与“社会人”的“社会选择”,是截然分开甚至是彼此对立的,市场从未“脱嵌于”社会,更不可能构成社会。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正义存在。我们对市场正义的批判的本质目的,意在据此将经济增长的根本目的,回归社会正义。(www.daowen.com)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社会正义与市场正义,绝不是对等的概念。如前所述,市场不可能替代社会,则市场正义不可能替代社会正义,以往错误认识在于,将经济行为的下位概念,错误高置为上位概念。同时,我们必须警醒的,是另外一种更为错误的认识,即始终将市场与社会硬性割裂开来,提出市场是社会的基础,市场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由此得出欲要实现社会正义,必须首先服膺市场正义的观点。以往的经济增长史已经证明,一切“先后说”和“阶段论”,都不过是市场正义相对于社会正义的翻版和变种,包容性增长的本质,决定了市场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将社会正义寓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权力结构之中,才能为其实现找到现实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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