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境数字贸易:法律、监管与挑战

跨境数字贸易:法律、监管与挑战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跨境监管措施方面,数字的跨境流动要求对数字安全进行有效保护,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存储有着较高的本地化要求。对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各个国家形成了多方立场。综上所述,尽管全球数字贸易规模还在不断上升,但各国针对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税收规则等存在差异与分歧,给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

跨境数字贸易:法律、监管与挑战

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已然成为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影响深远。芬兰就业与经济发展部[9]早在2013年3月就预计,到2025年底前,全球一半的经济值将由数字创造。根据2018年《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10]数据,全球网络零售额呈现上升趋势,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也将逐年提高。根据eMarketer官方网站2018年公布的数据(见图1),2013—2021年,伴随着全球总零售额的逐年上升,网络零售额占全球总零售额的比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图1 2013—2021年全球总零售额及网络零售额相关数据及预测

注:数据来源于eMarketer,标c年份表示预测值。

近几年,伴随着各国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这方面涌现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演讲中特别提到了“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我们可以具体理解为: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和“一带一路”框架紧密结合的创新思路,也是数字经济全球化的一种体现。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意义,早已被众多国家政府看到,尤其得到发达经济体的高度重视,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一系列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见表1)。

表1 各国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战略

续表(www.daowen.com)

注:“I−日本战略2015”中的“I”意指包容与创新(Inclusion and Innovation),“数字加拿大150”中的“150”意指加拿大建国150周年(即2017年)。

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明确出台将数字贸易纳入数字经济整体战略规划的国家较多,且大多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OECD发布的《OECD数字经济展望2017》[11]中显示,收到问卷调查的32个OECD国家和6个伙伴经济体都有数字经济相关的战略、议程或者项目出台,其中大约三分之二是单独的数字战略,剩下的是作为国家整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出现。同时,中国、俄罗斯、巴西等金砖国家成员也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发展数字经济,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这一发展契机的认识和把握还稍显不足,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此外,早期各国的数字战略相对笼统,主要强调对数字发展机遇的总体把握,后来随着数字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各国发布的数字战略更加详细与全面,对数字贸易的发展也更加重视,同时对数字经济时代可能遇到的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也进行了预判与准备。

对于数字贸易的全球治理,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观点。Anupam Chander在其著作《电子丝绸之路》中提到,互联网发展初期,在信息和数字产品通过网络被传播到世界各地时,知识产权、管辖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相伴而生。作者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贸易2.0”,也就是关于数字产品跨境流通的贸易体制,这样的贸易仍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来进行规范。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有效国际贸易规则,大多适用于传统产品贸易,缺乏针对性的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解决数字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与传统贸易相较而言,数字化产品贸易是以数据流作为载体,例如在网上购买歌曲、电子书、电影等。由此可见,数字贸易并不被传统关税原则所覆盖,如果用传统关税原则来处理数字贸易,很可能会树立更多的市场准入壁垒。

除此以外,数字经济给监管机构和税收规则也带来许多挑战。在数字贸易的属性方面,对于数字贸易究竟适用货物贸易规则还是服务贸易规则,WTO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数字贸易具有虚拟化和可复制等特点,贸易方式隐蔽复杂,难以监管,这使得现有的WTO货物贸易关税规则难以对其产生效力。而如果将其列入服务领域,又将面临各国严苛的市场准入壁垒。张斌(2016)就其进行了分析,指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际税收规则的创新。在跨境监管措施方面,数字的跨境流动要求对数字安全进行有效保护,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存储有着较高的本地化要求。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如何制订全面、统一、规范、透明的数字贸易规则正困扰着WTO。对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各个国家形成了多方立场。一是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及地区,主张将数字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范畴;二是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主张建立以货物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三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这些国家电信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故而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综上所述,尽管全球数字贸易规模还在不断上升,但各国针对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税收规则等存在差异与分歧,给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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