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次级制裁的管辖权基本原则问题

次级制裁的管辖权基本原则问题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对未发生的行为或意图进行管辖是否符合管辖权的基本法理是值得讨论的,除美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持否定意见。相反,次级制裁强行将国内法上的制裁规则推及其他国家及个人,不断地突破美国域外管辖权的权力边界,也持续地偏离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原则和精神。美国在次级制裁中仅仅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他国领土主权,进行管辖权扩张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基本的管辖原则。

次级制裁的管辖权基本原则问题

效果原则是美国在解释次级制裁域外管辖权时常用的重要依据。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的解释,美国可以管辖发生在美国之外,但已经或意图对美国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这一原则在运用过程中引起了很多争议和反对。

首先,对未发生的行为或意图进行管辖是否符合管辖权的基本法理是值得讨论的,除美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持否定意见。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保障和合理分配主权实体在允许限度内对相关的人、物和事件以合法的形式采取管制行动的权力。[29]根据普遍认可的管辖权原则,国家管辖权主要分为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属人原则(personality)、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ity)和保护性管辖原则(protective jurisdiction)[30],并不包括美国所称的效果管辖,效果管辖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会带来混乱。其次,以上四种管辖权原则,无论定义内涵还是具体适用,均只对已经发生的、危害本国或国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管辖,在效果原则中则扩张到无论行为是否发生,只要有影响美国的意图,即可根据效果原则进行管辖。最后,即便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对于什么是“实质性影响”,界限也是模糊的,完全取决于美国单方面的判定和解释,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标准。实践中,美国也确实经常滥用效果原则,对“实质性影响”进行扩大解释甚至是任意解释。

实际上,2016年《美国对外关系法第四次重述》对于域外管辖的态度开始转变,不仅删除了“意图”一词,还制定了其他三项原则来限制效果原则的无限扩张。其中,立法礼让原则要求国家在行使立法权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规定美国法律一般不具有域外适用性,一致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美国法时应避免与国际法相冲突。应该说,《美国外对关系法第四次重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域外管辖的权利边界正在缩小,美国法院在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相关判例中的态度也更加审慎克制。例如,在著名的“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最终确定了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域外适用范围,“除非国会清楚地表明它意图赋予某一规则域外适用效力,只能推定该规则主要与国内事项有关”,[31]否定了该案检察官提出的反欺诈条款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意见。相反,次级制裁强行将国内法上的制裁规则推及其他国家及个人,不断地突破美国域外管辖权的权力边界,也持续地偏离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原则和精神。[32](www.daowen.com)

除了效果原则,美国在解释其经济制裁域外效力时,还试图建立起“属地和属人管辖的混合主义”式管辖权,[33]扩大自身法律的域外适用,也必然会同其他国家的属地管辖原则发生冲突和矛盾。例如,美国企业在境外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传统国际法的管辖体系之下应当由其他国家进行属地管辖,而美国则将子公司的行为视为母公司自身的行为从而对子公司一并进行制裁。[34]传统国际法认为,若条约、协定或国际习惯法中无限制性规定,则国家在本国境内拥有绝对的领土主权,属地管辖具有优先性,[35]同时,在严格意义上,子公司也属于设立地的法人,美国对海外子公司的制裁与注册国的属地和属人管辖权产生了冲突。

美国在次级制裁中仅仅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他国领土主权,进行管辖权扩张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基本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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