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的新理论与评价

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的新理论与评价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商业秘密诉讼管辖的严格地域性限制所带来的弊端已日益凸显,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诉讼管辖权理论有了一定的创新与发展。技术管辖理论的评价。

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的新理论与评价

鉴于商业秘密诉讼管辖的严格地域性限制所带来的弊端已日益凸显,国际社会发达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诉讼管辖权理论有了一定的创新与发展。目前,国际上研究的主流理论有如下三种。

1.新主权理论

(1)新主权理论的基本内涵。新主权理论主张网络空间应当独立于物理空间之外,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已不再适用于网络空间之中。在网络空间里,人人平等,每个用户只服从于自己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的规则,而ISP之间则以技术手段和协议方式解决冲突,用户之间的冲突由ISP仲裁,并由ISP执行裁决。该理论主张应当尊重网络空间按自己的法律规则运行,当出现争议时,由网络法院按照网络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从而否定传统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该理论的核心在于用网络化的行业领域自律性管理来替代传统的由法院进行管辖的方式,凭借自我的基本判断和有效裁决替代传统的向国家寻求救济的方式。

(2)新主权理论的评价。新主权理论突出了网络环境的独立性,对于网络自治的可能性方式提供了一个可选项,这对于网络空间的合理化、长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不能忽视其潜在问题,该理论主张在网络环境中的每台移动设备之间的连接都是通过网络,无实际的领土归属管辖,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互不发生管辖问题。每个网络用户只需要遵守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规则即可,用户们组成一个有主权的新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空间,不受各国政府的控制[6]。首先,我们不能否认其进步性,即重点强调网络自由化的本质,但该理论未看到网络的客观真实性,由于网络侵权而引发的实际损害亦会给客观现实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而因该侵权行为需寻求的法律救济也需要在实际客观的物理环境中展开。该理论希望建立起一个排除具有政治意义概念上的实体国家的管控,仅仅凭借网络的自律性管理,脱离实际社会环境的网络区域,笔者认为该理论在实践中不具备实操性。第一,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都属于一国公权力所及的范围,该范围内所涉及的国家对公共环境治理及规制不应被排除在外;第二,网络的参与主体是客观存在的人,其生活在现实世界,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世界,其毫无疑问会与客观世界的某个位置发生联系,网络环境始终会与现实社会发生互动,二者不论在哪一方面都会存在联系,由此形成了法院地国管辖的根据;第三,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包括网络社会及现实社会)的有序运转,网络空间的运行若是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那网络环境中的自由只能是空想,毫无约束力的自由等于没有自由,同时也将导致在这个虚拟环境中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国际空间管辖理论

(1)国际空间管辖理论的基本内涵。国际空间管辖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如同公海和外层空间一般,作为一个独立的无主权的国际空间而存在。任何国家都可以将自己的国内实体法适用于国际空间,但是其适用的程度以及方式则需同当事人或涉案活动进入此法院地国能够有权控制的网络空间达到相对一致。同时,该理论还支持合理利用网络技术解决涉网络诉讼纠纷问题。如传统的涉外民事诉讼一般,其必然会涉及具体诉讼程序,例如庭前调解、出庭、质证及裁判的执行等均可利用网络方式加以执行。比如,若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身处美国,而法院地在英国,两地之间的距离相对较远,强制要求一个身处英国的人到遥远的美国某法院出庭显然有违合理性原则,故可以借助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及监督后续执行。(www.daowen.com)

(2)国际空间管辖理论的评价。该理论主张的通过相应的网络技术方式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积极方面不可否认,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案件在实际管辖过程中遭遇的一系列问题。但是,该理论最大的不足在于,其忽视各国已有的完全独立的司法主权,仅仅单纯突出强调了网络环境所具备的独立性,无法完全摆脱因此带来的管辖权困境。主要体现在:第一,将一国对于网络空间管辖权管控能力大小的决定权单纯交由法官太过随意,无法保障管辖权得出的唯一与统一;加之各地区的法官认知水平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法官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会带有个人因素,而同时网络环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最后就很容易造成管辖法院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从而不利于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使得纠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7]。第二,仅凭技术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管辖权确定的困境。由上述分析可得,网络空间同现实空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脱离了主权国家实体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强制力保障作为支撑,其管辖权理论就仿佛空中楼阁,现实可行性几乎为零。第三,该理论将导致参与网络活动的主体无法及时预见其在进行涉网络活动时可能受到何地法院的管辖,管辖规制缺乏一个合理的预见性,其显然不利于对未来的涉网案件的审理及判决的执行。

3.技术管辖理论

(1)技术管辖理论的基本内涵。技术管辖理论主张管辖权应由网络技术能力强且经验成熟丰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集中统一行使。不论具体情形,所有的涉网纠纷理应统一由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行使该管辖权,本国自身领域内的涉网络纠纷也应由网络技术发达的本国固定化的区域统一管辖。

(2)技术管辖理论的评价。该理论的优势很明显,即对于技术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主张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统一行使涉网络纠纷,有利于统一标准,节约各国的诉讼成本。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此理论将管辖权限制在网络技术发达的几个国家,无疑为此类国家行使网络霸权提供便利;其次,一般而言,在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自有的涉网络等案件数量就很大,此举必然会给该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的案件审理压力;最后,集中由此类国家统一管辖显然无形中增加了位于非法院国居民或企业的应诉成本,从长远来看,既不利于涉网络纠纷的有效解决,也不利于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贸易的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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