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行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法是否能满足欧美利益要求?

现行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法是否能满足欧美利益要求?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负面清单模式是应对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最重要的改革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商务部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

现行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法是否能满足欧美利益要求?

为应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自2013年以来,中国通过设立自贸试验区进行改革,在投资领域通过建立负面清单体系实现较高程度的开放,同时在管理模式上和国际接轨。

负面清单模式是应对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最重要的改革举措。自2013年底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中国不断对投资领域进行改革,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施行建立现代化的外商投资体系,包括:

(1)《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商务部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自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负面清单在2019年已经公布第五个版本。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此进一步开放市场,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范围,并且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推进发展和改革。(www.daowen.com)

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中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新修订的清单中,外资进入船舶代理、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增值电信、油气勘探开发等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或取消[14]

同时,201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被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予以施行,新版目录较大幅度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总条目1 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上述变化,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通过缩减负面清单,扩大鼓励行业,进一步开放市场,推动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改革

尽管新版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透明度方面得到了提升,特别是在外资所关注的服务业方面,在透明度、细化条款方面做了一些改进,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的投资准入体系中还没有完全对边境后规则作出正面回应,除了外商投资法对欧美利益诉求进行原则性的回应外,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数字贸易、劳工、环保等方面与欧美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整体上看,“对等原则”无法绝对地执行,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运行制度不同、发展模式不同,一味地强调对等开放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对中国而言,则应当在保护产业安全的基础上实行最大限度的、利益均衡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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