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7年关于“Internet中国际私法问题”的五项共识
表2中所列的五项内容是1997年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与会成员就当时国际私法面临的系列问题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表2 1997年关于“Internet中国际私法问题”的五项共识[13]
此次会议为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管辖权系列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此举无疑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确定上具有历史性突破。此后,在1998年举办的会议上,与会成员一致同意将“过分管辖权”的表述替换为“禁止管辖权”,作出这样变更的原因在于,若不对各国的管辖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国家之间便会争相行使各自的管辖权,如此下去,彼此之间管辖的矛盾将永远无法得到调和,故禁止管辖权的出现对于合法管辖来源的产生意义重大。
2.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www.daowen.com)
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权问题上,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1999DHJC)第12条第4款规定:“以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其他需要注册或登记的类似工业产权的登记、有效、无效、撤销或侵权为标的的诉讼,属于注册或登记申请地、注册或登记地,或根据国际公约被视为注册或登记地的缔约国法院专属管辖。”[14]而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相反,商业秘密的保护无须注册,也就是说,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需要任何程序上的手续。据此可得,此次草案对于商业秘密诉讼的专属管辖予以了排除。
3.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2条列出了公约适用范围的排除情形。其中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不包括商业秘密)的效力归该知识产权产生国专属管辖。对于商业秘密的管辖问题并未提及,由此可见,《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涉外商业秘密诉讼专属管辖权问题上同样将商业秘密排除在了知识产权诉讼地域性专属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