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时代下的涉外商业秘密诉讼新管辖权探析

互联网时代下的涉外商业秘密诉讼新管辖权探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址同管辖区域需具备一定的联系。综上,笔者对将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仍然持否定态度。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单独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设置为连接点作为判定管辖权的依据,唯有当其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具备一定的关联度时方可作为连接点加以使用。

互联网时代下的涉外商业秘密诉讼新管辖权探析

1.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

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管辖权连接点通常需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第二,该连接点和对应的管辖区域之间需存在某种联系。基于此,学者们提出了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的理由:

(1)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众所周知,网址需服务器在后台支持其运行,即使网址具有不确定性,但服务器的地理位置是相对固定的,而网址的变动需要具体的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具体实际操作,所以,在相对固定化的一段时长中,网址在现实空间中所对应的实际地理空间位置是能够明确的[8]。此外,实际控制网址运行的人是现实空间的实体,其必定是处在现实环境中某个具体位置的,故该个人的基本信息亦是可以确定的,其稳定性可以得到保证。

(2)网址同管辖区域需具备一定的联系。通常而言,此两者会存在以下两种关联形式:第一,网络服务供应商所在的区域是固定的,而网址的变动由ISP所控制,故其位置即惯常居所地亦是可以由此确定的;第二,利用网址开展的活动同相关当事方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域的实际接触。此两类接触方式,均可能引发相关主体在其所在管辖范围内的损害抑或是导致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在此基础上构成网址与管辖区域的关联。

综上,笔者对将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仍然持否定态度。一方面,即使通过分析,网址在某种程度上的位置是可以明确的,但仍旧不能代替现实物理空间的居住地,其亦不是最优连接点选项;另外,现实空间的居所是一个人的经济生活中心,其与个人的联系是充分真实且稳定的,但网址显然并不具备现实居所的上述属性。另一方面,网络信息传递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管辖区域间并不存在稳定的关联度。例如,在发送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邮件行为的纠纷中,通常将电子邮件的收件人一方所在地视为判定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但是收件人的邮箱地址和收件人的所在地是两个概念,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全球的某个地点设立一个固定邮箱地址,然后身处其他地点,此时是难以准确得知收件人是在何地收到涉案邮件的,进而造成管辖权确定的困难。(www.daowen.com)

2.服务器作为管辖权依据

通常,凭借网络服务供应商所操控的服务器就能快速对应其所在的管辖法院。但在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和网络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关联是非常微弱的,甚至相距千里,若仅仅依靠网络服务器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无疑违背了诉讼的进行需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本义[9]。我国最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并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所有的信息均进行事先审查,除非侵权行为过于明显(红旗原则),但只要符合“通知删除”原则,网络服务器就是免责的。另外,还可能存在侵权人所处位置与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此情形下,将其设为管辖权连接点会导致出庭、应诉、质证及后续判决执行等诸多问题[10]。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单独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设置为连接点作为判定管辖权的依据,唯有当其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具备一定的关联度时方可作为连接点加以使用。

3.访问作为管辖权依据

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基于被告人的出现(不论是长期还是暂时)而行使管辖权[11]。由于互联网本质是数据传输,因此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随时随地畅游世界各个领域。有学者认为,任何网络用户,只要其点击访问某网站的行为一出现,这就能作为其在网址所对应的现实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出现,因此获得管辖权。原因在于虚拟出现表明了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从事网络活动,表明其愿意把自己置身于该网络区域的管辖之下。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怀疑,因为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参与网络活动的主体无法感受到地理边界的存在。可能当事人对于其访问的网址是明确的,但这不能等效于他有能力获悉该网站归属的司法管辖区域[12]。再者,网络空间同现实空间不同,网络用户在线上可以实现同一时间出现于不同地点,但显然这在现实世界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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