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处理涉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加拿大采取的是真正实质性联系(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标准,克雷格广播公司诉弗兰克·马吉德(Craig Broadcast Syste v.Frank Magid)案开启了将真正的和实质性联系标准运用到涉互联网案件管辖权判定中的先河。此做法与美国在实践中长期坚持的最低限度联系可谓殊途同归。一般而言,其通常按照如下顺序选择适用:第一,涉案侵权行为或者是违约行为发生地应当在本省所辖范围之内,当然,域外权利人在本省产生的侵权损害案件也同样适用;第二,法院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前提只能是该案需同法院具备一定程度的联系。此外,在对管辖权进行判定时,法院一般要求还需符合如下两方面要求:一方面,本案的管辖法院与案件的诉求需存在真正且实质的联系;另一方面,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不是不方便法院,而是一个合适的管辖权法院[19]。
在Equustek技术公司诉谷歌公司(Equustek Solutions Inc.v.Google)案[20]中,原告Equustek公司是一家位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小型工程技术企业,被告谷歌是一家美国全球搜索引擎公司。原告发现被告经营业务时依靠网络搜索引擎引导客户至原告公司的网站窃取其商业机密数据,随后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用户分发有针对性的广告以及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企业销售广告,利用该涉密数据设计并销售其产品的假冒品。随后,Equustek公司起诉谷歌非法侵占其商业秘密,并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谷歌运营其搜索引擎提供指向原告涉密网站的搜索结果。谷歌上诉辩称该禁令超出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的管辖范围,主张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对于诉讼的非当事人采取不正当行动,并超过其允许的域外管辖范围,但最终上诉被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予以驳回。法官对此指出,根据法院管辖权和诉讼程序转移法则,对原告与被告之间诉讼的地域权限足以确立对禁令申请的地域权限。谷歌在该省没有驻地雇员、商业办公室或服务器,但其通过网络爬行软件收集涉密数据,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用户分发有针对性的广告以及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企业销售广告的活动足以使得法官发现它在该省开展业务。此种联系构成真实而实质性的联系,这是对非居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一个充分的基础,因此,法院拥有对谷歌的属人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的禁令没有违反国际礼让原则[21]。(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在适用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来判定一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可借鉴加拿大法院的真实和本质联系来判定被告和法院地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互动,从该互动中能否证实被告利用网站对法院地施行一定的行为,从而判定是否具有本质上的联系,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因该原则的不当使用导致的过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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