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特点分析

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特点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美国和欧洲就数字贸易规则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欧洲强烈主张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10月6日,欧洲最高法院裁定2000年美国商务部与欧盟签署的跨大西洋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港协议》无效。目前,世界贸易组织还没有关于数字贸易的综合性全面协定,但一些协定涵盖了数字贸易的一些方面。此外,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也都在讨论数字贸易规范。

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特点分析

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对于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各个国家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治理方略:(1)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张将数字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范畴;(2)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主张建立以货物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3)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因其电信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故而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首先来看美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在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2001年生效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电子商务”首次以单独的协定章节形式出现;第二阶段以2003年《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为标志,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关税和非歧视待遇;第三阶段,以《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首次提出了跨境信息流、互联网接入和数据产品交易使用的原则;第四阶段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对规则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尽管美国后来宣布退出TPP,但它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影响力依然存在。

其次是欧洲主张的数字贸易规则。近年来,美国和欧洲就数字贸易规则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欧洲强烈主张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10月6日,欧洲最高法院裁定2000年美国商务部与欧盟签署的跨大西洋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港协议》无效。2016年2月2日,欧盟和美国就两地公司之间个人数据传输隐私保护达成了一项全新的、更加严格的框架协议——《隐私保护协议》。(www.daowen.com)

最后是多边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目前,世界贸易组织还没有关于数字贸易的综合性全面协定,但一些协定涵盖了数字贸易的一些方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服务贸易协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数字贸易问题。此外,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也都在讨论数字贸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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