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这道紧箍咒并不只是套在反倾销领域,当这一概念与反补贴法的关系在经历了多年的争议之后,美国国会终于在2012年3月通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案》(4105法案),明确表示反补贴法不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10]。而此前一般认为,针对非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商务部采用反倾销措施足以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而且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84年审理“乔治城钢铁案”和“钾碱案”中确定了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司法先例。当时的美国商务部也进一步指出,如果“补贴”的概念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这些国家政府采取的每一项措施都将构成补贴。但这一切都随着2007年美国在“铜版纸案”中确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而告终。彼时,美国商务部表态,这是美国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改变了该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主体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接下来就出现了本段开头的那一幕,美国出台4105法案,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样纳入反补贴法的规制范围内,从而扫清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障碍。由此,“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限制性概念不仅能够在反倾销中被利用,同时也成了征收反补贴税的利器。
美国的4105法案是一个反映“市场经济地位”滥用的有力例证。根据上文梳理的有关美国反补贴法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关系的历史,可见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经历了反复无常的过程,先是否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上适用反补贴措施,但之后又开先河适用于中国,并在2012年进一步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复盘这段历史,不难看出,“非市场经济地位”从反倾销、反补贴实践到正式进入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整个过程,与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刚开始针对的是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但后来发生的事实表明,真正促使美国立场发生转变的更可能是中国产品不断提升的竞争力和中国强大的外贸出口能力。美国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立法轨迹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在时间节点上相互对应,与中美贸易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十分“匹配”。中美贸易关系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商品出口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对美国产生了巨大的贸易逆差压力,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相关立法随之变得更趋于保守,针对中国产品开展了大量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事实证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和强大的商品输出能力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立法变化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在中国贸易出口日益对美国本土产业形成“威胁”的大背景下,“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成为保护美国产业利益的、法律上的“救命稻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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