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柴油机零件知识产权合并管辖案例探析

欧盟柴油机零件知识产权合并管辖案例探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被告Interlas是一家位于荷兰的公司,其在欧洲许多国家出售其从美国进口的柴油机零件。随后,被告以初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反对该项禁令。该案之后,荷兰法院屡屡借助《布鲁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欧盟境内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合并管辖,并发布跨境禁令。随后,其他诸如德国、比利时、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诉讼也迅速发展起来,所涉及的权利来源国甚至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

欧盟柴油机零件知识产权合并管辖案例探析

目前,欧盟针对涉外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判定尚未单独立法予以明确,一般而言,行使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1968年《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即《布鲁塞尔公约》)。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16条第4款可知,《布鲁塞尔公约》仅就注册性知识产权取得或效力问题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原则,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均是参照其他民商事诉讼所适用的一般管辖权规则来处理,对于涉网络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判定亦需参照此规则适用。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2条及第6条可知,各成员有权基于被告或共同被告之一的住所这一管辖根据对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实际上,此条即是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性管辖原则突破的有益尝试。

欧盟正式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管辖原则的突破在因特拉斯公司诉林肯公司(Interlas V.Lincoln)[18]案中得以体现。本案被告Interlas是一家位于荷兰的公司(以下简称Interlas公司),其在欧洲许多国家出售其从美国进口的柴油机零件(带有“Lincoln”商标)。合法持有Lincoln商标的权利人因此立即向荷兰海牙法院主张侵权诉讼。海牙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发布了一项在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境内同时生效的禁止继续使用原告商标的临时性禁令。随后,被告以初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反对该项禁令。但荷兰最高法院最终予以驳回,并在裁决中指出,“没有理由认为对可能在荷兰境外的有关义务人不能发布此种跨境禁令。且在当今国际交往日渐频繁的情势下,被告的主张在实践中会导致不利的结果,尤其是针对跨国侵权案件,例如在侵犯数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地域管辖的规则将迫使位于荷兰的被侵权人到毎个发生侵权行为的国家去起诉”。该案之后,荷兰法院屡屡借助《布鲁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欧盟境内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合并管辖,并发布跨境禁令。随后,其他诸如德国、比利时、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诉讼也迅速发展起来,所涉及的权利来源国甚至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显然,欧盟在不断地扩张其管辖权,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规则,在互联网语境下,灵活地适用此规定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