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网络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制优化

我国网络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制优化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阶段并无相关立法对互联网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沿用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则来处理上述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依旧采取严格的地域管辖原则。以上海市为例,笔者对于上海市法院审理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概括如下(见表3)。故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问题也将仍然是涉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点。

我国网络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制优化

我国现阶段并无相关立法对互联网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沿用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则来处理上述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依旧采取严格的地域管辖原则。随着涉外知识产权贸易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地区已对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严格的地域性管辖予以适当突破,即对部分涉外商业秘密案件进行了集中管辖。以上海市为例,笔者对于上海市法院审理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概括如下(见表3)。

表3 上海市法院审理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24]

从表3可得,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及当事人是否在上海具有住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长久以来严格实行的涉外商业秘密地域管辖规则加以突破,一审涉外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分别由三类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给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管辖带来了福音,根据标的额及当事人有无住所这两个明确的考量因素来确定管辖,消除了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两个可变因素极大的管辖权连接点带来的不稳定性,对于实际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确定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此分类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对地域管辖原则的突破,此举仅仅是一种级别管辖上的细化,但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已经开始稳步推进,除了知识产权法院外,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到2018年7月,全国范围内已建成16个知识产权法庭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我国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范围[25](www.daowen.com)

在表4所列管辖范围下,法庭大多审理跨区域技术秘密民事一审案件,但成都例外,其还承担了一审涉经营秘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就目前而言,各地高院仍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审理的规定,就网络环境下涉外商业秘密案件合理协调分配法院管辖权问题,目前仍未制定相关的立法予以规制,与之相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解释》[26]。由于该解释对涉及计算机侵权案件的管辖适用较为笼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网络侵权管辖所依据的行为地的细化认定,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被纳入了管辖范围[2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中遵循的是严格的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均应当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亦可被视作侵权行为地来判定管辖法院。故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问题也将仍然是涉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点。

综上,我国对涉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主要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辅。此种管辖权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使用计算机的地理位置相对固定,此连接点的选择一来方便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二来便利法院取证、审理及最后的执行;另一方面,在计算机设备位置不固定的场合,权利人亦可适用在其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增加了连接点的选择范围,同时避免了因管辖权无法确定导致的求助无门的状况出现。

但此规定也有缺点,具体表现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有时难以确定。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移动终端增多及流动性增大,导致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的难度加大。一般而言,地址的识别认定是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判定依据,但是此类信息通常是不予公开的,故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即使能确定具体的城市,但很难定位具体是哪个位置。而一个诉讼顺利展开的前提在于有明确的被告,此进一步要求被告有明确的住所,因为其涉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和未来判决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若无法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住所信息,诉讼便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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