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法治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目前国际法不断被弱化、单边主义盛行的趋势下,为维护本国的正当经贸利益,反制美国的次级制裁,我国亟须推进并完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美国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非常完备,相关法律和议题主要包括本文重点探讨的制裁法以及出口管制法[42]、证券相关法律[43]、反腐败法[44]、税收监管法等[45]。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具有域外适用的法律屈指可数,仅在以下几个领域涉及域外适用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中规定普遍管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证券相关法律域外适用仅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46]、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47]两部法律文件中具体体现域外适用;竞争法领域表现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条文,《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该法。除此以外,我国的国内法在域外适用法律规定方面非常有限和欠缺,因此我们应当在现有域外适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加强有关域外适用法律的解释与修订,明确其域外适用的方式、范围和后果,并在反腐败、出口管制、税收等领域补充制定域外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形成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为维护国家权益保驾护航。(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