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对等原则下市场准入规则的争议

对等原则下市场准入规则的争议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欧盟特别希望中国在政府采购市场方面“实行互惠和对等开放”,认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双边贸易关系的优先处理事项之一。对美国和欧盟而言,外资同样应当获得国民待遇,股权限制规定应当取消。在技术转移和信息保密方面,欧盟投资者无视客观事实,认为中国要求外国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是不公平的。

对等原则下市场准入规则的争议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5]一样,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涉及了不同于以往的内容,特别是采取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中国认为,通过商签双边投资协定有助于深化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释放双向投资潜力,谈判所达成的高标准内容也会为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动力。在投资准入方面,欧美关注中国投资市场的对等开放,虽然这些和中国总体的改革开放目标一致,但是在内涵方面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诸多的利益诉求方面,可归纳如下。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欧美归咎于法律上的障碍以及中国企业的低价竞争。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6],欧美的建筑企业在中国的投资都不多,并且很难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与此相对照的是,中国承包商在其他成员的基建市场上不断获取订单。例如,欧盟认为,中国企业能够利用资金优势和低价竞争策略轻易进入中东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包括交通设施如机场、高速公路、高铁、港口、核电站等。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在欧洲基建市场的投资除了在法律上受到安全审查之外,几乎没有其他障碍,而欧美企业在中国基础设施竞争方面则受到法律上的障碍,无法参与政府采购市场。

在企业公平竞争政策方面,美国和欧盟认为中国有关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是中国的国策,但是欧美认为,中国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并不必然和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相关。国有企业在多方面成为外国投资的竞争者,例如在铁路方面,中车和南车集团的合并意味着最大的机车制造厂家的诞生,从而对铁路基建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机车生产竞争对手,欧盟对此可能导致的竞争优势以及透明度问题表达了疑虑。

在政府采购方面,欧美认为中国采取了所谓歧视性的采购政策。它们指责说,首先程序上不透明,其次是有关外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另外,对外国产品进行歧视性对待,例如,购买国货和国产化政策严重地阻碍了外国产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19年前,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但迄今为止中国都尚未加入该协定。尽管在2014年的谈判中中国所给的出价已经有所提高,但是《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各方对此并不满意,认为新的出价只占到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一小部分,离中国所承诺开放70%的市场相差甚远。相比之下,欧盟已经开放了约85%的政府采购市场,在一些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甚至达到了95%的开放程度。[7]中国在开放的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上不断获得订单,近年来在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更是有所增加。对此,欧盟特别希望中国在政府采购市场方面“实行互惠和对等开放”,认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双边贸易关系的优先处理事项之一。

在产业政策方面,美国对“中国制造2025”提出责难,指责中国的补贴政策对贸易产生了扭曲作用。虽然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但是美国认为透明度有待提高,特别是对特定行业的补贴政策对国际贸易更是带来了负面影响。美国甚至在由它发动的贸易战中对涉及“中国制造2025”的产品加征关税。欧盟也对中国的钢铁、光伏等行业的补贴政策采取反补贴措施。例如,尽管中国在2015年的钢铁产能利用率下降到仅为67%,[8]但是欧盟依然指摘中国对钢铁行业的补贴是导致产能过剩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补贴政策进行反省和严格审查。此外,欧盟对中国通信领域的补贴也极为“关注”,并希望这些补贴能够符合WTO的法律。

在投资准入方面,美国和欧盟均无理指责中国在许多行业仍对外资进行限制或者强制要求合资方式,增强了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即便是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9]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10]在开放程度上有所提高,欧美与中国的对话和谈判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目前仍然对内资和外资进行区分,[11]负面清单仍未能体现“对等”开放。对美国和欧盟而言,外资同样应当获得国民待遇,股权限制规定应当取消。在一些战略性产业方面,例如发电、运输以及人寿保险,美国和欧盟希望中国能够取消对外资最多拥有50%股权的限制。(www.daowen.com)

在技术转移和信息保密方面,欧盟投资者无视客观事实,认为中国要求外国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是不公平的。例如在铁路行业,要求只有100%的中国公司或者合资企业才可以获得市场准入。有关技术转移的准入措施是和中国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关联的,欧美认为中国应当放弃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

在服务业方面,在外资看来,中国许多服务业仍然是不予开放或者开放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政策,这可能削弱外国企业在华开展信息和通信技术业务,以及影响外国银行在华的业务经营。此外,保险业对外资也存在“歧视性待遇”,例如在再保险方面要求外资具备更高的风险评级标准。

在技术标准认证方面,美欧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害怕中国的强制认证体系和缺少国际标准有利于中国提高本国的技术。中国最新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时允许外国在华企业的参与。此外,欧美也反对利用行业标准作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导致外国投资者必须转让相关技术。

知识产权方面,随着科技创新成为改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国家战略,中国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给予科技创新以不同形式的鼓励和支持。但是,美国和欧盟认为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应当注重良好的制度框架的构建,而不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针对本国企业通过实施特殊待遇的方法来支持,例如对知识产权的奖励和资助。因此,美欧认为和创新有关的当地成分要求不应再用于政府采购计划。对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美欧认为相关规定仍比较模糊,有待于加强其透明度并澄清强制许可的条件。如果规定过于模糊,将影响在华外国企业的创新和长期投资计划。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程序方面,尽管中国目前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并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侵权和假冒仍然是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重点。美国和欧盟的观点,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和判断,它无视中国多年来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外资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绩,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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