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中国在WTO体制内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看作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可比价格法和替代国制度,那么就今后的国际贸易秩序来说,会显得有些短视和片面;倘若觉得《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中国在WTO体制内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指日可待,就国际贸易的利益格局和各国经贸实力对比来看,又会显得有些单纯和简单。
“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固化对中国今后的经贸出口无疑是一道紧箍咒,对于出口产品到欧盟、美国的中国企业来说,面对反倾销、反补贴时,依旧会显得“低人一等”,在这一问题上遭遇更多隐形的贸易壁垒。而且,就欧盟新近的反倾销法修改案举措来看,欧盟、美国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政府纷纷由保守派人士掌权,这些国家的立法、执法机关更倾向于延伸和扭曲“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概念,在WTO框架下对此大做文章,打造保护其本国产业利益的隐形贸易壁垒。更不必说,印度、日本等国在基于某些地缘政治因素的考虑时,也会利用这一概念钳制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DS516案的中止审理,反映了中国目前想要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所遭遇到的阻力,因此一段时间内恐怕中国出口企业还是会受到这一概念的限制。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几十年来的流变历程,对于中国来说,小而言之,是迫使中国政府和企业在WTO框架下更加深入意识到“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贸易壁垒实质,一个小小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就可能给中国贸易出口带来每年数十起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争端,损失高达上百亿美元,而中国在1995—2017年连续23年成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大而化之,对中国更重要的启示则在于重视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谈判的过程,尤其在新的国际贸易领域内要抢占先机,参与标准制定和规则探讨,这样才能在WTO框架下的贸易利益维护中充分占据有利地位。当初,正是由于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对于WTO贸易规则制定的疏忽和评估不足,才给了美国、欧盟以可乘之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既然加入了WTO体制,我们就要在尊重WTO规则的前提下,在规则拟订过程中充当更为活跃的角色,为本国贸易事业和产业利益发声,充分评估特定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尽量维护本国进出口贸易的正当权益。举例来说,当前,数字贸易又成为各国争夺贸易规则制定权的新领域,美国政府作为世界范围内排名居首的数字贸易大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已经实现巨额顺差,因此极力主张推动WTO框架内数字贸易零关税化,同时反对数字贸易中保护隐私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并且曾经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等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推销其主张,日本作为另一个数字贸易大国,也紧随其后。而作为数字贸易小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自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的欧盟则表达了对数据隐私安全的强烈担忧。不难发现,各国其实都在尽量制定有利于本国产业、符合本国利益的贸易规则[13]。因此,在尊重WTO框架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力主维护中国的正当贸易权益,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广“中国标准”和“中国方案”,才是中国在WTO框架下的更高层次追求和提升未来贸易水平和质量的必由之路。
此外,则是启示中国要从经济实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高水平发展,因为综合实力的提升必然会争取到更多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同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之一的澳大利亚,就与美国、欧盟的态度有所差异,根据新华社消息,其早在2005年就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背后的推动力来自中国的广阔市场,早在2005年中国就已经是澳大利亚货物出口的第二大目的地,对中国的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11%,产品多为矿砂、羊毛等原材料。在此后十余年的贸易发展历程中,中国市场未曾让澳大利亚失望,逐渐成为并稳固了澳大利亚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2019年第一季度,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34.6%,是其第二大出口市场所占份额的2倍还多[14]。正是由于对中国市场的高度依赖,澳大利亚早早认可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14亿人口的需求是任何国家和企业都无法忽视的市场,而这也正是中国的优势所在。因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同时,还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发展高水平的外贸经济,如此内外兼修,方能从根本上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钳制,从单纯强调贸易额的贸易大国走向对贸易规则有重要话语权的贸易强国。
【注释】
[1]摘自张向晨大使的开场陈述:中国政府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DS516)专家组第一次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节选),wto.mofcom.gov.cn/article/xwfb/201712/20171202685211.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2017年12月6日日内瓦)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10.
[3]Michael Kabik.The Dilemma of ‘Dumping’ from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Fall 1992:393.
[4]补充规定的内容:“各方认识到,在进口商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际完全垄断控制的国家,而且所有国内的定价都由该国政府确定的情形中,在确定第1款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形下,进口缔约方有必要考虑与这类国家的国内定价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
[5]刘敬东.“市场经济地位”之国际法辨析——《加入议定书》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际经济法学刊,2015,22(1):29−51.(www.daowen.com)
[6]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款:“当被调查的制造商不能证明相似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产业处于市场经济地位时,WTO 进口成员可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确定该产品的价格或成本。”
[7]这三起反倾销案件分别是 1960年的捷克斯洛伐克自行车案、1962年的捷克斯洛伐克薄板玻璃反倾销案和1963年的波兰水泥进口案。
[8]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美国研究,2006,20(3):77−92.
[9]苟大凯.美国针对WTO非市场经济成员方实施“双反”调查的最新趋势——兼评美国对越南首例“双反”调查案.法学杂志,2010年,31(2):101−103.
[10]胡加祥.美国反补贴法的“前世”与“今生”——以4105法案为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6):68−73.
[11]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的商品出口额达到了2.48万亿美元,而俄罗斯仅为4 400亿美元左右。即使是2005年,中国的商品出口额也有7 619亿美元,俄罗斯当年为2 453亿美元。
[12]李彦彦.欧盟反倾销法修改案与WTO多边规则的适用.法律适用,2017(11)57−63.
[13]李忠民,周维颖.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全球化,2014(11):60−72.
[14]摘自国别贸易报告:澳大利亚(2019年第2期)。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https://countryreport.mofcom.gov.cn/record/qikan.asp?id=111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