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环境下的传统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挑战

互联网环境下的传统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挑战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亦同样需按照此原则执行。在现如今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相比过去而言,网络环境下的涉外商业秘密诉讼将更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传统的商业秘密诉讼地域性管辖原则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如上所述,互联网环境的固有属性导致传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难以继续适用,各国之间因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不断增加。

互联网环境下的传统涉外商业秘密诉讼管辖权挑战

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决定了与涉案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行使仅在该国家所控制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涉外知识产权的诉讼必须按照地域范围予以管辖。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亦同样需按照此原则执行。在现如今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相比过去而言,网络环境下的涉外商业秘密诉讼将更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传统的商业秘密诉讼地域性管辖原则的弊端也日益凸显。首先,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变得异常模糊,无法判定其归属的实际地理区域;其次,在该空间中也无法一一对应一国领土的物理空间,从而导致该国司法管辖区域无法予以细分;最后,当事人一方可能从未去过法院地所在国,同时在法院地国亦没有财产以及住所,显然,当事人一方与法院地国的关联无疑已经降低到了最低程度,这也导致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涉网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难以适用。

如上所述,互联网环境的固有属性导致传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难以继续适用,各国之间因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不断增加。在此状况下,如若依旧坚持适用商业秘密诉讼地域性管辖原则,权利人的起诉和应诉均需在各个不同的国家展开,一方面不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与国际上就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所提倡的促进知识财产合理地跨国流动的宗旨相违背[5]。假设各国就同一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分别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其将面临该份判决难以有效得到他国承认和执行的核心问题,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会致使当事人处于一个“有诉无济”的尴尬境地。(www.daowen.com)

综上,为促进商业秘密等知识财产的跨国流动,需将传统的地域性管辖规则予以一定程度的突破,其实属促进国际社会及各国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及合理流通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借鉴国际社会已有的示范性做法,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具有较大伸缩空间的弹性管辖权标准以弥补传统属地管辖规则的硬性缺陷,从而保障诉讼的合理有序开展,以期达到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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